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与WTO透明度规则有相似之处,20世纪中期以后的国际经济发展规律尤为明显地表现为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密不可分,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法律和政策之间不断相互影响、相互融合。[6]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反映在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上,除了出现各国经济法律与国际经济法制接轨的趋向之外,在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内部,贸易、投资、金融、竞争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规则相互交融,联系程度空前紧密,国际经济法律一体化不断加深。WTO规则体系是综合性、全球性的经贸法律体系,其多个协定与国际投资都有密切联系,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WTO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也在其报告中指出,发展中国家的外商投资条件可能更直接地受到其缺乏预则性的外资管理体制的影响,提高这些国家外资管理体制的透明度,不仅有利于吸引外国资本,也有利于鼓励和培养国内投资。因此,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透明度原则是WTO透明度原则的发展、演进和深化,二者除了适用领域和法律渊源不同之外,其制度宗旨、核心内容、实施机制方面均一脉相承,体现了贸易投资规则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对WTO透明度规则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扩大了WTO透明度规则的适用对象。WTO透明度规则仅适用于缔约方之间,而许多投资协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协定还包括对投资者履行透明度义务的要求。透明度规则适用于国际投资活动中的各个参与主体,这些主体可能在WTO缔约方之外。
第二,深化了透明度义务的要求,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逐渐体现公众参与缔约方国内治理的理念。[7]WTO对拟议法规公开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通报程序中,缔约方也仅仅是向WTO履行通报义务,供有关成员方评论。与此相比,越来越多的投资协定要求缔约方立法和行政程序公开,赋予利害关系人乃至普通自然人发表评论、参与立法决策和行政决策的机会,有的投资协定还深入到缔约方国内标准制定程序中。从这个意义上讲,透明度原则建立起了国际治理与国内治理两套法律制度相互交流和融合的桥梁。(www.xing528.com)
第三,对《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第10条第3款规定的细化。GATT 1994第10条是WTO透明度原则的基石条款,该条第3款要求缔约方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所有法律、法规、判决和裁定,并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行政程序来审查和纠正与海关事项有关的行政行为。[8]由于行政程序的统一、公正和合理在实践中难以把握,WTO其他协定中又未对此做出界定,规定简单化与现实的复杂度助长了紧张程度,二者结合形成了“透明度条款本身不透明”的尴尬局面[9]。许多投资协定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如明确行政程序应遵循的通知义务、辩护权行使符合国内法等要求;明确复审和上诉程序应当遵循的独立性要求,辩护权的行使、复审上诉决定做出的程序和依据以及确保复审决定的有效执行等规定,使GATT 1994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更为细化和明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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