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几乎所有国际投资协定中,知识产权都被明确列入了“投资”的范畴。在许多情况下,知识产权投资可能不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因此,仅仅持有或注册知识产权是否应该自动构成可保护投资是值得质疑的。[33]提高知识产权作为投资的门槛,即对知识产权做一个投资测试,只有知识产权投资真实存在、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并且符合东道国国内法规定才构成“投资”。
在几乎所有国际投资协定中,知识产权都被明确列入了“投资”的范畴。关于“投资”的定义,《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11.28条)具有代表性:“投资”包括“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点的每一项资产,包括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承诺、收益或利润预期或承担风险等特征”。这种广义的定义伴随着投资可采取的具体形式,除“其他”外,包括“知识产权”和“其他有形或无形、动产或不动产以及相关的财产权,如租赁、抵押、留置权和质押”。该定义被许多国际投资协定采用。[32]这类定义只包含对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的一般性提及,而不再进一步讨论,因而几乎凡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财产都可主张属于“投资”,而这存在隐性弊端,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实际需要条约对属于投资的知识产权做更具体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知识产权投资可能不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相反,一个外国投资者的专利申请形式的投资可能是其他投资者避免在东道国投资的原因。因此,仅仅持有或注册知识产权是否应该自动构成可保护投资是值得质疑的。[33]提高知识产权作为投资的门槛,即对知识产权做一个投资测试,只有知识产权投资真实存在、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并且符合东道国国内法规定才构成“投资”。如此,可以减少投资者不合理地提起ISDS仲裁,从而限制其利用国际投资协定作为对东道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决定提出质疑的可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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