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之前,只有先弄清楚设定简易程序的主要目的,然后才能对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何适用简易程序等问题有准确的认识。
在现行程序中,当事人最为关注的时间节点主要有两个。其中,侵权行为发生后海关能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对涉嫌侵权货物的扣留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最为关注的;而货物被扣留后海关能在多长时间内对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做出认定则是侵权嫌疑人最为关注的。因此,设定简易程序的目的和效果就是通过缩短前述两个节点的时限,为当事人创造更多便利条件,并最终促进市场交易和技术进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设定简易程序应当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侵权嫌疑人的利益,特别是要充分重视侵权嫌疑人的利益。过去的执法理念往往较多关注扣留申请人的主张,但对于兼具时限性和复杂性特征的国际展会而言,货物被扣留一方的主张反而更值得关注。
1.适用条件
一般情况下,海关在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中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具体来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指海关通过现场查核或者较短时间的后续检验检测就能对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做出明确判断。此种情况下,海关应主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办理。但如果权利人所主张的知识产权本身存在争议,海关做出判断前还需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进行验证,或者对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的判断需要经过复杂的技术性分析,一时难以得出结果,都不能当然适用简易程序。
特殊情况下,尽管海关无法在短时间内对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做出判断,但当事人提出快速处理案件的申请,且存在涉及货物案值较小、当事人达成和解等情形之一的,海关也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www.xing528.com)
2.适用方式
(1)海关主动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中,海关发现展览品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且事实清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24小时之内予以回复。权利人确认侵权并按要求申请扣留后,海关应当在24小时内审核权利人的申请材料并做出是否扣留货物的决定。海关做出扣留决定后,应当立即将扣留凭单和权利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转交给侵权嫌疑人。如果案件发生在展前或展后等非集中展览期间,海关应当同时告知侵权嫌疑人暂缓布置展台或暂缓安排后续参展行程,并要求侵权嫌疑人在48小时之内进行答辩,海关收到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材料后在48小时内进行调查认定。如果案件发生在集中展览期间,海关应当监督参展商立即对侵权嫌疑展览品进行下架撤展处理,并要求侵权嫌疑人在24小时之内进行答辩,海关收到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材料后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认定。[7]根据调查结果,海关应当明确给出侵权成立或侵权不成立的认定。其中,认定侵权的,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认定不侵权的,海关须放行货物,并立即协助参展商恢复原有布展。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中,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如果未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展前或展后等非集中展览期间提出扣留申请的,海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审核权利人的申请材料并做出是否扣留货物的决定;如果扣留申请是在集中展览期间提出的,海关应当在24小时内审核权利人的申请材料并做出是否扣留货物的决定。
(2)海关依当事人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对于案值较小的案件,可以借鉴行邮渠道侵权案件处理模式。[8]如果侵权嫌疑人承认侵权或声明放弃的,海关可以立即做出没收决定。这样一来,知识产权权利人就不需要再耗费精力准备相关材料,参展商也能够迅速对参展计划做出适当调整,或更换参展商品,或停止布展准备。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的案件,海关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对和解协议的审核并做出是否终止调查的决定。当然,海关也要通过审核防范权利滥用和不正当和解情况。至于完善和解制度适用规则的具体建议,将在下文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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