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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汽车运价及其管理方法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汽车运价执行的是国家价格,管理权限在内蒙古自治区,由交通厅和物价局制定和调整。对汽车运价的管理主要采取统一票据的管理办法。专业运输企业发给票据由企业结算运费,各机关团体、运输车队和个体车辆,统一由运管站办理结算手续,执行运价政策。汽车运价管理采取不同营运形式、不同车辆等级、不同车型和不同路面,实行差别运价的管理办法。

内蒙古汽车运价及其管理方法

(一)汽车运价

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汽车运输业长期持续发展的经济管理手段。在国民经济建设的各个阶段,按照运输价格与运输价值相适应、运价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小和汽车运输的不同形式,随时调整、变动运价。汽车运价执行的是国家价格,管理权限在内蒙古自治区,由交通厅和物价局制定和调整。

1966年内蒙古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调整降低汽车运价的通知》,对原执行的汽车运价标准进行调整。

货物运价:长途一般货物降到每吨千米0.2元,整车支农物资及农牧区煤炭运输实行优待价,降低为每吨千米0.18元。客运价:为方便群众取消代客车运价,降低幅度较大,执行人千米0.024元。

1973年和1977年两次对运价计算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短途运价,将基本价加吨千米计算运价改为不同运距定价,长途货物基本运价未变。车型分为普通机动车和重型货车两个等级,包车运价降低10%~20%。保持基本稳定,有升有降,划清收费项目,明确收费标准,改革不合理价格。

1989年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明文规定,提高公路汽车旅客运价。这次运价改革变动很大,执行的是不同营运方式、不同车辆等级、不同车型和不同路面实行差别运价。基本运价由原来的人千米0.024提高到0.038元。最高的运价是高级小车,自然路运行直达班次为人千米0.094元,共分63个档次价。锡盟交通处和物价工商处在贯彻执行客运调价政策时,不对路面划分、车型划分和普快划分进行具体规定。货物运价当时没有调整,仍执行0.2元运价。

对汽车运价的管理主要采取统一票据的管理办法。专业运输企业发给票据由企业结算运费,各机关团体、运输车队和个体车辆,统一由运管站办理结算手续,执行运价政策。改革开放后社会车辆猛增,由运力紧张转变为运力过剩,机关车辆大多承包给个人。因个体车辆分散,管理难度大,经常发生车、货主直接交易定价,有的现金结算或商品交换,运价管理出现失控现象。运管部门为执行运价政策,取得有关部门支持后,采取银行把关办法,银行凭统一结算票据,会计才能报账,运价失控现象有所好转。

(二)拖拉机运价

拖拉机运价一直执行汽车运价。正蓝旗货物运距较长,长途运输多为商品类。拖拉机主要从事煤炭、砖瓦运输,且多为短途运输,小四轮基本在城乡范围内经营,运价管理直接通过运管部门执行运价政策。

(三)畜力车运价

畜力车运价是盟管价格,畜力车运输在20世纪50年代是公路货物运输的主要运力,直至70年代畜力车在短途运输中仍占很大比例,80年代后被小型拖拉机取代。(www.xing528.com)

1952年前由于运力紧张,为调动畜力车运输,并吸引外地车辆充实锡盟地区运输力,当时所定运价标准较高。牛车吨千米0.1592元,胶轮马车0.2639元,骆驼驮运0.2732元。1966年为简化运价计算手续,调整几种运力价格,对畜力车运价进行调整:凡在锡盟地区参加社会运输的畜力车不分经济类型、不分季节、不分车属单位,长途运输最高限价为吨千米0.35元。骆驼驮运价执行吨千米0.45元,后改为吨千米0.35元。这次定价一直执行到70年代末,随着畜力车运输逐步消失,锡盟地区再没有制定畜力车运价。

(四)装卸运价

正蓝旗装卸队是自发组织的集体单位,1959年3月在黄旗大营子汽车站成立。他们通过汽车站对进出的粮食、煤炭、砖瓦、木材、绒毛进行装卸,是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正蓝旗城镇货物装卸任务。装卸量的大小是制定和调整装卸价格的依据,由运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结算票据并监督执行装卸运价。

1966年,锡盟交通和物价部门制定装卸运价,于1967年进行补充。根据锡盟南北部差异分为两部分制定装卸价格,划清收费类别,明确收费标准,规定装卸作业范围,简化计算手续,这次定价一直执行到1987年。

1987年,由于物价不断上涨,装卸成本加大,影响装卸业的发展,装卸、搬运、起重收费标准重新进行调整和制定。这次定价取消南北旗县不同装卸价格办法,全盟执行统一标准,并对作业种类、货物分类、装卸范围等规定不同收费标准。

汽车运价管理采取不同营运形式、不同车辆等级、不同车型和不同路面,实行差别运价的管理办法。货运市场放开后货运车辆猛增,由于车辆分散,管理难度大,经常发生车货直接交易定价,有的现金交易结算或商品交换,运价管理一度出现失控现象。

道路长途旅客运输价格随季节性客流变化,在现行运价基础上,实行淡旺季浮动价格。每年1—3月、11—12月是运输旺季,长途旅客运输价格上浮;4—6月、9—10月是运输淡季,运价适当下浮;7—8月执行价。浮动幅度在现行运价基础上,上下不得超过15%。

1991—2001年,全盟货物平均运价为0.20元。2001年以后,货物运价基本保持在0.22~0.35元。

2004年,在公路超载超限运输治理中,按照“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目标,查处和取缔货运代理环节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遏制恶性竞争,加快运力结构调整,促使运价到位,减少利益驱动,平均运价基本保持在0.27~0.30元。

2005年11月20日,锡盟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燃料价格上涨,锡盟公路客运价格费率在执行国家交通部与发改委《汽车运价规则》的基础上,进行适度调整。盟内营运客车运价在等级运价费率基础上每人千米上调0.03元,其他线路、车型运价未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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