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人才,一般是指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其认定标准包括有很强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望,有很强的自我学习和探索能力,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具有广博的知识,较高的道德修养,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等。这些标准对于认定创新型人才给出了重要的参考。但这些标准和条件是创新型人才的必要条件,即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应该属于创新型人才。但如果仅拿这些标准去衡量和选拔创新型人才的话,那就可能缺乏全面性和充分性。
首先,创新型人才的认定标准缺乏严谨的科学性。现在认定的这些条件或标准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并列关系,还是选择性关系?是达到一个或几个标准就可以判定为创新型人才,还是必须全部达到才能认定为创新型人才?如果只需满足其中的部分标准就可以认定的话,那么这个标准就太过宽泛,因为很多具备这样特点的人是不具备创新能力的。如果需要全部条件都达到的话,那么对创新型人才的要求又有些求全了,例如“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未必是成为其创新型人才的必要条件,现实当中也很容易找到这样的反例。创新人才的创新程度有没有更加严谨科学的划分,还是笼统的定位为创新型人才,这些都是创新型人才认定中的问题。
其次,过分依靠标准可能会出现明珠蒙尘、怀才不遇的现象。一个人的成长和个人价值的发挥,是有主观条件和客观环境共同决定的,很多大器晚成的人,前期的积累阶段并未得到重视,也许用倒推的方式,可以来讲述他曾经平凡故事中蕴含的不平凡的坚持,可是伯乐和千里马的故事也不会常常发生。这正是人才选拔和招聘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尤其是在创新型人才的问题上,有潜质的人未必能够转化为能力和价值。另外创新本身就是无中生有,在现有基础上的一种突破,我们在用已有的框架和标准去界定一个未出现的未来的事物的孕育者,从目前来看,一切判断和标准都可能是苍白无力的。(www.xing528.com)
另外,是事前认定还是结果导向型认定的问题。如果是事前认定,那么属于人才招聘环节的工作,如果事后认定,那就属于薪酬奖励激励的范围,这二者显然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事前认定是为了精准地找到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引领型人才,事后认定是为了鼓励和奖励人才取得的创新性成果,并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和效果。事前认定的难度前面已经论述,从管理的科学性看,事后认定似乎更能够体现客观性和科学性。从创新型人才的认定和引进目的看,企业看重的是创新性人才取得的创新性成果,而如果只具备这样的潜力和能力,而没有取得相应成果的话,也不是企业所期许的。因此创新型人才的判定,用成果导向的方式应该更客观,而事后认定、成果导向的方式,管理学意义也会更大(图10-5)。
图10-5 关于创新型人才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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