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法律文本的词汇特征主要有以下五点:
1.专业术语
此类文体中专业术语主要包括两大类:商务术语和法律术语,同时还包括所涉及的相关领域的术语,比如制造业、纺织业、冶金、制药等,尤其是合同协议类,可能涉及任何领域,这些专业术语都会对翻译造成障碍。
专业术语不同于一般的词汇,不能单靠语言的知识和逻辑去理解,必须依靠相关专业知识。应对策略之一是多积累。积累非常重要,要掌握常见的术语,了解相关表达的细微区别。如合同中的常见表达:
·送达:dispatch,deliver,send,serve;专人送达personal delivery,courier service;邮寄送达delivery by post/mail;特快专递送达express mail service,speed post;传真送达delivery by fax
·附件:annex(annexes),appendix(appendices),schedule(schedules),addendum(addenda),exhibit(exhibits),attachment(attachments)
·副本:(与原件original相对)counterpart,copy,duplicate,photocopy,carbon copy;hard copy与electronic copy相对
更多的常见专业术语及近义词对比,参见附录一、二。
如果我们专门从事某一领域的翻译,对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术语的积累是必须的,但是作为一般的商务翻译,不可能熟悉每个领域,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就只有查询,千万不能主观臆断。所以对于专业术语的应对策略之二是多查询。这里的查询除了查词典之外,还需要查百科帮助了解术语意义,并使用Google帮助确定最准确最通用的翻译,参见附录A。
2.正式用语
法律是一种非常严肃的语言,是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种文体,从词汇到句法到语篇都体现着这一特色。在词汇层面,用较为生僻、冗长的正式词语代替相同意义的简单、常用词是第一个体现其正式特色的手段。下表列出了最常见的正式词汇和普通词汇对照。
在上面表格中,大部分普通词汇仍然可以出现在法律文本中,只是我们倾向于使用更加正式的表达。不过现在法律英语同所有的文体一样,都有简单化的趋势,所以普通词汇使用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但是区分词语的正式程度非常重要,有一些非常口语的词汇或短语基本上不能在法律文体中使用。比如“立即、马上”,可以用immediately,这个词语非常通用但是较为正式,但不可以用right away、at once这样非常口语的短语。
语言具有多样性,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些短语有几个不同的表达,有的甚至可以找到数十个可替代的表达,说明这些意义经常在该文体中出现。掌握多种表达方式可以丰富我们的语言。比如“根据……”在法律中经常用到,according to仍然可以使用,但是我们需要掌握的其他可以替 代 的正 式表 达有:in accordance with;in conformity with;subject to;pursuant to;in pursuance of;pertaining to;pertinent to;under;in accordance with;as per;as provided;as set forth;as stipulated;as set out;as contemplated等。
正式用语的来源除了现代英语本身,有大量的外来词语,如拉丁语、法语等,还有大量来自于古英语。
下面我们看看相关例句:
例1:The Appendix hereto shall,through the contract period,be deemed to be and construed as part of this Contract.
整个合同期间,本合同的附件应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解释。
分析:deem意即consider,表达更为正式。construe可理解为explain。本句主干是the appendix shall be deemed and construed as part of this Contract,through the contact period是时间状语。hereto意思是to this。The appendix hereto的意思就是the appendix of this contract,就是“本合同的附件”的意思。
例2:The Chairman may convene an interim meeting in accordance with a proposal made by one-third of the total number of directors.
分析:本句里的convene的意思是to arrange for people to come together for a formal meeting,该词语是call的正式用语。而interim则是temporary的正式用语,in accordance with是according to的正式用语。
3.古旧词
古旧词即古英语的词汇,已经不在现代英语当中经常使用,但是却保留在了法律英语当中。由于古英语的典雅、严谨、生僻等特点,大量使用古旧词也使得法律英语凸显了其正式性。因此,如上文所说,很多正式表达都来自于古旧词,如to wit、in lieu of等。
我们在这一节着重了解的是一类非常特殊的古旧词,即here-,there-,where-合成词。首先看下表举例:
续表
初次接触这类词语会觉得非常难懂,但是只要掌握其规律,便很好理解。here-的意思相当于this;there表示that;where表示which,做关联词。
例如,herein表示“在本文中”,通常指所含这句话的整个文本,可以表达为in this contract/agreement/document等,但用herein更简洁也更正式。(www.xing528.com)
例1:I hereby certify that all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is true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
本人特此证明本文件中所含的一切信息均为本人所知所信之事实。
有时候不加herein这个指示词上下文的意思也很清楚,但是加上就避免了歧义的可能性;therein表示“其中”,这个“其”需要根据上下文来理解。
例2:The insurance covers the apartment and all the property therein.
本保险所保的范围包括该公寓以及公寓内的所有财产。
例3:His name was mentioned in the article,although he was incorrectly described therein as a medical doctor.
他的名字在该文章中有所提及,虽然被错误地说成了是位医生。
其他常见的here-、there-词语用法举例:
例4: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the WTO”)is hereby established.
特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下称“WTO”)。
例5:This Agreement shall begin on the date hereof and shall continue for 5 years thereafter.
此协议由协议书之日开始,并在该日之后连续五年有效。
例6:In the event of the death of any partner,this partnership shall not be thereby dissolved.
如有任何一合伙人逝世,合伙关系不应因其逝世而解除。
4.情态动词
法律英语中情态动词的使用也有别于普通英语。使用频率最高的情态动词是shall,一般不表示将来,而是用来表示命令和突出语气。因为法律语言的语气通常是命令性的、强硬的,所以该词使用频率最高。shall在法律英语当中可以代替must,have to,be to do,be required to等词或词组,应当译为“须、必须、应、应当”,要注意避免将其错误地译为“可、将、要”。当shall和部分短语一起使用的时候,不用翻译,因为这些短语本身已经包含“必须”的意思或者仅仅表示命令的语气,无法在汉语中搭配使用,如:shall have the right to,shall be obliged to,shall be responsible for,shall be able to,shall mean等。shall的否定形式shall not应译为“不得”,同样是非常强硬的语气,而不能译为“不可”“不会”等。若要表示稍弱的语气,应当使用情态动词may或can,表示许可或可能,常译为“可”。表示将来则用will,译为“将”“要”。而在普通英语中通常表示命令的should,其命令意义已被shall代替,它在法律英语中最常见的作用是用作虚拟语气,表示假设。句型结构为“Should+主语+动词原型”,译为“如果……”。
①L/C shall reach Party A before or on December 1,2001.
信用证须最迟于2001年12月1日送达甲方。
②“Affiliate”of a party shall mean any legal entity which shares the same ultimate parent company with such party.
一方的“关联公司”是指与该方同属一个最终母公司的法律实体。
③Failure or delay on the part of either Party to exercise any right,power or privilege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not operate as a waiver thereof.
若任何一方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得视为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
5.累赘词/类义词并举
类义词并举在中文里面也叫“意复短语”,即组成短语的两个词意思相近或相同,意义重复,所以也叫“累赘词”。在中文里面这是一种常见的遣词造句的方式,如“流言蜚语”“忘恩负义”等。如前面所说,这样的造词方式在普通英语中并不多见,除非是文学性的修辞。但是这种方式在法律语言中却非常常见,主要目的是为了强调以及避免近义词之间细微的意义差异引起的歧义。常见的例子见下表,通常在翻译时需要考虑汉语对应的词语,若两个词语的汉语翻译一样,则只需译一次,如each and every就译为“每个”;若两个词语的汉语翻译不一样,并且确实有含义的区别,就应当都译出,如sign and issue译为“签发”。三个及三个以上的词语组成的累赘词翻译方法相同。
续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