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规律作为实现国家计划的工具与杠杆而起作用,这是价值规律不通过市场机制而起作用的形式,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作用的崭新形式。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活动的某些领域,首先是那些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而又不能实现供求平衡的基本产品生产领域,由国家通过下达指令性的计划,来实行直接的调节与控制。特别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如战争或是自然灾害引起物资严重匮乏时期,以及国民经济比例失调需要治理整顿的时期,采用更多的集中的计划管理方法,依靠直接计划机制来调节、统驭与协调国民经济的活动,更是不可避免的。
直接计划调节在经济运行中表现为:国家通过计划机构与其他有关经济管理机构,制订有关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方面的统一计划,分配与落实计划任务,修订与调整计划,由此来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活动的自觉地组织、领导与控制。社会主义的直接计划机制是以充分发挥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自主性和与企业进行民主协商为基础,但是它毕竟是以体现社会公共意志与公共利益的国家权力为依托,不能不利用命令、指令等行政手段和利用以上下级之间的指挥与服从的强制来实现国民经济的计划化。为了发挥直接计划机制的调节作用,必须强化中央和各级国家管理机关的权威,维护与保证国家计划的严肃性。但是直接的计划调节的作用是立足于对各个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的自觉利用之上,特别是必须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这就要求在决定企业生产任务和上缴税利等指标时,国家必须从企业的具体条件出发,最重要的是要正确定价,根据产品价值水平状况来规定商品价格,要对不合理的价格及时加以调整,尽可能缩小价格与价值的背离程度。总之,要把计划建立在人们对价值规律的自觉运用的基础之上。如果对企业产品的定价长期低于价值,企业在和国家以及和其他企业的交换中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蒙受经济损失,不仅会影响职工的积极性,而且由于企业难以以收抵支,正常的再生产也将受到影响,这样的直接计划,将难以得到贯彻。而只有人们根据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性与商品性相统一的本性,遵循计划机制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的原则,认真地做好企业产品的定价,或是采用减少上交任务(包括确定合理的承包任务)以及在税收上、贷款上的优惠等措施,用以保证企业的合理利益,这样的直接计划才能有效地起到对生产的规范作用。(www.xing528.com)
在直接计划调节的场合,由于国家规定统一的计划价格,对社会商品和物资实行计划分配,直接下达生产计划指标,因而生产和交换是直接地由计划所支配,而不是听从于市场机制的调节。这就表明,在这一经济领域,价值规律不再是充当直接的调节器,这一直接的调节器已经是由计划所充任。由于做到了价格与价值相适应和保证了企业有合理利益,在这种直接计划调节机制中业已合并有价值规律的调节,但是价值规律只是充当最高的计划调节器的杠杆、皮带和齿轮,成为使直接的计划机制顺利无阻地进行,保证计划实现的工具。直接的计划机制,是价值规律被人们自觉地加以利用而发生作用的形式。在这种作用形式下价值规律不再是表现为社会主义社会以前的旧商品经济形态中的那种“盲目的规律”,不再表现为人们所不能加以控制的市场上的自发势力,并给经济生活带来破坏性的恶果,而是有效地为计划服务,成为人们自觉地利用来达到人们预期目的的工具。价值规律的这一作用形式,体现了公有制条件下经济的特征——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
价值规律不是通过市场机制而是以计划调节器的工具而起作用的方式,它的优点是经济活动直接地从属于国家计划的调节;企业的经济活动在国家计划管理下,以高度纪律性、严格的秩序按比例地发展,不存在市场机制下的经济活动的自发进程。当然,这必须以计划具有科学性,充分反映了价值规律的要求为前提,而这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难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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