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客观规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阐明了价值规律是商品的价值决定与交换比例决定的规律,它表现在生产领域中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大小,在交换领域中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的比例关系。价值规律正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价值范畴规范生产与交换和制约商品生产总过程的运动的规律,这是一个不以商品生产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不论生产者是机敏或是愚钝,他们在生产与交换中都不得不这样办,不得不受这个经济必然性的支配。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商品生产者,“不是他们控制这一运动,而是他们受这一运动控制”[29]。马克思在阐明价值规律时,从来不是采用简单下定义的方法,而是通过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不断变动的经济过程来揭示价值规律的作用。首先,马克思阐述与揭示了价值规律作为价值决定规律的内涵:商品价值量不是取决于条件(工具与生产设备的状况、劳动力的熟练程度等)各不相同的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说:“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是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30]与此同时,马克思又把交换比例决定的规律作为价值规律的内涵的另一方面,论述了市场上不断变化的商品交换比例要受价值量的制约和决定,要回到商品价值量的水准上来,尽管在商品交换中价格经常地高于或低于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等价交换,即由价值决定这一交换比例却是必然的不可更易的趋势。马克思说:“商品交换就其纯粹形态来说是等价物的交换。”[31]列宁说:“价格是价值规律的表现。价值是价格的规律,即价格现象的概括表现。”[32]价值决定规律,体现了商品内在价值实体形成过程的规律性——个别的劳动时间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必然性;而交换比例决定规律,却体现商品交换过程的规律性——按照社会必要劳动量来进行交换的必然性。总括起来,价值规律就是商品价值实体决定与商品交换比例关系决定的规律的统一。
价值规律的上述两方面是相互联系,不能加以割裂的。在价值实体决定与交换价值决定二者间的关系中,价值实体的决定是基础,如必须有商品的生产才有商品的交换一样,必须有价值的决定才有交换比例关系的决定。只有在价值决定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为商品内在的价值实体的基础上,才有商品交换比例关系的决定,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交换关系中的贯彻和实现。马克思主义关于价值规律的科学理论之不同于资产阶级经济学关于价值规律的理论的地方,正在于马克思主义不仅阐明了交换价值决定,而且把商品交换价值归结为价值实体,归结为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的人类劳动,归结为生产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另一方面,价值决定本身又是离不开交换过程的。商品经济的价值量的规定,不是人们主观的虚构,不是人们对生产商品的劳动耗费的头脑中的数学计算,而是无数商品生产者自发的市场交换行为的结果,是在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过程中实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规律性,正是通过商品市场交换的具体比例关系以价值为中心而不断波动表现出来的。马克思说:“但作为自然形式的社会分工部分而互相全面依赖和私人劳动,不断地被化为它们的社会的比例尺度,这是因为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化的交换关系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象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33]如物体的浮力要在水中才得到表现一样,正是在商品的市场交换关系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价值范畴才成为现实。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阐明了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社会必要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实体,而交换价值不过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从而将价值规律作为既是支配商品生产又是支配商品交换的规律。这是对价值规律的深刻、全面的阐述。在认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中价值规律的作用时,我们必须根据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去认识与把握价值规律的全部内容,要将价值量的规定与交换比例的规定联系起来,从而认识价值规律对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全部作用机制。如果将价值规律仅仅归结为规定生产中价值实体形式的规律,或者仅仅作为规定交换比例关系的规律,这就割裂了二者间的辩证关系,从而背离了马克思关于价值规律的原来的完整而精确的定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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