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不是排斥与消灭了商品经济,而恰恰是与商品经济相结合的。这种与商品经济形成有机的和内在的统一的计划经济,可以称之为商品性的计划经济。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之所以是与商品经济相结合的经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阐述:
1.劳动产品的商品性
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的特点,决定了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等的生产品是商品而外,公有制经济的产品也具有商品的性质。社会主义社会总产品都表现为商品,耗费在产品上的劳动也都表现为商品的价值。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价值范畴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一般范畴,社会主义的一切经济活动均表现为价值形式的运动。例如,社会主义生产将表现为使用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形成,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交换将表现为使用价值的让渡和价值的实现,社会主义的分配将表现为物质财富的分配与价值的分配,社会主义消费将表现为使用价值的耗损和价值的耗费。在这种条件下,有计划地组织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实现总生产与总需要的均衡和其他的再生产的宏观、中观与微观的均衡,就不仅仅要实现实物的均衡,而且要实现价值的均衡,例如首先要保证作为价值形式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可见,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以价值为计划的基本工具,这种情况体现了商品性的计划经济的特征,它与计划工作以建立各种实物性再生产均衡为主要内容的产品性计划经济存在着重大的差别。
2.计划调节机制与价值规律调节机制的结合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既然是商品性的计划经济,商品经济所固有的价值规律也就成为在经济领域中广泛起调节作用的客观规律。通过市场机制而表现其作用的价值规律,既调节社会生产,也调节市场交换,并影响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和消费活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实现,除了完全自发性的市场机制形式而外,主要采取:(1)国家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计划管理,特别是规定计划价格(包括浮动价格),从而使价值规律的要求体现于计划机制之中,这是计划机制与价值规律内在结合的形式。(2)国家通过行政的与经济的手段,来影响市场参数的形成,通过市场参数来引导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这是计划机制与价值规律外在结合的形式。以上两种形式,均表现了国家自觉地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计划调节。这种经济调节机制体现了国家计划调节与价值规律的调节的结合,它又表现为自觉的计划调节和自发的市场调节形式的结合,体现了有计划(按比例)规律与价值规律作用的统一。这种经济调节形式是商品性计划经济的另一特征。
3.计划调节范围的不完全(www.xing528.com)
基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点和适应于更好地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社会主义制度下对于从事种类繁多的农副工生产的个体所有制经济和带有一定个人占有性的、十分分散的农村家庭经济,以及一部分从事品种规格繁多、数量不一的日用小商品生产的公有制经济与私营经济,可以不作计划,由市场机制自发地调节。因而社会主义经济就表现为以计划生产为主体,以自由生产为补充。这样,既使有计划(按比例)规律得到充分地发挥作用的场所,又适应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与某些全民所有制的分散小经营领域内的价值规律的要求。这样的大计划小自由,既保证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控制和社会主义经济整体运行的计划性,又防止了国家的统得过多过死,同时可以有效地发挥这些特定生产领域(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比重不大的领域)中的自由生产与经营的灵活性,以及对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的适应性,以增强社会主义经济的活力。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自由生产,可以称之为市场经济。这一市场经济既与计划经济相联结,又为计划经济所渗透,并为计划经济所节制,因而不能把它看成是处在计划经济之外的孤立的板块。对它的公有制部分,更不能当作某种资本主义的残余,而应将它视为现阶段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机制的一个外在的层次。但是,这种经济的组织方式与运行方式表明,它毕竟是一种直接由自发性市场机制来调节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非计划因素。一小块市场经济的存在,体现了计划经济的不完全。这种情况表明了社会主义商品性的计划经济的又一方面的特征。
4.计划的有弹性的性质
社会主义经济既然是以计划经济为主体,以自由生产为补充,那么,对于那些自由商品生产的领域,就只能由市场机制自发地调节生产,而不能将它直接纳入计划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传统的无所不包和完全刚性的计划,那就必然不能适应商品性的计划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层经济单位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商品生产者(集体单位则拥有更大的独立性),它们以经济实体的身份,适应于市场状况而自主经营、自行积累和自行发展。经营自主性是使各个企业能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效率,调整生产,改进经营,更好地适应多变的社会需求的必要条件,是商品性企业的活力之所在。因此,国家的计划调节与管理,必须以不束缚和损害企业的经营自主为前提。这就决定了:第一,计划不应当是包罗无遗的,除了一些关键性的生产——包括关键性的国营大企业和行业——应该制订较完备的国家计划而外,不应当强行把所有企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统统纳入统一的经济计划之中,而应该是一种粗线条的计划,即主要是提出国民经济的中长期发展的控制指标和规定基本比例关系,使企业在贯彻口径较宽的计划要求中能够表现出经营自主性。第二,不能单纯地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和行政的方法,主要应依靠利益的吸引和经济杠杆的作用,要采用那种能充分体现价值规律要求的直接计划机制和借助经济杠杆,利用市场机制作用来引导企业经济活动的间接的计划调节机制。国家计划除了要着眼于保证一些关键性的生产领域得以实现物资平衡和价值平衡而外,应该充分着眼于对价格、利息、税收等方面的政策的制定,利用经济手段来调节经济活动,保证基本比例关系的大体协调。这就表明,国家计划带有某些弹性。
总之,国民经济中计划生产和市场经济要素相结合,计划调节机制和价值规律调节机制相结合,自发性的价值规律的调节和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相结合,刚性的直接计划机制与有弹性的间接计划机制相结合。上述这些,均是商品性的计划经济的特征,它表明计划经济的机制和方法是建立在对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价值规律——的自觉运用之上。这样,商品经济中具有积极作用的市场关系与机制,就不是被简单地否定和排斥,而是被人们自觉地引进于公有制之中,使之适合计划经济的需要。这既体现了商品关系对计划经济的渗透,又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恰当的结合与有机的统一。
这样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并不意味着经济计划性的削弱,恰恰相反,由于对商品经济的市场机制的充分运用,它实际上进一步增强了经济的计划性。社会主义经济就可以避免僵化不灵和缺乏活力,避免计划上的官僚主义与瞎指挥,真正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有秩序而协调地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