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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依据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商品根源的所有制论,似乎与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商品性的论断相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正是基于这一对社会主义全社会所有制的理解,得出了商品经济随私有制的消灭而消灭的论断的[21]。但是斯大林只是从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形式及其利益矛盾来论证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事实上,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完全可以从社会主义的主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占有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特点中得到说明。

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依据

商品是一种体现主体特殊利益的生产关系。商品是供市场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包含着两个因素:使用价值与价值。使用价值是产品与商品的共同内容。马克思说:“不论财富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15]而价值却为商品所特有,是商品的本质特征。在产品经济中,人们所着眼的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的数量与质量,在商品经济中,人们必须关心的是产品的价值的大小。产品的本质特征,是通过它的五光十色的、丰富多样的具体物质形态与各种物质性能(物理学的、化学的、生物学的等性能),一眼就为人们感知和认识;而商品的本质特征,是人们看不见、摸不着、嗅不出的幽灵般的“价值对象性”[16]

既然商品的本质特征是产品的价值性,那么,要回答为什么生产物表现为商品,就必须从揭示产品的价值性着手。

产品要成为商品,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社会分工的存在;第二,当事人是具有特殊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商品是供市场交换的劳动产品,而当事人之所以要进行相互交换,在于他们在社会分工中处于不同地位,他们生产的是使用价值不相同的产品。农民生产的是小麦裁缝生产的是衣服,他们都对对方的产品拥有主观的需要,他们的产品也才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交换的舞台。如果没有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分工,如果生产者提供的是同一种产品,自然地,就不会有交换行为的发生。

尽管“分工是商品生产的条件”,但是人们“不能反过来说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或者拿一个较近的例子来说,每个工厂内都有系统的分工,但是这种分工不是通过工人交换他们个人的产品来实现的”[17]。决定产品进入交换和成为商品的直接原因,在于当事人是一个拥有自身特殊的经济利益的主体。他或者是一个私有者,或者是股东共同所有的公司,或者是原始氏族共同体。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它们在生产和交换中存在着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对整体利益的关心,即内在利益动机。因而他们要考虑和比较他们所从事的生产活动与交换活动的利害得失,具体地说,他们在互相交换产品时,要比较他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劳动耗费,建立起一种能补偿劳动耗费的交换关系,并且力图在交换中做到付出劳动少些,换回劳动多些。如同物质世界中诸力的作用形成一个合力一样,市场上众多交换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交换行为交相作用的结果,就形成了产品按照生产中耗费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价值——对等地交换的客观必然性。可见,正是在市场交换中生产者之间自发地进行劳动耗费的比较的社会过程,赋予产品以价值性和决定交换的等价性。马克思指出:“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18]“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19]

以上分析表明,产品转化为商品,也就是商品的价值性的形成,在于:(1)劳动的平均化,即个别劳动耗费转化为社会平均必要劳动耗费;(2)劳动的物化,主体的劳动凝固于商品体之中,转化为物化劳动。总之,商品的价值本性不是产生于产品的自然属性,它表现了一定的商品生产关系,即体现有主体特殊利益的占有关系。“商品形式和它借以得到表现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社会关系。”[20]

以上我们指出,产品表现为商品,是那种体现有主体特殊利益的占有关系的产物。在人类历史上,这种占有关系首先出现于私有制经济,在那里,无论是在奴隶主私有制、封建主私有制、个体私有制,或者是近代资本家私有制,人们都以产品私有者即私人利益主体的身份而在市场上互相对立,互相进行有偿的等价的交换。因而,产品表现为商品乃是开始于私有制,更确切地说,开始于主体之间存在社会分工的私有制结构。马克思经济学的历史功绩,正在于他对这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做出深刻的理论阐明。这一关于商品根源的理论被称之为“所有制论”。(www.xing528.com)

关于商品根源的所有制论,似乎与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商品性的论断相悖。因为,社会主义经济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一旦生产资料公有制确立起来,在全民所有制领域,各个企业都是全民所有制的基层单位,它们都是以国家为共同的主人,企业和企业之间就不再是利益相敌对的关系。那么,按照商品根源的所有制论,企业之间就不再存在有偿等价交换的必要性,就不再有商品关系,而理应出现一种社会对产品的直接调拨和直接分配关系,即产品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正是基于这一对社会主义全社会所有制的理解,得出了商品经济随私有制的消灭而消灭的论断的[21]。1951年,斯大林在总结苏联30年经济建设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存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论题,强调了在建设社会主义经济中不是要排斥而是要加强对商品关系的利用。但是斯大林只是从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形式及其利益矛盾来论证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斯大林认为全民所有制是一个无利益差别的大共同体,因而全民所有制内部并不存在主体间进行商品交换的必要性,从而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产品只是具有“商品外壳”,实质上是产品。

事实上,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完全可以从社会主义的主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占有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特点中得到说明。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由于社会物质技术基础的薄弱,决定了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还是不成熟的与不完备的。社会主义的不成熟,在所有制领域的表现是:(1)社会主义公有化的不完全,在社会经济结构中还存在非社会主义经济;(2)局部占有关系的广泛存在,社会主义占有全民化或占有全社会化的不完全。这种占有全社会化的不完全还表现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具有某些局部占有的性质上,从而是一种不成熟的和不完全的全社会公有制。具体地说:(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论述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是一种完整的全社会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22],由社会“共同使用”[23],企业的全部劳动成果属于全民,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支配和享有;在不成熟的全社会公有制下,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全社会,支配、使用权属于企业,在产品分配中存在某些企业局部占有因素。(2)在完整的、成熟的全社会公有制下,企业不存在产品局部占有的因素,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直接体现全民利益;在不成熟的全社会公有制下,还存在企业对产品的局部占有因素,企业的经济活动除了体现全社会利益外,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企业局部利益。(3)在完整的全社会公有制下,尽管不同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与其他社会经济条件不可能做到一样,企业收益有高低的差别,但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同等数量与质量的劳动,就从社会共同的消费基金中领取同等劳动报酬,享有同等的利益;在不成熟的全社会公有制下,劳动者除了从社会共同的消费基金中领取劳动报酬外,还要从归企业支配与占有的消费基金中领取劳动报酬,从而享受某些特殊的利益。归根到底,成熟的、完整的全民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化的高级形式,它做到了生产资料与产品无差别地归全体社会成员直接占有和直接按劳分配。而在不成熟的全社会公有制下,却还存在企业局部占有因素,还存在企业的特殊的局部利益,体现了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化还不彻底和不完全。

不成熟的全社会公有制,正是决定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的内在条件与根据。这是因为,既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除了体现社会共同利益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各自的特殊的局部利益,全民所有制企业相互之间还存在着经济利益的差别与矛盾,这就决定了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着对自身特殊利益的关心,企业在相互交换产品时,事实上仍然是以拥有特殊利益的主体的身份互相对立的。因此,他们也就不能将产品无偿地让渡给对方,而要考虑和计较生产中的劳动耗费是否能够得到补偿,这就决定了这种交换要采取有偿、等价的商品形式。可见,产品作为具有价值的商品和实行等价交换,正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必然表现。

总之,有如前社会主义社会的漫长历史发展中出现过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商品经济,都是从具有特殊利益的微观主体的地基上萌发和成长起来一样,社会主义社会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也是从具有自身局部利益的主体结构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的理论阐明,必须要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的财产组织结构和经营机制的具体分析着手,关键在于对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不成熟性做出深入的理论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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