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指出的生产劳动的两重规定性,是作为生产劳动一般来论述的。由于人类的劳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进行的,因而上述的抽象规定对于表现特定社会的生产劳动的特征是远远不够的。
历史上任何一个社会形态的生产劳动,都要受到这一社会生产关系的决定性的影响,从而具有新的具体的特点。就质的方面来看,说生产劳动是具有生产使用价值性质的劳动是不够的,而首先应该是具有满足由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特殊生产目的性质的劳动。比如对于封建主义的生产来说,生产劳动就表现为生产地租的劳动;对于资本主义经济来说,生产劳动就表现为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因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评判劳动的生产性,不是以使用价值作为直接标志,而是以劳动产品的社会经济内容作为评判标志。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区分与评价劳动的生产性,不是劳动生产的使用价值大小,而是它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大小。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下,生产物的价值,更确切地说,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乃是评价劳动的生产性的唯一标志,那些劳动,不管它怎样地被社会称颂为具有崇高与神圣的品质——如牧师与诗人的劳动,但是如果不能给它的雇主带来剩余价值,它就不具有任何“生产性”,而将在资本主义的经济机制中被淘汰与排斥;而另一方面,某些劳动,即使是具有遭受社会鄙弃的卑劣与邪恶的性质——如黑手党的劳动和为罪恶行为辩护的律师的劳动,只要它能为资本家带来利润,也就被视为“生产性的”。正是因此,马克思说,生产劳动是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的特性只表现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15],是“同劳动的特殊效用或劳动所借以表现的特殊使用价值绝对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的定义”[16]。
生产劳动的量的规定性,同样也要受社会生产关系的制约,如对于以直接满足自身及家庭的生活需要为目的的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生产来说,只要生产出来的使用价值足以抵补生产中的物质消耗而没有剩余,这种劳动也被视为具有起码的生产性。对于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生产来说,这种劳动的具有以提供出剩余产品的效率才是生产性的。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则只有具有提供出用于公益的社会剩余劳动性能的劳动才具有真正的生产性。马克思说:“假定不存在任何资本,而工人自己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即他创造的价值超过他消费的价值的余额。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说,这种工人的劳动是真正生产的,也就是说,它创造新价值。”[17]
可见,生产劳动的二重规定性的社会性质,表明了生产劳动范畴是一个体现生产关系性质的经济范畴,而不是体现自然物质规定性的范畴。区分劳动的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的标志本质上是社会的,而不是自然的。比如说,绝不是劳动具有物质生产性,能生产出产品,因此它就是生产性的。要看到,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生产的社会性质不同,因而区分劳动是否具有生产性的标志也就不同。(www.xing528.com)
在当前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问题的讨论中,某些同志为了阐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具有物质生产的性质,却走向了强调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性,认为只要生产物质产品就是社会主义生产性的劳动,而不是把生产劳动的质与量的规定性,均是作为社会与历史的规定性。这样,实质是用生产劳动一般的概念来取代生产劳动特殊的概念,这样的对生产劳动的理解,是与马克思把生产劳动作为经济范畴的基本方法相违反的。
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为我们当前考察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显然,区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也应该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给社会劳动所规定与课加的崭新的本质特征与社会本性出发,即从劳动的直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这一性质出发,而不能单纯着眼于劳动的物质生产性。如有的窄派的同志强调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物质生产的性质,认为只要是具有创造物质产品和国民收入性质的就是生产劳动。其实,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特征,单是劳动的创造产品的性质是远远不够的,首先还要加上来自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最切近”的规定,要看这一劳动是否具有直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需要的性质。如果单纯着眼于劳动的生产物质产品的性质,那么,又如何能区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初期还存在的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与个体生产劳动以及带有残余的资本主义占有性的生产劳动(如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中的劳动)的界限?脱离或忽视劳动的社会规定性,单纯地或主要地从劳动的物质内容着眼来判别劳动生产性的方法,是比亚当·斯密的方法还更加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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