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生产性劳动不是任何劳动,而是那种具有特定的规定性,从而具有合目的性质与有效果性质的劳动,因而,我们有必要探讨作为生产劳动的特定规定性的内涵。
就生产劳动一般来说,它的特定规定包括二重内容:在质上,它表现为劳动的具有创造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形态的使用价值的性能;在量上,它表现为劳动具有创造出超过劳动者所消耗(包括生产的耗费与个人的耗费)的使用价值即提供剩余产品的性能。
从质上看,生产劳动必须是满足需要的劳动。因为,人类劳动的一般目的在于满足需要,“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8]。人类劳动目的的满足需要性质决定了劳动必须具有社会有用性,即创造出“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9]的性能。创造为人们所需要的使用价值的性能,就表现为生产性劳动一般的质的规定性和物质前提。明确这一点,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一命题表明,人们只是把那种合目的性的物质生产劳动作为生产性的劳动。如果人们盲目地进行生产,从而产品不对路,不适合人们的需要,或是产品质量低劣,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或是某些产品过剩,大大超过人们的需要,这种劳动,即使是用之于物质产品的生产过程之中,但它也不具有生产劳动的必要的品质。
马克思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给生产劳动所下的定义,已经指出了生产劳动的满足需要的性质。他说:“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10]窄派的同志往往引用这一段话来证明生产劳动就是物质生产劳动这一命题。其实,马克思这一段话并不是简单地说只要是创造产品的物质生产劳动就是生产劳动,而是说要创造一个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这层意思可见之于上一段话:“它的产品是使用价值,是经过形式变化而适合人的需要的自然物质。”[11](www.xing528.com)
生产劳动的规定性,不只是表现于质的方面,还有其量的方面,这即劳动具有产出的物质使用价值大于投入的物质使用价值(生产的耗费与劳动者个人的生活耗费)的性能,也即是提供剩余产品的性能。生产劳动的这一量的规定性,表现的是劳动及其效果的关系。不少同志在讨论生产性劳动概念时,忽视了这一概念的量的内涵,不曾注意到马克思提到的:只有具有一定生产率的,即具有必要的效果的劳动才是生产性的劳动[12]。
人们不仅要关心劳动的合目的性,而且要关心劳动的效果。马克思说:“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必然是关心的,虽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关心的程度不同。”[13]这种对劳动的耗费的关心决定了人们要比较一个生产周期的劳动成果与劳动耗费,如把生产周期中的物质耗费小于生产成果,即剩余产品为正的那种劳动,作为有较充分的生产性,把那种生产周期中的物质耗费等于生产成果的那种劳动作为具有起码的生产性,又把生产周期中的物质耗费大于生产成果,即剩余产品为负的生产作为非生产性。马克思说:“有人说,一个劳动者,如果他的产品等于他自己的消费,他就是生产劳动者,如果他消费的东西多于他再生产的东西,他就是非生产劳动者,也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14]人们在生产中进行有用效果与劳动耗费的比较乃是一个自然的必然性,因为,在判定劳动的生产性的基础上,人们才有可能对他们从事哪一种劳动做出抉择,比如,人们在捕鱼获得的生活资料除了维持自己还有剩余,而狩猎却连获得起码的生活资料也困难的情况下,会视狩猎是不生产的,从而舍狩猎而就捕鱼。从这种人类历史上存在的社会劳动分配的自然趋势中,可以看出生产性劳动的量的规定性的作用。
总之,生产劳动一般的规定性是二重的,只有从上述劳动的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的统一,才能把握住生产劳动的完全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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