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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提供剩余产品的关键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还必须具有另一重规定性: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者自身的生活消费的剩余产品的性能。特别是明确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概念内涵包括生产剩余产品这一劳动的量的规定性,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社会主义劳动的生产剩余产品这一规定性就要求人们在社会主义经济工作中对社会劳动生产率与年剩余产品增量予以充分的重视。归纳以上论述,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是创造社会使用价值的劳动,是物质生产性的劳动

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提供剩余产品的关键

社会主义生产劳动还必须具有另一重规定性: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者自身的生活消费的剩余产品的性能。剩余产品是物质产品中超出必要产品的余额,它是社会主义生产扩大和人们消费进一步增长的唯一源泉。生产剩余产品的性质,体现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量的规定性。

如果我们进一步地考察生产劳动一般,我们可以发现这一概念的完满的内涵,除了它的生产物质产品的质的规定性而外,还具有量的规定性,即物质生产的一定生产率。劳动是否具有生产性,不仅与生产什么有关,而且与生产多少有关。马克思在论述劳动生产率对于评价与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意义时,指出:“有人说,一个劳动者,如果他的产品等于他自己的消费,他就是生产劳动者,如果他消费的东西多于他再生产的东西,他就是非生产劳动者,也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3]马克思这一论述,实际上阐述了生产劳动一般的量的规定性。

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形态来说,生产劳动的社会规定性都是不能脱离劳动的量的规定性的。如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所固有的生产剩余价值的性质,在于劳动的生产物除了包含必要产品而外还存在剩余产品,在于劳动除了必要劳动而外还包括有剩余劳动。可见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量的规定性是:劳动的生产率足以使劳动日除体现必要劳动时间而外,还体现有剩余劳动时间。马克思指出,如果工人的劳动效率使一个工作日只够维持一个劳动者的生活,只够把他的劳动能力再生产出来,只能够再生产即不断补偿他所消费的价值(这个价值额等于他自己的劳动能力的价值)而不能生产一个剩余价值,那么,“从资本主义的意义上来说,这种劳动就是不生产的,因为它不生产任何剩余价值”[4]

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量的规定性,马克思也曾经加以论述,他说:“假定不存在任何资本,而工人自己占有自己的剩余产品,即它创造的价值超过他消费的价值余额,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说这种工人的劳动是真正生产的。”[5]这段话明确说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创造一个超过必要产品的余额的劳动才是真正的生产的。如果人们只生产一个仅仅足以维持自己及其家庭的生活资料,对于一个小生产者来讲,可以说是生产的;而对于一个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来讲,就不可能是真正生产的了。因为这样的劳动不能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社会主义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高级形态,它的生产目的的实现,表现于人们的消费水平逐年地、不断地提高,他们的生活日益富裕,他们的不断增长的、多方面的需要都得到日益充分的满足。显然地,这就要求社会主义劳动具有提供出一定量的剩余产品的必要的生产率。因为剩余产品是进行不断的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地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消费水平的物质前提。只有能提供剩余产品的社会主义劳动,才是增长社会主义社会国民财富的劳动,才是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富裕的劳动。如果人们从事的劳动不能保证必要的生产率,不能提供剩余产品,即使这种劳动生产出产品,但是它只能补偿现有的社会生产消费和维持现有的社会消费水平,这种劳动就无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繁荣和增进人们的幸福,就不能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这种劳动就不具有真正的生产性。(www.xing528.com)

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不仅是能生产剩余产品的劳动,而且还要求生产的剩余产品有必要的数量。社会主义的剩余产品是劳动者年生产的总产品扣除补偿基金及归直接生产者消费的必要产品后的剩余部分。从价值形态来说,它是社会新创造的价值,即国民收入扣除V后的剩余部分,即M。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产品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必要产品。资本主义的必要产品取决于劳动力的价值,工人得到的V,不能超过劳动力价值的界限,这是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规律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者得到的V,就实物形态来说,是一个不断变动的变量,确切地说是一个增量,它表现为:第一年度的V,第二年度的V+V1,第三年度的V+V1+V2…这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作用的必然表现。这个V+V1+V2…的不断递增,要求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不间断地和迅速地进行,要求有足够的积累,这样就要求年剩余产品是一个增量,即M,M+M1,M+M1+M2,…更具体地说,社会主义劳动必须有这样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以致它的年剩余产品的总量,既能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所必要的积累的要求,又能满足社会消费基金正常增长的要求。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劳动生产率不能得到应有的增长,就会引起剩余产品年增量的不足,其结果为了保证当前消费的增长就会限制生产的扩大,从而影响长远的消费的增长,或是在保证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的情况下,就会直接牺牲当前消费的增长。这两种情况,都不能使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得到顺利地和充分地实现。因而,这样的社会主义劳动就不能说是具有充分的生产性。

对生产劳动的量的规定性,人们是较少研究和未予重视的。我们认为,这也是当前研究生产劳动概念所必须加以讨论与阐明的。特别是明确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概念内涵包括生产剩余产品这一劳动的量的规定性,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社会主义劳动的生产剩余产品这一规定性就要求人们在社会主义经济工作中对社会劳动生产率与年剩余产品增量予以充分的重视。为保证这一劳动效率,就要求大力地进行技术革新与技术革命,使劳动的物质技术装备日益增大;要大力地从事智力开发,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科学水平与技术的熟练程度,充分发掘与发挥劳动者的生产潜力;要大力地改进与完善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改进产业结构,合理安排物质生产部门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比例关系以及物质生产部门内部的比例关系;要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健全全面的经济核算,节约物化劳动与活劳动,以降低成本,提高盈利,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果;要竭尽可能地避免由于计划管理不善、社会总劳动分配不合理、产业结构失调引起的社会劳动浪费,以及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不讲核算、不计成本等所引起的社会劳动的浪费。总之,使组织在各地区、各部门、各个企业中的劳动力都能发挥他在生产中的潜力,使社会劳动生产率能够最迅速地和持久地增长。这样,才能保证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劳动的生产性,避免某些时期、某些领域与环节中的劳动转化为不生产的。

归纳以上论述,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是创造社会使用价值的劳动,是物质生产性的劳动,是创造剩余产品的劳动。这三重规定性的统一,构成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概念完全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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