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成熟,也体现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所具有的特点——不完全性。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民所有制的结构中,还包孕着一定的局部的占有要素,甚至个人占有要素,从而还不是完全的全民占有。完全的全民占有,是以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支配和调度,特别是以劳动产品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分享,即利益归全体劳动者均沾为特征,完全的全民占有,即全社会占有制体现了无差别的社会共同利益,它排除独立的社会共同利益之外的特殊的集体的利益,更不容许掺杂个人占有和特殊的个人利益。我国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国家集中管理,统收统支,不仅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支配和统一调度,而且纯收入集中于国家,企业不享有特殊经济利益,企业职工按照全社会统一工资标准按劳付酬,职工不享有特殊的经济利益。这种全民所有制尽管带有一定的“完全的”特征,但是实质上是“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体制,它不能恰当地处理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关系,从而不能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我国城市的体制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国营企业按照两权分离原则,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企业不仅拥有经营自主权,而且拥有自有利润占用权和一定的占有权(自留利润作为增发职工奖金的部分),从而成为拥有自身特殊利益的经济实体。由于实行使企业自身的收入(自有资金)与赢利相挂钩和两级分配,企业职工的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联系在一起,那些经济效益高的企业,职工就会有更多的收入,其中包括一部分来自生产资料因素带来的级差收益和市场价格机制带来的超额利润,从而企业职工也就享有某些特殊的个人利益。可见,改革后的国营企业的具体占有形式与经营机制,体现了作为主导的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全民所有和产品的局部占有因素的统一,而企业的活动不仅体现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而且也体现了特殊的局部经济利益(包括特殊的个人利益),这种占有关系和利益关系就是一种不完全的社会公有制,或不完全的全民所有制。我国当前深化企业改革中,正在广泛推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在某些领域中实行的租赁制、股份制等,均表现了把局部占有要素甚至个人占有要素引进于全民所有制结构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国营企业进一步贯彻两权分离和真正地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要求对自留利润中的用于生产发展部分实行鼓励,例如采取诸如减免自留利润再投资盈利所得税,或是来自自留利润再投资盈利中的奖金的所得税减免,这样,全民所有制企业再生产中将包孕着企业占有要素的强化。除此而外,某些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在实行企业股与允许职工持有少许个人股份的场合,将出现“一企三制”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它体现了作为主导的全民占有与集体占有和个人占有相结合。总之,国营企业经营机制的完善,既包括经营权交还给企业,也包括将必要的利益关系即纯收入占有关系的调整,它使全民所有制显示出“不完全”的特征。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集体所有制也带有不完全的特征,这就是:
它不是单纯的集体占有,而是表现为集体所有与个人所有共存的复合结构,而以家庭经营为特色的我国农村联产承包制,除了有土地等基本农业生产资料集体所有而外,还存在着其他生产资料的农民家庭所有制。此外,以家庭经济为基础的农村的新型合作经济,新形成的集体所有制关系仅仅是存在于生产的局部环节上,而在其他的生产环节上则是体现个体占有关系。以上情况表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也不是纯之又纯的,而是与个体所有制有机结合,共同组成一种发育不完全的集体所有制结构。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完全,表明了企业所体现的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它体现的是作为主体的全民利益和局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的结合,而不是纯粹的全民利益。这种较为浓厚的局部利益色彩和全民所有带有的低层次的性质,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民所有制的特征。从理论上弄清这一点,人们才能进一步认识到当前我国国营企业改革经营机制和所有制形式所采取的措施——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并不违反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从而增强人们去深化企业改革的自觉性。
【注释】
(www.xing528.com)
[1]原载《财经科学》1987年第6期。
[2]《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9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8页。
[4]“经济”一词在这里是广义的,即不仅指生产关系,还包括生产力。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18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