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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证券业的自律管理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抗日战争时期,上海华商证券交易市场的自律组织很不完善,据1944年3月日伪上海特别市经济警察第一大队的调查,上海市共有146家证券字号,其中有5家正在申请开办中,1家暂停营业。此事后因伪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筹备复业在即而未获批准。4月25日,实业部咨文伪上海市政府,询问公会是否呈经市政府准予恢复会务。但伪实业部对此表示怀疑,要求再次查照明确。

抗日战争时期证券业的自律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上海华商证券交易市场的自律组织很不完善,据1944年3月日伪上海特别市经济警察第一大队的调查,上海市共有146家证券字号,其中有5家正在申请开办中,1家暂停营业。[58]然而,对于这众多的经纪人,却一直没有一个有效的自律组织加以管理。因为这一时期的同业公会处于不断的纷争中,直到抗日战争结束也未真正建立,更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1942年7月~1943年1月,早在伪华商证券交易所成立以前,就发生了伪华商股票业同业公会与伪证券业同业公会的争执。1942年7月24日,当上海华商股票市场迅猛发展之时,股票商们鉴于各家股票公司各自为政,影响同业发展,为谋业务统一,由兴业股票公司、长城股票公司、永昌股票公司、中华股票公司、中国股票公司等19家同业,发起组织上海市华商股票业同业公会,并推选俞明时、张孝贤、徐继安、郑学诰、郑家驹、姚兆瑭、王瀛生等7人为筹备委员,分别呈报上海特别市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及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备案,同时又遵照伪政府“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的规定,呈请上海特别市政府批准。8月1日,张德钦、金诵甘、诸尚一、毛家华等又提出申请组织上海特别市证券业同业公会,经伪社会局调查,认为其性质与俞明时等申请组织的华商股票业同业公会相同,令双方合并。8月14日,由伪社会局召开联络会,议决合并组织,并派俞明时、张德钦等9人为筹备员,指定俞明时为第一次筹备会召集人,定名“华商股票业同业公会”,准予颁发许可证书。8月25日,召集筹备会,推定俞明时为筹备主任。9月19日,筹备完竣,定于23日开成立大会。然而,9月22日,兴亚院财务官小原、书记官花水却以日本军部竭力取缔投机,此项组织足以燎起投机之风为由加以拒绝,小原财务官进而认为,汪伪实业部颁布之管理股票商条例,日本方面意见正由大使馆与实业部交涉中,令饬暂停进行。与此同时,张文焕等又呈请汪伪政府实业部,认为早在1929年就已经成立了证券业同业公会,且已向上海市商会登记,手续完备,只因1937年“八·一三”事变后战事关系,会务才被迫停顿。根据《工商同业公会法》的规定,在同一区域内,一业以一会为限,认为无重复设立理由,要求伪实业部转咨上海特别市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撤销上海特别市华商股票业同业公会筹备处所领之许可证,并制止其非法活动。[59]

这样一来,1942年11月2日,伪实业部即以新、旧组织纠纷为由,要求伪上海特别市政府令伪上海特别市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加以处理,使其合并组织。最后,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只得令“华商股票业”及“证券业”两同业公会暂缓进行,并面饬张文焕等所主持之前“上海市证券业同业公会”停止活动。

1943年7月,中央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又代表已经汪伪政府核准复业的中央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35家股票业商向伪上海市经济局呈请由全体业商自动联合,依照现行条例请求准予组织华商股票业同业公会。经伪上海市经济局转呈伪市政府请求予以批准。伪上海市政府对此的批复是已转呈请伪实业、财政两部,需等候两部核示。此事后因伪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筹备复业在即而未获批准。[60]当伪华商证券交易所恢复后,1944年4月5日,张文焕再次以上海特别市证券业同业公会主席的身份呈文实业部,以原选执监委员任期届满,亟须召开大会照章改选,呈请伪实业部鉴核批示。4月25日,实业部咨文伪上海市政府,询问公会是否呈经市政府准予恢复会务。而上海特别市政府在5月25日的呈文中称,据经济局的调查,该证券业同业公会经过1942年9月~1943年1月纷争,暂缓进行后,并未据报正式成立,至于已否准予恢复会务一节,亦无案可稽。因此,6月21日,伪实业部批令,要求伪上海特别市证券业同业公会,将其成立经过及情形详实陈明,先呈地方主管官署,再转呈来部再行核办。[61](www.xing528.com)

与此同时,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却得到伪上海特别市经济局的批示,3月26日,以康学源为筹备主任的筹备会成立,5月9日,在银行公会举行成立大会,伪市经济局派员出席,当场通过会章,并投票选举康学源为理事长,选出理事18人,监事7人,候补理事7人,候补监事3人,并召开第一次理监事联席会议,推出6人为常务理事。当张文焕得此消息后,立即于5月10日以伪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的名义呈请伪实业部予以取缔,认为根据《交易所法》规定,交易所经纪人是隶属于交易所的特种商人,与普通商人不同,应服从交易所监督,因此,不得依普通法规组织同业公会。抗日战争前该所旧营业细则第三章明定交易所可列席公会各种会议,公会所定规约及议决事项须经交易所认可,若认为不当得令更正,必要时可取消公会所议决的交易事项,可见当时的经纪人公会只是交易所内部的一种组织,属咨询建议机关性质,而非独立性质的同业公会。而重新恢复的华商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新营业细则,即将公会一章删去,并于1943年8月呈部核准施行。因此,属所之经纪人现在早已丧失组织公会之根据。5月23日,实业部咨文伪上海特别市政府,认为:“交易所经纪人,乃交易所内部组织之特种商人,自与普通工商业之商人性质完全不同,自无组织公会之必要,又查同业公会皆以所经营之物品或业务为名称(例如,五金业、棉花业等)。经纪人并非物品或业务之名称,自不应组织同业公会,复查上海证券同业公会前据呈报恢复组织,业经转咨贵市政府查复核办在案,经纪人所营业务,已包括证券业之内,按《工商业同业公会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同一县市或特别市内之同业设立公会,应以一会为限,经纪人更无另组公会理由,经济局贸然准其备案,实足引起纠纷,特请贵市政府转饬该经济局,即将该经纪人同业公会予以解散。”到1945年1月8日,上海特别市华商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同业公会理事长康学源呈上海特别市经济局转呈实业部,表示愿意与证券业同业公会完全合作,要求实业部重加核议,免予解散。2月8日,实业部咨文上海特别市政府,令其查核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同业公会是否与证券业同业公会取得联络一事。4月7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呈复伪实业部,认为两会已取得联络。但伪实业部对此表示怀疑,要求再次查照明确。[62]此后不久,日本投降,抗日战争即告结束。

由上可见,在抗日战争期间,无论是证券业同业公会、华商股票业同业公会,还是此后的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同业公会,都没有得到汪伪政府的批准,当然也就没有起到应有的辅助交易所自律管理的作用。上海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主要是通过伪华商证券交易所来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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