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日战争以前,无论是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1920年7月~1933年5月),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1921年1月~1933年5月),还是1933年6月统一后的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均无一例外地在其营业细则中规定,经纪人为增进其营业上共同利益及矫正一切弊害而组织经纪人公会,不过,经纪人公会所定之规约与规定及议决事项,均须经证券交易所认可,所方若认为不适当时,可令其一部或全部更正,必要时,证券交易所有权撤销以前之认可。同时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列席经纪人公会之各种会议。经纪人公会关于交易事项应答复证券交易所之咨询或陈述其意见。这就明确规定了证券经纪人公会的性质是隶属于证券交易所的咨询机构。
1920年7月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成立后,该所经纪人,证券部有40人,棉花、棉纱两部各35人,杂粮部31人,总数实为90人,因为其中有许多经纪人兼做二三种交易。[48]对此,交易所即在内部建立起经纪人公会,作为对经纪人进行自律管理的重要组织,并制定了公会规约,规定会员会费,每人每年纳银30元。[49]经纪人公会必须服从交易所的领导,其所制定的规约及决议事项必须经交易所承认后方可施行,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得列席公会之会议。由于证券物品交易所是一个综合性交易所,因此,其经纪人公会又分别交易种类设立各部。如经纪人公会证券部,即负责对证券类经纪人的自律管理。[50]同时,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又根据营业细则所规定的审查委员之资格,拟定了《审查委员规程》规定,审查委员依照各部经纪人之名额,定为半数以内,从经纪人中,依无记名投票法选举;其职责是选择本所标准物件,及其代用物件,当交易上遇有争议时,由所方指定5名以上审查员充当公断会之公断员;审查委员任期一年,经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审查员之职。[51]
而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公会,到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1929年6月,呈报上海市社会局备案,扩大组织成立了上海华商证券业同业公会,并加入上海市商会为会员,制定《上海市证券业同业公会章程》共6章22条,据此可知,该公会是由上海华商经营证券业务之公司商号所组织,定名为上海市证券业同业公会,简称上海证券业公会,事务所设于上海汉口路证券里。公会宗旨:一、联合在会同业研究业务及经济事项;二、提倡互助,促进证券业务之发达;三、矫正营业上之弊害;四、调查国内外发行之政府公债、地方公债及公司债、公司股票,本公会依照部颁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第六条之规定,不以本公会名义而为营利事业。会员资格:凡在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充当经纪人之公司商号皆为本公会会员,具体为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加入本会为会员:一、专营买卖股票、公债票及各项有价证券之公司商号;二、兼营买卖股票、公债票及各项有价证券之公司、商号而特设证券部者;三、现充或曾充证券交易所之理事、监察或经纪人,资望素孚,能为同业谋利者。具有前项各款资格而欲入会者,经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并填具自愿书送请公会审查通过,照章缴费后即可成为公会会员。凡入会的公司或商号应推定一人为代表,行使会员权利,其代表人以有权代表各该公司商号之重要职员充任,每一会员有一选举权及被选举权。[52]1933年6月,统一后的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仍沿袭这一组织体系。
不过真正起作用的还是证券交易所中的经纪人公会,他是由经纪人自己组织起来的组织,自己管理自己,解决行业内部的竞争、管理、纠纷、协调等问题,维护经济秩序。据资料的不完全显示,在抗日战争前的证券经纪人公会主要活动如下:
调节处理证券交易中的纠纷,如1921年2~3月间,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经纪人公会为解决因在本所股买卖中买进一方违约造成卖方亏损问题,就由会长顾文耀连续召开了六次证券部经纪人会员大会进行协调,最后达成和解:除由违约者交出现金50万元外,再令违约者出洋50万元,并由本所负责将盐余公债100万元抵作现金50万元,连同违约者之代用品150万元赔偿于被违约者,以不交股票作为了结。[53]
对证券交易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如1922年初,沪市金融公债市价因万元票面过巨,影响市场交易,致使万元票每百元售价不过61元,与千百元票每百元市价66~68元相比,相差5%~6%,即万元票一张差价达500~600元。为此,1月21日,上海股票同业成丰股票公司、东方股票公司、上海中国股票公司等22家致函钱业公会,恳请其转呈内国公债局,按照金融公债万元票号码,每号分印千元票十张,准令商民将万元票呈缴,对照原号如数换给,其印刷手续各费由换票人随票呈缴。1月22日上海钱业公会致函上海股票同业22家,以公会既非同业又非核转机关,不能为越俎之论而给予拒绝。[54](www.xing528.com)
代表经纪人利益,反映经纪人的困难,当1936年1月28日,上海证券市场发生公债价格波动时,29日晨华商证券交易所奉财政部谕发出通告,自1月29日起,买卖债券,卖方须一律现品提交,在1月29日以前,各经纪人卖方交易,亦应将债券送所,办理现品提交。对此,当日下午1时,华商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公会,即在该所召集全体经纪人会议,为提交现货会商补救办法,讨论部令现品提交问题,认为部令固当遵照,但在实际交易中难以实施,因为外埠委托卖出者,现货并不在沪,以及经营套利者,近期买进,远期卖出,两者均无现货可交。于是公推贺培元、朱安甫、裘良圭三代表,向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提出意见,请转向财政部恳请曲予谅鉴,除可以现品提交者提交现品外,对上述实在苦衷,准予缓行,以资补救。在其请求下,交易所理事会答应向财政部陈述。[55]
统一公债发行后,193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于17日开市,由于统一公债票,尚未印竣,新旧票调换事宜,亦未开始办理,规定开市后只做了结,暂停开做新交易,以免交割时,发生窒碍。对此,经纪人公会16日下午二时,召集临时全体经纪人大会要求补救,由贺培元主席,对于开市后只做了结,停做交易及现货买卖等问题,经长时间讨论,以财政部命令,自当遵守,惟对于各经纪人冲账交易,以及开市后市价之变动,均有困难,议决补救办法二点:(一)要求开放新买进并平准市价;(二)请示取消现品提交,并推贺培元等代表谒晤交易所理事长张慰如,面请转呈财政部,予以补救。[56]
据调查,1936年度华商证券交易所因受发行统一公债之影响,交易较前锐减,经纪人中之规模较小者,迄难立足,一年中改组及停业者,计16家。[57]
综上所述,抗日战争前的上海各证券交易所内部均建立有经纪人公会,作为协调经纪人与客户、经纪人之间的自律组织,同时到1929年6月后,又在这一组织基础上扩大建立了上海华商证券业同业公会,参加人员除华商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外,还增加了有资望,能为同业谋利的现任或曾任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察或经纪人,并且该组织还加入了上海市商会,成为了商会会员。尽管如此,真正起到辅助证券交易所实施对经纪人进行自律管理作用的还是证券交易所内部的经纪人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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