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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资格管理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相比之下,抗日战争时期汪伪政府恢复建立的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与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重新建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经纪人资格的管理,就要具体严格的多。经纪人分个人及法人两种。1946年7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市场筹备委员会发布了有关经纪人申请事宜的第一号公告,要求愿申请为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公司及外商于7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送交筹备委员会审查。

证券经纪人资格管理优化方案

要成为证券交易所中的交易成员,首先必须符合约定的资格条件。关于证券经纪人应具备的资格,除法律规定外,各证券交易所均通过《营业细则》对证券经纪人申请者就资本、信誉、人才、营业场所、营业设施和营业状况等方面做出更为具体规定。

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将该所的经纪人分为现期经纪人与定期经纪人两种,现期经纪人不设定额,定期经纪人经向交易所声明后可兼现期经纪人,定期经纪人的名额,每种定为50名。而经纪人必须具备的资格:须有两人介绍,并向本所提出志愿书,载明交易种类及资本数目等项,附加商事履历书,由交易所调查详明,再咨询经纪人公会意见,呈请农商部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如系合伙组织,须添具合伙者姓名及出资人数目、组织契约以及代表人履历书;如系公司组织,须添具公司章程、财产目录及董事、监察人姓名。[6]同样,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也规定,凡欲为本所经纪人者须有经纪人二人以上介绍,出具志愿书载明资本及独资、合资各性质,并附加商事履历书,由交易所调查核准再咨询经纪人公会意见后,发给凭照。[7]

1933年,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证券部合并于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组成新的统一的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以后,该所共有证券经纪人80家,其中金融业充当经纪人的有19家,占1/4。[8]统一后的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于1933年7月2日制定并颁布了新的营业细则,其中对经纪人资格的规定是,须有同业两人介绍,填具志愿书,载明资本数目等项,连同商事履历书及其证明文件交由所方审查后,加具意见书,呈请实业部核准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并函知经纪人公会。[9]实际上仍承袭的是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与前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直到1937年“八一·三”事变爆发,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宣告停业,依然没有什么改变。

从以上内容可见,在抗日战争以前,上海的各证券交易所,无论是最初的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还是统一后的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它们对证券经纪人的要求都相对简单与宽松,在资本情况、个人条件以及信誉度等方面均没有做出必要的限制规定。而相比之下,抗日战争时期汪伪政府恢复建立的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与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重新建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经纪人资格的管理,就要具体严格的多。

汪伪实业部1943年9月7日颁布《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经纪人登记规则》,规定经纪人资格为,具有资本实收总额在国币100万元以上之人民或公司商号,呈请登记时应填具申请书、登记事项表、资本证明文件及代表人商事履历书及其证明文件,并缴纳执照费国币1 000元,印花税4元。经实业部审查合格者,分别发给执照。实业部置经纪人登记簿于核给执照时,将名称、组织、资本、地址、代表人经历及执照号数等项分别登记。[10]由此可知,汪伪华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规定较以前有了进步,具体限制了经纪人的资本额。

抗日战争前上海华商证券经纪人仅80家,抗日战争时期新设者多达200~300家,而其中经汪伪政府核准登记的经纪人即多达220家。抗日战争结束后,1945年12月,国民政府在对抗日战争时上海证券市场进行整理时,共登记有证券经纪人480余家(包括华商、洋商经纪人),营业范围以华股为主,洋股次之,公债最少,亦有少数兼营赤金及外币者,而实际参加市场交易者约300余家。[11]

在此统计整理基础上,194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筹备复业时,对证券经纪人资格的审定就极为严格。建立了“规定及审查经纪人资格”小组委员会,推定徐寄庼、俞寰澄、夏屏芳为小组委员会委员,由徐寄庼为召集人。并颁布了《上海市证券交易市场筹备委员会规定经纪人通则》:经纪人名额不得超过300名,经纪人可买卖交易所审定之债券股票,并可就债券、股票两项中选择一项或兼营之。经纪人分个人及法人两种。[12]

个人经纪人的资格:中华民国人民年龄在20岁以上者,高中毕业或有同等学历,品行端正信誉优良,曾经经营或管理证券投资业务,有银行、钱庄、信托公司或大公司厂商二家推荐,财产在5千万元以上。

法人经纪人的资格:银行、钱庄、信托公司、投资或企业公司、证券公司曾经合法登记注册,并在沪埠营业五年以上;如属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其资本须在1万万元以上,如属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其资本须在5千万元以上;凡法人经纪人须有1代表人,其代表人须具有个人经纪人资格,非中华民国国籍者不得进入市场。

外商法人经纪人:凡向营证券业务之外商曾在本区域内营业五年以上,依法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者,可申请为经纪人;凡申请者在交易所开业以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者,如审查合格,为临时经纪人,限六个月内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逾期即撤销之。(www.xing528.com)

申请及审查手续:凡欲为经纪人者须填具本会定式之经纪人申请书及商事履历书,连同证明文件等送交本会审查;本会收受经纪人申请书截止后,应于两星期内审查完毕通知申请人;经纪人申请书经审查合格后,应由申请人于一星期内将经纪人保证金如数缴清,同时由本会呈报财经两部核准注册,请发营业执照,然后填具本会定式志愿书办理入所手续,并由交易所公告。

以上经纪人应具备的资格,在1946年7月3日经济财政两部令准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营业细则》中加以确定,形成制度化,当筹备委员会撤销后,一切经纪人的申请工作即由证券交易所直接办理,由交易所提交“经纪人资格审核委员会”,于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审查合格者,由交易所附具意见,连同证件,再呈报财政、经济两部,核准注册,发给经营执照。

1946年7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市场筹备委员会发布了有关经纪人申请事宜的第一号公告,要求愿申请为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公司及外商于7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送交筹备委员会审查。[13]据7月15日《中央日报》报道,从公告发布后开始申请到7月15日仅短短的几天,申请者达2 100余,其中法人经纪人210余,其余概为个人经纪人。[14]而另据上海证券交易市场筹备委员会的统计,经7月9日登报公告后,送交筹备委员会的申请者,计个人经纪人357名,法人经纪人71名,经过筹备委员会经纪人资格审查小组分别整理与初步审查,再提交全体筹备委员会迭次开会审核,到8月16日全部审查完竣,一致通过,个人经纪人210名,法人经纪人60名,共270名,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暂行营业细则之规定尚属相符,8月19日上呈财政、经济部复核。后经财经两部初步审查结果,其中有法人经纪人14家,个人经纪人28家,尚待复审。此后,核准中国信托公司、利安洋行等12名为临时经纪人。[15]而最后核准之经纪人为法人经纪人52家,个人经纪人182家,共计234家。[16]到1947年年底止前后经财经两部核准,办妥入场手续者245名。开业以来,经纪人因故自请废业者31名,部令吊销执照者4名,1947年年底共有经纪人210名,其中个人经纪人160名,法人经纪人50名。[17]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后,对经纪人资格的规定来看,在财产方面,对个人与法人以及不同的法人其规定是完全不同的,个人经纪人之财产定为5千万元以上;法人经纪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组织之投资或企业公司证券公司之资本,定为1万万元以上。唯独对以银行、钱庄、信托公司名义之有限公司法人经纪人,则无最低资本之规定。这一点表明政府对法人经纪人的扶持,特别是对银行、钱庄、信托公司等金融组织的特殊关照。可见,证券交易所核准之经纪人,兼罗银钱信托各业之法人经纪人以及曾经经营或管理证券投资业务之人员,可谓基础扩大,实力增强。然而,在证交开业后的三个月中,从参加交易的经纪人人数来看,在234名经纪人里,十月份参加交易的平均每天只有186人,十一月份减至172人,十二月上半月平均每日做现货买卖的只有150人,做期货买卖的只有139人,人数越来越少,只剩下六成左右。[18]

上海证券交易所经纪人除经财政、经济两部核发营业执照外,还必须依法再向上海地方政府请领营业牌照并纳税[19]

当然,除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之外,上海还存在着大量非经纪人经营的证券字号,这些证券字号在交易所开业后,应任其存在还是予以取缔,在交易所筹备时期,1946年8月8日,上海证券市场筹备委员会即提出要严加取缔,当证券交易所开业后,11月5日,交易所又奉上海交易所监理员办公处公函,对于未准登记之证券字号公司应否准其设立一事拟具意见,“凡在设有证券交易所之区域内以经营或兼营代客买卖证券为业者,应限于呈部核准之经纪人,凡非经纪人不得申请登记,其已设立备有营业处所者,根据《交易所法》第16条及第40条之规定,应由当地主管官署严格取缔,以符法令”,并附具“取缔非经纪人经营或兼营代客买卖证券说明”,于1946年11月21日备函复送交易所监理员办公处,请其转呈财政经济部,然而,直到1947年7月也未见复示,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再次直接致函财政经济部,要求其对此表明态度,但仍无下文,致使黑市非法交易十分猖獗。[20]

1948年8月,因政府进行金圆券币制改革,上海证券交易所奉令停业,1949年2月5日,奉财政部令,上海证券交易所准予复业,2月11日经纪人公会函商关于应缴之保证金及代用品均应酌预延期缴纳,经商定现金部分仍应依照常务理事会之决议,于2月16日前一律缴齐,代用品部分如各经纪人承购不及,得遵照部令复业前3日缴足,最迟应于2月19日前缴清,截止到2月19日止,经统计,经纪人缴清现金保证金者共计204家,其中经营股票者55家,经营债券者1家,两家兼营者148家。[21]

由以上可知,近代上海各证券交易所对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规定,有一个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在抗日战争以前的各证券交易所,主要是遵循《证券交易所法》和《交易所法》的规定,除此之外,交易所在营业细则中并未制定其他特别附加条件,抗日战争之后,汪伪华商证券交易所对经纪人的要求则明确规定了资本额的限制,而到抗日战争胜利后重新成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则将经纪人资格加以完善,对个人经纪人、法人经纪人与外商法人经纪人都分别规定了严格的资格限制,形成了相对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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