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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上海证券交易组织概况简介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近代上海正式建立的华商证券交易所,其组织几乎都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制,这主要是由政府的立法规定所决定的。[5]这样,整个近代由华商在上海建立的各证券交易所,其组织形式均是股份有限公司性质。图5-1近代上海各证券交易所组织系统图评议会:交易所常设咨询机关。凡交易上发生的事故与异议,均由评议会评议。

近代上海证券交易组织概况简介

证券市场以证券交易所为中心,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可大致分为二种,一为同业会员组织,二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近代上海华商所建立的证券交易组织,在最初,既有股份制的公司制交易组织,又有同业公会会员制交易组织,它们分别是1882年成立的上海平准股票公司与1914年组建的上海股票商业公会。上海平准股票公司,规定资本为规元银10万两,分为1 000股,每股100两,设董事数人、正副执事2人,常驻公司,综理公司一切事务,此外,还聘有账房二人、跑街二人、翻译一人、书记一人、商务一人、学徒二人。[2]内部组织虽较为简单,但却已初步具备了股份公司制交易所的雏形。上海股票商业公会,系由华商股票掮客自动组织的交易机构,最初有会员12家,后增至60余家,各推重要职员为公会代表,其经费由各家认捐,创立时每家认捐银12两,经常费每家每月银2两,设置会董1人,管理会务,凡失信或犯规者,公议令其出会。[3]该公会已基本具备了会员制交易所的雏形。然而,近代上海正式建立的华商证券交易所,其组织几乎都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制,这主要是由政府的立法规定所决定的。1914年北京政府颁布的《证券交易所法》规定,“证券交易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而到国民政府时期,虽然1929年颁布《交易所法》及1935年颁布的《修订交易所法》对此作了修改,规定可两制并行,“交易所视地方商业情形及买卖物品种类,得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或同业公会组织”。并且在1946年6月,国民政府决定重新筹备建立上海证券交易所时,在最初也曾制定《恢复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原则》,预备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建成会员制:“战前上海市证券交易所有华商证券交易所及外商众业公所两家,依照统一监督事权及一地设置一所之原则,拟将原有二所合并为一,使之一元化。原有华商证券交易所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众业公所为会员组织,按欧美各国交易所多为会员组织,为适合目前情形,合并之交易所拟采用会员组织。”[4]但实际上,由于条件的不成熟,上海证券交易所最后还是沿袭旧制,采取了股份有限公司制。资本定为国币10亿元,由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原有股东,合认60%;其余40%,由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及邮政储金汇业局等五国家行局分认。以旧有华商证券交易所之市场,扩充改建,成为债券股票两市场,楼下开做股票,二楼开做债券,三楼为办事处所。10亿元的资本总额,股东共法人6户,计(一)上海华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原称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6亿元,(二)中国银行投资1亿元,(三)交通银行投资1亿元,(四)中国农民银行投资8千万元,(五)中央信托局投资8千万元,(六)邮政储金汇业局投资4千万元。[5]这样,整个近代由华商在上海建立的各证券交易所,其组织形式均是股份有限公司性质。

根据投资者的不同,近代上海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又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民办的证券交易所,即交易所的全部资本均来自私人投资,近代上海所建立的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1920年7月~1933年5月,1933年6月1日起,其证券部合并入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1921年1月~1937年8月上海战事爆发宣告停业)以及沦陷时期的汪伪华商证券交易所(1943年9月~1945年8月抗日战争结束)都属这种类型的交易所;一种是官商合办的证券交易所,即由政府出资一部分,个人出资一部分,抗日战争胜利后所建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1946年9月~1948年8月及1949年2月~5月)即属于此种类型。通常情况下,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公司章程来规范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不论是哪一种性质的股份制证券交易所,其组织结构与内部编制基本相同,大致如图5-1所示:

股东会:决定营业方针的立法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每年召开两次常会,由理事长召集。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股东会。凡交易所理事、监察人等重要职员,均由股东会投票选举,凡交易所一切重大事务,亦均由股东会讨论议决。

理事会:交易所执行事务管理市场的中心机关,由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组成。会议关于交易所一切重要事项。开会时,依全体理事名额,须有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开议。其会议事项,以出席理事过半数表决之。监察人可列席理事会,并陈述一切,但无表决权。

图5-1 近代上海各证券交易所组织系统图

评议会:交易所常设咨询机关。以理事及名誉议董组成。名誉议董,由交易所聘请,任期2年,须具有丰富的工商业学识与经验。凡交易上发生的事故与异议,均由评议会评议。凡关于交易所所营之业务及营业上之方法,认为有改良或修正必要时,亦可由评议会讨论决定后,由理事长执行。

理事长:由全体理事在理事中互选,任期两年或三年,其职掌为代表交易所及执行理事会议决之事项,并依照章程、营业细则及各项规定,总理所中一切事务。

常务理事:辅助理事长处理一切业务。理事长有事缺席时,得代行其职权。平日于营业时间,应常驻办公。其名额不定,最多6人,由理事中互选。

理事:由股东会就全体股东中选举,其名额根据交易所规模而定,至少4人,至多17人。但被选之资格,至少须有该所股份若干股,且年龄须在25岁以上。(www.xing528.com)

监察人:由股东会就全体股东中选举,名额2至4人,资格与理事同,其职权为,监察交易所业务进行状况及调查股东会议案之执行。除开股东会时须做报告外,遇必要时有检察财产状况及请求召集股东会之权,并能列席理事会。

以上各职员,应呈请政府核准,并须注册。根据1914年《证券交易所法》的规定,如有下面情形之一者不得有被选举资格:非中国国籍者;妇女;褫夺公权者;受破产宣告者;在交易所受除名处分者;受刑律处罚,满期或赦免后未及一年者。此后在1929年《交易所法》又做了如下变动,取消了妇女无被选举权一条,同时增加了“无行为能力者”;修改了下面两条:被处刑罚,在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者;在交易所受除名处分,未满五年者。同时规定交易所职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即行或委托他人参与交易所买卖,并不得对于该交易所之经纪人供给资本,分担盈亏,或与经纪人有特别利害关系。

顾问及参事员:各由理事会议决聘请。可参与交易所各重要事务,并负指导之责。凡市场买卖有不正当之行为,或呈不稳妥之现象时,顾问及参事员应采取适当手续,设法消弭,并须时时熟察市场趋势,以期防患于未然。

交易所根据事务的繁简,除秘书室外,另设四科:总务、场务、计算、会计,各科职掌如下:

总务科:总理交易所文书、报告及内部一切杂物。

场务科:又名市场科,或营业科。总理市场上一切买卖及交割事务。

计算科:凡一切市价差额、证据金、经手费之计算;买卖统计之编制等事项均属之。

会计科:掌管现金及代用品之出纳与账簿之记录及保管等事务。

各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证券交易所的性质和确定证券交易所内部的组织体制以及管理人员的权力、义务和职责,从组织上保证证券交易所运作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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