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论债券(Bond)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政府发行的公债,一是公司企业发行的债券。由于政府公债是国家发行的,且与政府的财政密切相关,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方面,不管是北京政府还是南京国民政府都极为重视,而公司债相当的不发达,在近代不仅发行较少,且从来就没有在上海华商证券市场上市交易过,虽然,在194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筹备建立时,也曾制订了公司债的上市规则,但由于条件所限,公司债仍没有上市开拍。因此,在本章的论述中,政府公债是债券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债券的发行市场包括政府公债和公司债券,且重点放在公债的发行上,而债券交易市场的研究对象则仅指政府公债而已。
所谓公债(Government bonds):意指公共债务,即一国政府的负债和债务。根据债务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央政府的债务和地方政府的债务;而根据债权方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内公债(简称内债)和国外公债(简称外债)。
本章所涉及的公债,仅以与上海华商证券市场有关者为准,并非近代中国任何时期所发行的所有公债。虽然民国年间各省地方政府也发行了大量的省地方公债,有时也在各地方开设证券市场交易,但却从未在上海华商证券市场上市交易过,即使是上海市政府发行的市政公债,也仅在西商众业公所上市交易,至于外债,就更没在国内证券市场上交易过了。
纵观整个近代中国的内国公债发行,虽然早在晚清时期即已出现过:1894年的甲午募集商款,1898年的昭信股票,1911年的爱国公债等,但由于当时中国缺乏发行公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几次公债发行均告失败,人民视购买公债为输捐,并不把它当作一种投资,发行方式采取直接发行,既没有以近代金融机关为中介,发行后的公债更没有在市场上流通,而此后的广东和武汉国民政府时期(1926~1927年),为支持北伐革命发行过几次公债,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国民政府在大后方也发行了不少公债,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均未能在上海市场发行与上市交易,因此,这些时期所发行的内国公债均不在本章的讨论之列。本章主要以北京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所发行的、在上海华商证券市场上流通交易的中央政府公债与库券为研究对象。(www.xing528.com)
一般来说,政府债券的发行具有特殊性,与公司股票或公司债不能等同而论,即发行过程不受证券主管机关干预,属于豁免证券。因为政府资信能力是无限的,因此,政府债券的发行办法通常是由政府直接制订,由财政部具体管理执行的。
政府发行公债的办法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直接向金融市场发行,或直接向人民募集,谓之直接发行。采用这一方法,由于没有中介者,发行者必须自行承担复杂的发行事务。另外,应募额若不能达到当初预定发行额的话,则风险自己负担。二是由国家向银钱业承借,即先使银钱业承受公债,再由银钱业斟酌金融市场的情况而卖出,此为间接发行。采用这一方法,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由于有专门的中介者,且中介者一般为有组织的认购机构,因而债券发行能较为顺利的进行。而具体的发行方式通常有三种:一为平价发行,即照票面收款,所谓不折不扣;二为折扣发行,即发行价值在票面以下、而周息较低;三为溢价发行,即付较高之息而在票面以上发行者。就近代中国中央政府所发行的公债来看,主要都是依靠金融机关进行间接发行,在发行方式上除少数公债采取平价发行外,其余绝大部分的公债均采取折扣发行,至于溢价发行的公债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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