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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政府的证券监管措施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证券市场的管理权又重新归属国民政府经济部和财政部。该规程与1931年7月16日颁布的《交易所监理员暂行规则》相比较,除将交易所监理员的派遣与管辖权由抗日战争前的财政部与实业部改为抗日战争胜利后的财政部与经济部外,其余内容基本一致。

抗战胜利后政府的证券监管措施

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证券市场的管理权又重新归属国民政府经济部和财政部。而上海市则主要由社会局负责,其他部门如警察局、公用局、财政局等给予配合,共同协助中央政府对上海证券市场进行管理。

战争刚一结束,经济部就公布《收复区公司企业处理办法》11条,为防止敌伪资本及未经政府核准发行之股票或公司债票的移转,规定股份不得作任何转让变更,有价证券亦应一律停止买卖抵押转让,一概听候政府另订办法处理。接着,经济部抗日战争时生产局苏浙皖区特派员办公处建立,直接负责管理上海证券市场,奉经济部训令,将伪证券交易所接收,汪伪时期开业的华商证券交易所于1945年8月18日停止营业后,即宣告解散。自此以后,一切证券的交易买卖均为黑市。1945年10月间,国民政府财政部驻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通令上海各交易所:“交易所非得财政部命令不得开业”。同时对日伪设立、经营的交易所加以接收,对私营交易所进行清理。生产局特派员曾与财政部特派员会同函请上海市政府将股票黑市买卖及一切非法类似交易所之买卖设法取缔查禁,11月18日,沪市政府发出查禁布告,并令社会与警察两局协同执行。[109]虽然政府禁令不断,然而股市的暗中买卖仍十分猖獗,股价在投机冲动下再度猛升,1946年2月19日,市政府奉财政部京沪区金融特派员办公处之命召集有关方面开会,提出根除证券市场非法投机交易的四项办法:(1)勒令停业;(2)责成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执行;(3)拆除电话;(4)随时派警察巡查。2月23日上午,证券大楼内1 100多部电话全部被拆除。[110]经查上海证券大楼内各字号及经纪人共有143家,(一)确仍有代客买卖黄金、证券,经提出账册检查者共88家;(二)确仍代客买卖黄金、证券,拒绝检查账册或隐匿账册者共31家;(三)室内无负责人,无法查询者共5家;(四)已行停业或尚未开业者8家;(五)其他商号11家。[111]为取缔黄金外汇证券投机,国民政府还下令将证券大楼各商号勒令停业,然而该大楼以外的金号钱兑股票却仍照常营业。整个财政部驻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的工作到1946年4月底结束,自5月1日起由财政部各主管司署分别接办。[112]

与此同时,公债黑市上统债更是成为投机家的得意法宝。因为政府宣布1941年以后所发公债照常还本付息,1941年以前的公债另案办理。投机家们借此宣传“另案办理”即政府将考虑照关金付息,甚至故意谣传政府将用发行孙票兑付抗日战争前公债本息,以为抬价获利张本。1946年1月8日,财部部长俞鸿钧不得不对此做出书面答复:“查上海证券市场,自沦陷后,停顿已久,最近上海证券市场与黄金外汇市场,均为黑市,谣言甚多,其他孙票兑付抗日战争前本息一节,全系谣传,本人曾已一再发表谈话,否认本部有发行孙票之计划。至所询对抗日战争时公债一概还本付息,抗日战争前公债则另定办法一节,事实并非如此。按本部规定系民国三十年起,所行各债先在收复区照常继续候付本息,至三十年以前发行各债,俟另定办法,因三十年以后所发行各债,系在后方发行,债票并未流入沦陷区,故无因战事而遭刦失之情事,持票人如已携回收复区,为便利偿付起见,自应准予就地照付。至三十年以前发行各债债票,各持票人多未带出,而为敌伪刦失,如因战事损失,似查明劫失情形,办理登记手续,方得恢复偿付。有本部汇核各银行报告,拟定处理办法,不久即可公布。以上办法为行政上应有之手续,并非对于抗日战争前公债不予偿付。”[113]然而,市场并未理会,统一各债继续上冲,直到1946年6月19日行政院长宋子文声明统债依票面还本付息后,引起公债价格暴跌,6月底债市从高峰8千元直泻至千元关内。[114]受此影响,大亚银行终因投机公债失败而于6月底前夕宣告停业,风声所播,人心惶惶,于是银根紧势变本加厉,不稳行庄,有摇摇欲坠之势,如此蔓延了一月之久,上海市因公债投机关系,有100余家行庄几难维持,而宣告破产者不知多少,金融界损失达1 500亿元以上。各行庄直接遭受风险的原因,是公债狂跌,客户退票数额过多,因此周转不灵,无法调度,7月3日一日中,各行庄票据交换所缺头寸,竟达217亿元之巨,于是金融业呈现空前未有的混乱状态。[115]

正是由于这种经久不衰的黑市证券交易,与国民党统治区的其他金融性物品交易交织在一起,构成了通货膨胀下投机活动的交响曲。

面对此种情形,国民政府既禁止不住,又取缔不了,转而采取重新设立证券交易所的政策,企图运用证券市场,以控制金融活动,抑制通货膨胀和刺激经济的振兴,于是,1946年6~9月,由国民政府财政、经济两部具体组织、指导筹建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时,财政、经济部为管理上海市证券交易所业务又设置上海市证券交易所监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规定监委会设委员15人,由财政部经济部会派:财政部代表4人,经济部代表3人,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代表各1人,工商界代表2人,证券业同业公会会员代表2人。监委会下设总务、审查、调查三科,依法执行对证券交易所一切监督检查及稽征交易税事宜,其职权如下:上市证券的调查审定;证券业同业公会会员字号数额及资格的调查审定;证券交易所章则规程之审定;上市证券公司厂商财务业务的调查审核;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交易税的稽征;财政部经济部临时交办以及其他有关监督管理事宜。[116]而且还沿袭了抗日战争前由中央向地方派驻交易所监理员的做法,财政部于1946年9月4日派王鳌堂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理员,经济部也于9月7日派吴宗焘为上海交易所监理员,并重新颁布了《修正交易所监理员暂行规程》。该规程与1931年7月16日颁布的《交易所监理员暂行规则》相比较,除将交易所监理员的派遣与管辖权由抗日战争前的财政部与实业部改为抗日战争胜利后的财政部与经济部外,其余内容基本一致。10月1日,财政经济两部上海交易所监理员办公处正式办公,监理员吴宗焘、王鳌堂同时到职视事。[117]可见,监理员制度成为政府对上海证券市场重要的监管制度。1948年7月,经济部改为工商部,7月13日,原财政经济部上海交易所监理员办公处奉命改为财政工商部上海交易所监理员办公处,10月22日财政部原派监理员王鳌堂呈请辞职,由该处秘书王传福暂行兼代。1949年3月8日,奉财政部通知,派上海金融管理局局长毕德林兼上海交易所监理员,3月9日工商部派杨庆簪为本部上海交易所监理员。[118]

尽管如此,上海的证券黑市并未因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政府监管机构的建立而消失,场外黑市交易仍延续不断,十分猖獗,使场内交易发生剧烈波动,证券黑市成为困扰上海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症,因此,取缔证券黑市交易也就成了这一时期国民政府管理上海证券市场的主旋律。

1946年10月,刚建立不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致函上海市市长吴国桢,强烈要求取缔证券黑市,并上呈紧急处置办法五项:(一)由本所负责调查上海市违法经营黑市证券交易字号;(二)由上海市警察局协同财经两部上海交易所监理员办公处,并由本所陪同查封经营证券黑市之交易字号,其情节严重者,送请法院依《交易所法》惩处;(三)由上海市公用局、警察局将经营黑市各号私装对讲电话一律拆除;(四)由警察局传讯经营黑市各号负责人,并令取保、停止营业、限期清理,保证以后不得再营黑市交易;(五)由市政府及警察局公告严禁证券黑市交易,且要求转饬警察局、公用局协同办理。11月13日,吴市长立即致函警察局,要求协助证券交易所对场外交易予以取缔。[119]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还与交易所监理员办公处会同呈请财政部对场外黑市给予严厉打击与取缔,为此,财政部下令严厉取缔此种违法行为,并函请上海市转饬治安机关随时予以协助,切实负责以杜黑市。[120]11月15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取缔证券黑市交易布告》:“查本市自证券交易所复业以来,场外证券黑市交易依然猖獗,并有变本加厉之势,此种场外交易,多属不良之证券号间利用私装电话,买卖市上交易较繁之证券,经营不须交割,而买卖数额极巨,所谓对敲交易,不啻变相之赌博。查交易所法规定凡买卖有价证券之市场均认为交易所,非依法不得设立,今场外证券黑市交易显属扰乱金融,影响税收,且足助长投机,妨害治安,自应严厉取缔,除分令社会、警察两局,饬属随时查察取缔外,合亟布告周知。”[121]同日上午,由警察、社会两局派员协同监理员办公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人员陪同分10组出击,抄查经营证券黑市字号,查出协兴、永泰、康恒、宏庆、永兴昌、万隆、泰丰、安利、源昌、福康等9家证券号在交易所外以差金买卖证券,证据确凿,当即勒令停止该项买卖,由公用局拆除电话,停止营业。[122]然而,黑市交易仍禁而不止,不久又见猖獗,上海交易所监理员王鳌堂对此表示:对于场外交易,决本彻底扑灭之初衷,将继续出动干员,予以周密查究;同时对于经纪人亦经常抽查账册以免逃税逃佣。上海市市长吴国桢再次签发公告要求严加查处:“查本市证券交易所早经成立,凡证券买卖,自应在交易所内遵章办理,不得在场外交易,前经布告通知在案。乃查有协兴、永泰、康恒、宏庆、永兴昌、万隆、泰丰、安利、源昌、福康等号竟敢在交易所外,以差金买卖为目的,经营类似交易所之市场,买卖证券,均经查有实据,显属违反交易所法,本应从严惩处,此次姑念初犯,从宽勒令停业,着即自行清理债务。嗣后如再有其他商号故违法令,经营黑市者,一经查实,定予依法严惩,决不宽贷,合行布告,仰各知照。”[123]

上海市社会局对于证交场外不法交易更是采取行动积极配合,严加取缔,根据证交监理员的报告,对存在可疑情况的泰来、萃富、炳记、三泰、新华、泰丰等证券号,社会局派员会同警察局前往调查,并检察账册及交易情形。经查确有非法交易行为,勒令停业。同时通知公用局,拆除其电话,令各字号到社会局具结,保证以后不再从事非法交易。[124]尽管政府对非法证券黑市交易采取了严厉的取缔措施,然而各该证券号暗中仍有场外交易者,如汉口路422号证券大楼七楼506号的兴昌证券号已被勒令停业,在牌号卸除后,竟以白纸书写“229号经纪人兴昌营业分处”牌号,照常营业。[125]

1947年初,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异常火爆的同时,场外交易仍然繁盛,足与场内媲美,许多已上市的股票,往往不经证交之手,而在场外由经纪人私自对做,形成了黑市的再次猖獗。为此,从3月起,国民政府与上海市政府、证券交易所采取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证券黑市:

3月5日,由上海市警察局、警备司令部、社会局等先后派人前往证券交易所监视,并抽查若干行号账目,发现市场中不少买卖股票者均系以前金业中人物,且有不少人私做公债交易,还查出荣茂、太丰等字号,利用对讲电话从事“对敲”交易,当场减断电话线,逮捕一名违法分子。次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代总经理王志莘以“肃清证券黑市,维护合法交易”为题发表谈话,对此表示拥护。[126]

为配合当局取缔场外对敲交易,1947年3月5~7日及10~11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会交同易所监理员办公处所派人员,对证券大楼各层私装电话分组调查,查得非法私装对讲电话246具,包括电话公司对讲、小对讲及自称业已损坏或拆除之电话在内。[127]4月1~4日,上海市社会局会同警察、财政、公用三局人员执行取缔证券经纪人私装电话以杜黑市对敲非法交易,1日至证券大楼,3日至华侨大楼,4日至纱布大楼,证券大楼拆除未经核准之私装对讲电话16具,华侨大楼共拆除私装对讲电话23具,纱布大楼拆除私装电话18具。[128]

然而,证券场外交易虽经政府一再查处,但仍屡禁不止,为此,1948年2月16日及5月11日,由上海市警察局出面召集上海证券交易所、财政经济部上海交易所监理员办公处、上海金融管理局、上海市社会局、公用局等各有关方面连续两次商讨对策,议决:(一)证券场外交易,多赖对讲电话,凡私装对讲电话概应予以拆除,并对违犯者加重处罚,具体规定为,2月16日以前装置者,无证券交易所核准证,由警察局会同公用局一律拆除;2月16日以后已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者先予查封,限10日内提出核准证证明后方得使用,无核准证者,由警察局会同公用局拆除。(二)场外非法交易,由证券交易所将全部经纪人姓名、号址抄送警察局备查,凡非经纪人而经营证券者,由警察局依法严予取缔。经纪人倘有场外交易情事,由财经两部派驻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理员办公处查明处分。[129]为切实取缔证券黑市,2月28日,上海交易所监理官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又召集经纪人公会负责代表30余人谈话,面谕各经纪人切勿经营场外交易,否则政府将从严处罚,永远取消其资格。[130]

即使在1948年8月19日后因政府进行币制改革而宣布证券交易所停市的日子里,场外黑市交易并没有因此而停顿,仍十分活跃,每日上午十时以后,证券大楼及三马路证券大楼门前一带三两成群交头接耳,进行极秘密之交易。[131]对于场外交易,政府始终无主动控制或抗衡方策,虽曾数度严厉取缔,结果依然如故。

同以往一样,公务员参与投机仍然是令国民政府头痛并难以解决的顽症,1948年8月21日上海《大公报》本市新闻栏《币制改革的事前迹象》一文披露:8月19日上午有某隐名士之人从南京乘夜车抵沪,一个上午向市场抛售三万股永纱,获利四五千亿元。8月27日,财政部电令上海金融监理局及上海交易所监理员,限其于电到三日内将事实真相详细查明报部,不得延误。[132]同日,监察院也派出委员唐鸿烈、孙玉琳、参事范体仁,赶赴沪地调查。[133]最后经各方协调,查明事实真相为,为任职财政部主任秘书徐百齐将政府重要机密泄露给资料室秘书的陶启明,致使其走漏消息,非法投机牟利所致。[134]

总之,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对上海证券市场的管理集中在三个方面:接收清理汪伪华商证券交易所;重建立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恢复并加强对上海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打击证券黑市。其中打击证券黑市是整个抗日战争胜利后政府管理上海证券市场的长期而艰巨的主要任务,各级政府对此投入的时间与精力最多,但却收效最微。抗日战争胜利后初期的黑市交易,是在持券者对变现需求与没有公开交易市场的矛盾冲突中产生的,但当证券交易所成立后,有了正式的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黑市不仅没有随之消失,反而愈演愈烈,甚至是屡禁不绝呢?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通货膨胀使然也。

【注释】

[1]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1页。

[2]《日本取引所调查录》(一),《银行周报》第2卷第39号(总第70号)(1918年10月8日)。

[3]其内容详见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74~281页。

[4]其内容详见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中国的股份制(1866~1949年)》,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版,第149~154页。

[5]其内容详见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中国的股份制(1866~1949年)》,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版,第154~155页。

[6]徐沧水编:《内国公债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23年版,第3页。

[7]《审计院修订审查国债支出规定之呈文》《,银行周报》第6卷第15号(1922年4月25日)。

[8]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中国的股份制(1866~1949年)》,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130页。

[9]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711~712页。

[10]见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712~715页。

[11]《金融界参与讨论交易所法感言》,《钱业月报》第9卷第9号(1929年9月)。

[12]《上海银钱两公会对于立法院商法起草委员会讨论交易所法案之意见书》,《钱业月报》第9卷第9号(1929年9月)。

[13]以下内容参见,《交易所法》、《交易所法施行细则》,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94~300页及第301~306页;郑爰诹编辑:《交易所法释义》,上海:上海世界书局1930年版。

[14]《调查沪交易业报告》,《交易所周刊》第1卷第15期(1935年4月15日)。

[15]《五交易所经纪人会电请立法院慎重审议交易所法》,《交易所周刊》第1卷第14期(1935年4月8日)。

[16]《立法院修正交易所法条文》,《交易所周刊》第1卷第15期(1935年4月15日)。

[17]《制止公务员投机》,《钱业月报》第15卷第5号(1935年5月)。

[18]《五交易所经纪人会请缓征交易税》,《银行周报》第18卷第49期(1934年12月18日)。

[19]《立法院通过交易税条例案》,《中行月刊》第10卷第3期(1935年3月份)。

[20]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S173—1—321。

[21]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338页。

[22]《财部体念商艰不开征交易税》,《中行月刊》第12卷第1、2期(1936年1、2月)。

[23]《证券交易税条例》,《证券市场》第1卷第1期(1946年11月15日)。

[24]《证交征收交易税已达五亿元》,《证券市场》第1卷第7期(1947年2月15日)。

[25]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291。

[26]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中国的股份制(1868~1949年)》,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版,第290~295页。

[27]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中国的股份制(1868~1949年)》,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版,第309~310页。

[28]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77页。

[29]马寅初:《马寅初全集》(第一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15~418页。

[30]《银行钱业两公会呈请限制各交易所之电文》,《银行周报》第5卷第18号(1921年5月17日)。

[31]《钱业会议拒押交易所股票》,《申报》1921年5月10日。

[32]《取缔交易所轨外营业之请议》,《申报》1921年6月13日。

[33]《农部取缔不合法之交易所》,《申报》1921年7月19日。

[34]《部令查办不合法之信交商业》,《申报》1921年7月21日。

[35]《部令取缔未呈部之交易所》,《申报》1921年7月24日。

[36]《苏督省长电请院部取缔交易所》,《申报》1921年8月8日。

[37]《农商部取缔交易所之训词》,《申报》1921年8月2日。

[38]《查禁华洋合办名义之交易所》,《申报》1921年8月10日。

[39]《设立砂石交易所之部驳》,《申报》1921年10月29日。

[40]羲农《农商部之新方针》,《银行周报》第5卷第33号(1921年8月30日)。

[41]《查禁未核准交易所公函》,《申报》1921年8月23日。

[42]《取缔交易所公文》,《申报》1921年8月27日。

[43]《钱业取缔伙友入交易所营业》,《申报》1921年10月1日。

[44]《护军使批准证券棉花交易所》,《申报》1921年7月25日。

[45]朱羲农:《交易所之暗礁》,《银行周报》第5卷第40号(1921年10月18日)。

[46]朱羲农:《交易所之分析》,《银行周报》第5卷第44号(1921年11月15日)。

[47]《农部咨外部请禁交易所文》,《申报》1921年8月10日。

[48]《法租界取缔交易所之先声》,《申报》1921年9月22日。

[49]《法总领事将取缔交易所》,《申报》1921年10月12日;《法总领事取缔交易所续闻》,《申报》1921年10月13日。

[50]《法界取缔交易所三志》,《申报》1921年10月14日。

[51]《上海纸业交易所请求注册不准》,《申报》1921年12月3日。

[52]《法廨取缔粮食交易所之答复》,《申报》1921年12月16日。

[53]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21册,第724页。

[54]《法总领事将颁取缔交易所新章》,《申报》1921年12月8日。

[55]《交涉公署致法总领事函》,《申报》1921年12月14日。

[56]《法租界将严重取缔交易所》,《申报》1921年12月16日。

[57]《法租界取缔交易所规则》,《银行周报》第6卷第5号(1922年2月14日)。

[58]《交易所监理官条例》,《银行周报》第10卷第36号(总第467号)(1926年9月21日)。

[59]《交易所反对监理官》,《银行周报》第10卷第37号(总第468号)(1926年9月28日)。(www.xing528.com)

[60]《交易所监理官正式就职》,《银行周报》第10卷第38号(总第469号)(1926年10月5日)。

[61]《交易所对于设置监理官提起之行政诉讼》,《银行周报》第10卷第42号(总第473号)(1926年11月2日)。

[62]《金融监理局改为泉币司之函知》,《钱业月报》第8卷第8号(1928年9月)。

[6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1)—2717。

[6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1)—2150。

[65]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719~720页。

[66]《财部维持公债办法》,《钱业月报》第11卷第11号(1931年11月)。

[67]《宋财长召集维持全国金融会议》,《钱业月报》第11卷第11号(1931年11月)。

[68]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726~727页。

[69]《财政部派员查究公债投机》,《金融周报》第1卷第5期(1936年1月29日)。

[70]《债券变动剧烈及财部取缔投机之经过》,《金融周报》第1卷第6期(1936年2月5日)。

[71]《财部拨复兴公债五千万元平准债市》,《金融周报》第1卷第11期(1936年3月11日)。

[72]《财部筹设平准债市基金委员会》,《金融周报》第1卷第7期(1936年2月12日)。

[73]《债券变动剧烈及财部取缔投机之经过》,《金融周报》第1卷第6期(1936年2月5日)。

[74]《孔财长对公务员购买债券严束属员自爱》,《金融周报》第1卷第7期(1936年2月12日)。

[75]《财部查禁官吏投机》,《国闻周报》第13卷第6期(1936年2月17日)。

[76]《财部公布彻查沪证券交易所经过》,《金融周报》第1卷第8期(1936年2月19日)。

[7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1)—2723。

[78]以下内容参见祝世康:《孔祥熙与“三不”公司》、俞莱山《“三不”公司的几次翻戏》,寿充一主编:《孔祥熙其人其事》,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153、165~168页。

[7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2)—253。

[8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1)—2731。

[8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2)—253。

[8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2)—4653。

[83]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S173—1—321。

[84]《中国财政基础巩固—内外债仍照常偿付》,《银行周报》第22卷第2期(1938年1月18日)。

[85]《到期内债本息照常偿付》,《银行周报》第22卷第3期(1938年1月25日)。

[86]重庆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0020—0101—141。

[87]《一周金融》,《银行周报》第25卷第1期(1941年1月14日)。

[8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五),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12~113页;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201—1—655。

[89]《交易所非经呈准不许复业》,《银行周报》第23卷第33期(1939年8月22日)。

[9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2)—4653。

[9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12~2167。

[92]杨德惠:《上海的华股市场(下)》,《商业月报》第22卷第2号(1946年6月)。

[9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12~2167。

[94]吴毅堂编:《中国股票年鉴》,1947年1月初版,第11页。

[95]杨德惠:《上海的华股市场(下)》,《商业月报》第22卷第2号(1946年6月)。

[9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12~2165。

[97]陈善政:《八年来的上海股票市场(续)》,《银行通讯》新4期(总29期)(1946年3月)。

[9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12~2165。

[9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12~2167。

[100]杨德惠:《上海的华股市场(下)》,《商业月报》第22卷第2号(1946年6月)。

[10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63~2889。

[10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63~2732。

[10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63~2889。

[10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03~3563。

[10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63~2732。

[10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03~3719。

[107]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R1—14—448。

[10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03~3688。

[109]《沪市证券交易所之复业问题》,《金融周报》第14卷第18期(1946年5月1日)。

[110]任建树主编:《现代上海大事记》,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30页。

[111]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1—9—156。

[112]《财政部驻京沪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公告于四月底结束》,《金融周报》第14卷第18期(1946年5月1日)。

[113]《战前公债处理办法》,《财政评论》第14卷第4期(1946年4月)。

[114]洪丈里:《内国公债的检讨》,《商业月报》第23卷第4号(1947年4月)。

[115]《上海金融风潮纪实》,《银行通讯》新8期(总33期)(1946年7月)。

[11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2)—3187。

[117]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5。

[118]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48。

[119]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267(1)。

[12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2)—3188。

[121]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1—9—156。

[122]《场外交易在严厉取缔中》、《取缔场外交易——9家证券号停业》,《证券市场》第1卷第2期(1946年11月30);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1—9—156。

[123]《场外交易决彻底扑灭》、《市府发出公告取缔黑市交易》,《证券市场》第1卷第3期(1946年12月15日)。

[124]《证券号非法交易勒令停业》,《证券市场》第1卷第4期(1946年12月31日)。

[12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2)—3188。

[126]《取缔“对敲”禁止黑市,证券市场风浪滔天》《,肃清证券黑市,维护合法交易》,《申报》1947年3月6日。

[127]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267(1)。

[128]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6—2—824。

[129]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267(2);《当局商讨切实办法,取缔证券场外交易》,《申报》1948年2月17日。

[130]《证交监理官召集经纪人谈话》,《申报》1948年2月29日。

[131]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1—9—156。

[13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2)—3190。

[133]《抛售股票隐名士,监委在沪彻查中》,《中央日报》1948年9月1日。

[134]《陶案调查报告书(监察院发表)》,《中央日报》194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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