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政府时期,对证券交易部门的管理,属于农商部与财政部,其中,农商部主要负责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191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所法》的规定,农商部除负责行使对交易所的登记、审核外,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督权力是:(1)当证券交易所的行为违背法令或妨害公益、扰乱公安时,有权解散证券交易所;停止或禁止证券交易所全部或部分营业;撤销证券交易所做出的决议或处分。(2)必要时,可派临时视察员检查证券交易所与经纪人的业务、账簿、财产或其他一切物件。(3)必要时,可令证券交易所改定章程,证券交易于营业期间内因故解散时,须禀报农商部,并由农商部咨行财政部备案。[28]由以上内容可见,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主要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由于政府发行的内国债券不断增加,并逐渐在证券市场上成为主要的交易品种,而对内债的发行与管理主要由财政部主持,因此,对整个华商证券市场的监管,在中央来说,即是由财政部与农商部共同管理的。不过在1921年上海“信交风潮”爆发之前,北京政府除了对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进行过审批外,基本上未对整个证券交易市场的其他方面进行过管理,因此,从总体上来说,政府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是很松弛的,只是到1921年“信交风潮”出现时,才开始加强对证券市场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
1921年2月,当交易所在上海不断兴设之时,著名经济学家马寅初在吴淞中国公学发表了题为《上海交易所前途之推测》的演讲,指出,足以引致交易所将来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交易所将来必出于入不敷出之一途,二是资本薄弱之交易所或以管理及组织之不良而归于失败。[29]他不仅预言了滥设交易所不可逃脱的失败命运,而且明确指出了导致其失败的原因。只是这一警告并未引起相关各方的应有注意。
1921年5月,风潮爆发之初,上海银行公会与钱业公会为滥设交易所以及各交易所狂炒本所股票事,专门致电呈请北京农商部、南京省署加以取缔:“交易所之设立,既以平准市价保全营业安宁为宗旨,凡一切投机射倖之行为,自当竭力避免,……观察近来各交易所,接踵而起,触目皆是,贪利之徒,竞相买卖,举国若狂,悖出悖入,贻害靡穷,他勿具论,即其本所股票而言,集股之初,票价即涨,一经奉准,愈涨愈暴,甚有涨至五六倍者,况本所股票在本所买卖,尤属违法,沪市前承欧战之影响,近遭先令之步涨,破产堪虞,竭蹶万分,设一旦票价暴落,祸害之烈,甚于橡皮风潮,扰害市面,金融界必首蒙其厄,乌可默尔无言,试问本所股票在本所买卖,是否违法,应请均部(座)迅赐纠正,全市安危,关系匪细,伏候电示。”[30]这份电文表明上海银钱业不仅已经看到了滥设交易所和狂炒本所股的严重后果,而且要求政府当局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但同样未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此后政府虽有所行动,但力度却远远不够,致使风潮愈演愈烈。
正是由于政府监管的不力,而银钱业与证券业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银钱业对证券市场带来的风险最为敏感,并首先采取措施以尽力规避,1921年5月8日,上海南北市汇划各钱庄,因见各交易所股票狂涨,恐有伙友等在外私相接做此项证券,徇情抵押,一旦市价问跌,受抵危险,于是在钱业公所开会,决定针对各交易所股票,不能作抵押品承受。次日,钱业公会在北会馆召开会议,主席秦润卿指出,由于交易所股票飞涨,对市面影响甚大,虽然表面上与钱庄同业无直接关系,但钱庄经营放款,如主顾经营交易所股票,一旦破家亡产,钱业放款被陷,钱业所受间接影响极大,如庚申(1910年)橡皮股份之风潮,钱业受害极巨,可作殷鉴。因此,各钱庄同业一致议决,凡以交易所股票做押款者,只可以票面数额为限。[31]6月,当风潮进一步发展时,上海工商协会也出面呈请江苏省议会,要求取缔交易所私营本所股票及轨外营业:“近来自交易所发生,几无业而不有交易所,……直与抽头赌博,呼卢喝雉无异,无业者故以输盈为业,有业者亦将弃业就赌,……若不严行取缔,将来祸延全国,必至不可收拾之势,……若辈以租界为护符,以为托庇外人宇下,公令可以玩视,仍系照常营业,置若罔闻,似此非法行为,实为工商界所共弃,拟请贵议会迅予提出查办案,一面咨请省长转咨农商部停给执照,并令饬交涉使转商工部局停止本所股票交易,以冀稍挽颓风,而维商业,……拟请一并咨请省长转饬交涉,使商明工部局严行取缔,商民幸甚,国家幸甚,谨呈。”[32]这里,上海工商协会不仅呼吁中国中央及地方政府要对此严厉制裁,进而还提出要与租界当局交涉加强管制。
交易所的滥设给金融、商业,乃至社会经济都带来极大危险,引起金融界、工商业界,以致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反对,在各界的压力下,自1921年7月以后,北洋政府从中央到地方以及租界当局才陆续采取了不同程度的查禁措施,以加大监管、打击力度。
北洋中央与地方政府方面:1921年7月17日,北京农商部发出通电:“上海区域内不合法之交易所,应严行取缔,以维商业。”并召开部务会议,做出决定,对信交两业呈请注册者,取慎重态度,非由地方官验明资本备文核转,概不批准。[33]据此,7月20日,沪海道尹及江苏省长公署电令上海县知事,对上海等处,纷纷设立之各交易所、交换所、信托公司等,是否违反现行条例组织、是否合法进行调查,对于不合法令或假托名义者,即行勒令停止,严刑查办。[34]7月23日,农商部取缔未呈部核准之交易所的训令,通过江苏实业厅及上海县知事下达到上海南北两商会,“案查交易所法规,业经本部呈准公布在案,所有各项交易所,于商业金融,关系至为重要,现在上海一区,所设各交易所经本部先后核准有案者,计有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中国机制面粉上海交易所、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上海华商杂粮油饼交易所、上海华商棉业交易所、上海华商纱布交易所等六处,均系依法呈请,……现查上海区域以内,除金业丝茧等项交易所呈请到部,正在审核外,其余未据依法呈请,便即设立筹备处,偏登广告,此中难保无藉端招股私图渔利者,甚且巧立名目,混淆观听,直系一种欺骗之不法行为,本部为保护商业起见,特此通令,严行禁止,以利金融而杜流弊,合行令仰该处遵照办理。”[35]
对交易所的滥加设立,地方官吏也深感不安,7月18日,江苏省召集在省两署重要职员开会讨论应对措施,认为,江苏省的地方治安能得以维持者,全在商业,而上海为南北商业枢纽,直接关系本省治安前途,然而,自上海交易所信托公司纷设以来,颇闻发起者不皆真正殷实商人,一旦市面空虚,发生意外,金融恐慌之象,何可预料,而且各交易所设立地点,多在租界,官厅监督不便,况法公董局还出有布告,凡交易所均须赴法公堂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月纳费银百两,即可自由营业,准驳取缔之权,被外人所操纵。对此决定采取三项措施:一、责令上海已经核准的6家交易所,赶紧整理,以免迁延已久,股票辗转售卖,负责无人;二、对于并未呈请注册,擅自开业者,除令行各厅道严行禁止外,并令江苏特派交涉员,向驻沪领事团交涉;三、请求北京农商部转咨外交部,与驻京各使,直接磋商,饬知驻沪各国领事,严行取缔各未经核准之交易所,并请法使饬知上海法公董局,将所出布告,迅予取消,以维租界市面,而保商业安全。[36]8月7日,苏督省长联衔将此决定上呈北京农商部,与此同时,江苏省设立江苏特派交涉公署,专门派出交涉员许沅与租界方面交涉,直接负责此项查禁工作。
在江苏地方政府的强烈要求下,农商部再次训令江苏实业厅及上海交涉员,将所开列报载未呈农商部核准之交易所20家,从速分别严禁,以免扰乱金融,而保商业,并令转知驻沪英法各领事查明认真办理。[37]外交部也于8月10日电令江苏特派交涉公署,对于希冀逃脱法律之制裁,以华洋名义合办之交易所,咨请转电沪交涉员迅予查禁。[38]
此后,农商部对交易所的审批更加审慎,10月下旬,农商部对于永记砂石公司经理陈伯刚呈送上海砂石水泥交易所文件进行了驳斥,“查砂石水泥,未能合于交易所之交易,核与物品交易所法第四条规定不符,所请设立上海砂石水泥交易所之处,应毋庸议,合行令仰转饬遵照。”[39]又因举国反对交易所,只得拟将信托条例暂缓公布,呈请者概不批示。[40]
政府的查禁令得到了江苏各级地方政府与上海工商、银钱业的支持,纷纷采取行动。8月22日,淞沪警察厅长徐国樑致函上海县商会,要求其协助调查本埠各交易所:“……查敝厅对于各交易所所在地点,无案可稽,且如交易所多数开设租界之内,为敝厅权力所不及,尤属无从查考,素仰贵会为商界领袖,为此函达,应请确切查明,凡在本埠各交易所,如有未经核准擅自开业者,务希设法禁止,并祈随时剖切劝谕一般商人,切勿盲从购股,自贻损害,至纫公谊,更乞将该交易所名称、营业范围、开设地点、已未核准各项,开列清单,见复过厅,以便有所稽考,尤深祈祷。”[41]
上海总商会在给各商帮的信函中则进一步认为,根据《公司条例》规定,公司非设立注册后,不得发行股票,凡违背前项规定而发行股票时,其股票无效。据此,未经农商部核准,擅自开业各交易所,其所发股票,在法律上并未予以承认,如若买卖交换,发生纠葛,在本国官厅提起诉讼,必至完全失其效力。提醒各商帮及投资者警惕,各自审慎,切勿贪恋不可必得之厚利,轻于一掷。[42]
9月30日,秦润卿召集钱业南、北市两市汇划庄钱业会馆全体,在铁马路公所开会,再次筹议防杜之法,经同业讨论决定,自阴历十月份起,凡同业各庄,无论经理伙友,皆不准入交易所做投机生意,并相互监督,以杜后患,一旦查出,经公众开会处分。[43]当然,政府的禁令并未处处得到严格执行,如7月24日,淞沪护军使还批准上海华商证券棉花交易所的设立。[44]
然而,这些大干投机勾当的交易所和信托公司大都设在租界内,有的在外国领事署登记注册,受到外国人的袒护,能够逃避中国政府的制裁。北京政府虽颁布命令,限期禁止,但它们都有恃无恐,各行其是,因此,对他们的制裁还必须有赖于租界当局的配合。
租界方面:在政府取缔交易所的过程中,也得到租界当局的配合与支持。1921年5月起,就各交易所营业地点言,其最初在英租界,后扩大到法租界,到10月初,上海一地,交易所共有70余所,而设在法租界者,就有23家。[45]于是,法租界当局开始考虑取缔交易所,投机者莫不张皇失措,均以其章程非常严厉,如果认真办理,恐难达其暴富之目的,又纷纷转移到英租界,据统计,到11月份,上海一地有交易所112家,其中,设在法租界的约31家,在公共租界的67家。[46]
鉴于大部分交易所设于租界之内,农商部的训令无法执行,1921年8月,农商部致函外交部,请与英法公使磋商撤销租界内经部批驳之交易所的注册给照,“除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中国机制面粉上海交易所、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上海华商杂粮油饼交易所、上海华商棉业交易所、上海华商纱布交易所等6家,批准者外,其余有已报尚未经本部核准,或有未经具报者,乃租界内不问其是否合法,概准其擅行设立,……各交易所设立地点,虽在租界以内,将来牵动金融,其影响必及于全埠,届时华商既有破产之危,洋商亦必遭波及之累,……相应兹请贵部查照,转商驻京英法公使,转饬驻沪领事,以后凡设立交易所者,以本部曾经核准给照者为限,其余凡未经本部批准者,一律查禁,以固邦交而保商业,此咨”。[47](www.xing528.com)
在中国交涉员的一再请求之下,1921年9月下旬,上海法国总领事韦礼德氏发表声明,法租界在管理交易所的有关章程未颁布前,不再发给执照许人开办交易所。韦总领事还请租界里的中外商人,陈述其对此问题的意见,不过总领事认为:这许多交易所,若由公董局管理,则危机或可免除,但若骤然勒令交易所闭门,则必使持股者受莫大之损失,而酿成恐慌,故取缔之法,必先审慎考虑,方可实施。[48]
由于租界内交易所日见增加,投机买卖,有紊金融,银钱业均大受影响,银拆常有数钱上落,10月初银拆七钱,后跌至二钱,又涨至六钱,银行拆票大受影响。各外国银行及洋商也纷纷呈请租界当局取缔交易所,10月中旬,法总领事韦礼德在征取各法国律师意见与中国交涉员的赞同后,特制定取缔规则七条,主要内容为:(一)在法租界开交易所或经纪人公会,须向法总领事署立案,法公堂注册领取执照,方许营业。(二)章程须用中法文字,发起人认缴资本,须在1/4以上。(三)股票概用记名式,营业后三个月内不得过户买卖,发起人票,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有违反,应受刑事制裁。(四)交易所人员,不准在本所有买卖行为,如违,应受停业及清算处分。(五)交易所理事,对各关系人及股东,应负完全责任。[49]
由于在上海成立之各种交易所,凡无农商部执照者,不少就其营业地点请求租界会审公廨注册备案,对此类交易所应否取缔,大多数法国律师认为应俟会议表决,斟酌办理,但中国交涉员许沅则态度坚决,致函请求其必须从严取缔,以敦睦谊。[50]经过交涉员许沅多次向驻沪领事团的交涉,到11月底,领事团对于此项交易所请求注册事做出决定,知照陪审民事之各国副领事慎重核办,而公廨正副会审官亦以此项请求,主张审慎将事以符部令。并付诸行动,当上海纸业交易所秉请注册时,即以应候农商部令办理,而未予核准。交易所向公廨请求注册不准,自上海纸业交易所始。[51]12月15日,法公廨还对呈请设立的粮食证券物品交易所给予明确答复:“所定章程,内有数条,亦滋流弊,应否撤销查禁之处,函请查核等因,查贵会所呈各节,系为维持民食起见,函中指责各条,亦属米业利弊,洞中款要,已具情函商法总领事,设法取缔矣。”[52]
对于开设在公共租界中的交易所如何处理,公共租界工部局也在1921年11—12月份的工部局董事会会议中作过多次讨论,最初认为北京方面的规定极为含糊不清,想在租界采用是不切实际的,仍然决定由工部局捕房按与法租界当局协力起草的规定,向所有交易所发放执照。经讨论后,12月28日的工部局董事会进而做出以下两点决议:(1)按照中国交涉使许沅的建议,并经其明确同意或默许,根据法租界采取的方式,对纯属华人经营的交易所进行登记。(2)以在附律中增加一项内容的方式,对所有西人或华人交易所发放执照。[53]
此后,对于交易所在租界注册一事,法总领事韦礼德氏做出解释,交易所在法租界注册,并非变为法人公司,可受法国法律的保护,不过便于法租界调查该交易所发起人或办事人有无在中国法庭或会审公廨曾经犯案者而已,每交易所每月缴特别市政捐100两,即将出台的新规章,其主要内容为:捕房对交易所有若干管理权;禁止交易所自作本所股买卖;不许妇女幼童入交易所市场;征收特捐,依交易所每次营业,酌定捐数,以替代前定每月百两之办法。[54]
12月13日,江苏特派交涉公署致函驻沪法总领事,称“数月以来,违法各交易所之弊害,影响于社会者,所关甚巨,现在报载各交易所股票日跌,因此投机失败者,或亏累潜逃,或情急自尽,时有所闻,虽报纸所载,未必尽确,然因此扰乱金融,引起市面恐慌,已为不可掩之事实,查各交易所,大都自便私图,既不遵照农商部所定法规办理,又不作真正之交易,专以买空卖空及买卖本所股为事,情同赌博,类于设井害人,贵总领事虽有从严取缔之议,但虑仍难杜绝祸根,长此以往,将来危害更大,相应以最诚恳之意,再行函达贵总领事,请烦再查,务将未经奉部核准之各交易所查禁,以维商市,并盼见复为荷”。[55]在中国交涉员的一再催促下,法总领事表示,虽然中国政府屡请法租界严厉取缔未注册之交易所,但上海各交易所,其不在法租界内者,实占2/3,就法租界而言,各交易所,当有适当之取缔,不许交易所拍卖本所股,并令经营交易所者,有实在存款于稳固之华人银行,以资保障。交易所之弊病,新年前后可望肃清。[56]
到1922年初,《法租界交易所取缔规则》(21条)正式颁布,该规则从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内容为:(1)凡在法租界内开设交易所,须先将章程送至会审公堂检查处注册,并向法公董局每月缴纳银百两,领取特别营业执照方可营业。(2)呈请核准的交易所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章程;发起人姓名、职业、住址、所认购股份额数与认股证书;营业地址及营业时间。在章程中必须规定股票概用记名式,其股票在未营业前,不得过户转让,发起人至少应认股1/4,本所股票,不得在本所市场买卖。(3)交易所应备资本总额1/5的担保金,发起人所认股票,在保证金总额1/5未缴足以前不得转让,交易所理事,应将名下股份送存法公堂检查处,以作处理该所事务之担保,并在任期内不得转让。(4)交易所人员及经纪人,均不得在本所内自己有买卖期货行为,如若违反,交易所应负其责。交易所及经纪人,应于每月五号前,将上月所作各种交易总数结算清楚,登入账据。(5)法总领事署翻译处特设华法稽查处,专门查核各交易所是否遵守本章之规定及各交易所与经纪人之账目。凡在交易所内,不按商业平准市价,任意抬高抑低者,由法公堂罚办。凡妇女及未满十八岁之男子,不得入交易所。交易所及经纪人所得佣金,每百元征收6元。(6)凡违反本章程者,由法会审公堂裁判,交易所及经纪人有违反本章程之规定者,除新刑律令有规定外,应受下列处分:警告;20元至1万元之罚金,如遇重犯,加倍科罚;取消交易所营业执照及禁止经纪人在法租界交易所营业。[57]从以上内容可知,在这一规则中,最严厉者有三条:(一)将基本金1/4存入公堂,(二)不得做本所股票买卖,(三)每日派员查账。这一规则的颁布与实施,使滥设的交易所无路可退,最后的结局就只剩下破产一条路了。
总之,在此次“信交风潮”中,北京政府与租界当局能较深刻地认识到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并采取了一些符合实际的措施,进行整顿:一方面加强对交易所注册和账目的监管,严格将交易所的注册权归于农商部,取缔非法交易所,派出专员具体审查交易所账目;另一方面加强对交易所买卖行为的监管,禁止本所股的买卖,杜绝投机交易。这两点整顿措施是合理有效的、抓住了问题的症结,从而使这场风潮得到了有效而迅速地遏制。
由此可见,政府对上海华商证券市场的监管虽然滞后,但当风潮发生后,政府能在工商、金融界以及租界当局的配合下,积极行动,采取措施加以补救,对此还是应该肯定的,正是在北洋政府与租界当局的严厉禁止与取缔下,到1922年3月后,“信交风潮”终于被平息下去了。“信交风潮”的历史也充分证明,在金融危机时期,政府是解决“市场失灵”的主角,虽然政府承担起这个主角的责任的确晚了些。这次风潮的及时平息,也进一步说明近代中国政府与金融界在证券监管方面逐步走向了成熟,其应对风潮的能力在逐步增强。
当然,风潮之后,政府并未立即改变过去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机构,仍由财政部与农商部兼管,直到1926年,北京政府才设立了交易所监理官专门具体负责对交易所的监管。
1926年9月9日,北京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交易所监理官条例》,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农商部在各区域设交易所监理官,监理官向各交易所派驻委员一人,负责稽核交易所账目、征收交易所税及其他监督事项。[58]此事遭到上海各交易所的联名反对,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理事长虞洽卿,纱布交易所理事长穆湘玥,华商证券交易所理事长孙铁卿,杂粮交易所理事长顾履桂,面粉交易所理事长王震,金业交易所理事长徐凤煇会同致电国务院、农商部、平政院以及江苏省官厅省部表示反对,认为《交易所监理官条例》,从法律与事实两方面均有窒碍,根据1914年《证券交易所法》以及1921年的《物品交易所条例》的规定,仅有视察员之职务,现改为监理官,违法实甚;商人开设行号,安分守法,官厅不应加以严厉干涉,交易所贸易尤繁,每所派驻委员一人,逐日稽查,于市场秩序,妨碍滋多,此尤事实上万不能行,因此恳请国务院、农商部俯念商艰,收回成命。[59]
农商部仍于9月15日,特派谢铭勋为上海交易所监理官,专门负责对上海交易所事务进行全面而直接的监督与管理。9月27日,谢铭勋走马上任,在闸北恒通路38号组织公署开始办公,署内分三科,总务科长沈宪,会计科长唐世仁,审计科长谢华。并派委员五人,即金业交易所翁振青、华商纱布交易所黄韫甫,证券物品交易所沈井忻,面粉交易所华驾千,杂粮油豆饼交易所王志贤等,分驻各该所,代表执行查核一切事务。[60]
此后,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上海华商纱布交易所、上海杂粮油饼交易所、上海面粉交易所、上海金业交易所等六交易所联名反对北京政府农商部委派上海交易所监理官,并聘张一鹏为律师,向北京政府平政院提起行政诉状,呈诉农商部违法设官,认为其违法处分,损害人民权利,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一项提起行政诉讼,俾资救济。[61]此时,交易所监理官的设立之所以会遭到如此坚决的反对,这主要是因为在北京政府统治的绝大部分时间里,政府奉行“无为而治”的经济哲学,金融制度是自由市场型,工商界和金融界普遍反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一般舆论对政府的证券监管也没有任何支持。但最终,北洋政府仍坚持原意,强制建立了交易所监理官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表明北洋政府加强对上海华商证券市场监管的决心。
总的说来,在北京政府统治时期,由于上海华商证券市场处于初步的建立与发展时期,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相对薄弱,在“信交风潮”爆发前,虽然在《证券交易所法》中规定由农商部负责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但在实际的运作中,缺乏相应的严格的具体措施,政府对证券市场是疏于管理的,“信交风潮”的爆发,使北京政府认识到对证券市场管理的重要性,这次风潮虽然最后在政府与租界当局的合力下得以平息,但风潮发生之后,政府也并没有立即建立起对证券市场高效严格的管理体系,再加之当时股票交易已逐渐沉寂下去,代之而起的是北京政府内国公债的交易,为了政府公债的顺利发行,有必要放任对证券市场上公债交易的管理,但到1926年以后,由于政府债信的丧失,公债基金无着,还本付息欠期,致使公债投资者遭受损失,证券市场上风潮迭起,政府不得已,才在1926年9月派驻了交易所监理官,开始认真实施对证券市场的严格管理,为时不长,北京政府即被国民政府所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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