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也就是说,作为证券市场的筹资者和投资者,他们最先意识到各自对证券市场的需要,从而逐步建立起证券市场。由于在近代中国始终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而上海的证券市场又是最为典型与完整的,是近代中国证券市场的代表,因此,近代中国的证券立法与管理不仅面向全国,更多的是针对上海华商证券市场情况而制定的。本章将对近代中国的证券立法情况以及旧中国各级政府对上海华商证券市场的管理作专门论述。
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一个完善而有效的市场,然而,与理想中的市场状态相悖,现实中的市场,包括证券市场,存在着大量最终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市场失灵问题,从而使市场功能不能得以有效发挥。这些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使市场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这就为证券市场中政府的介入提供了理论依据,在那些市场机制无法施展调节作用的领域里,只有通过政府的干预、管制和公共选择,才能保障市场良好运行,优化资源配置,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1]
证券市场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发展过程。也就是说,作为证券市场的筹资者和投资者,他们最先意识到各自对证券市场的需要,从而逐步建立起证券市场。当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了一些仅仅依靠市场本身的力量无法改变的无序状态,这时政府开始介入市场,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成立监管机构对整个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实现对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从而形成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证券立法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既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结果,又是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由于在近代中国始终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而上海的证券市场又是最为典型与完整的,是近代中国证券市场的代表,因此,近代中国的证券立法与管理不仅面向全国,更多的是针对上海华商证券市场情况而制定的。本章将对近代中国的证券立法情况以及旧中国各级政府对上海华商证券市场的管理作专门论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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