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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现状及监管问题分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B.7.2 电量交易目前,电量交易主要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B.7.2.1 省内电量交易目前,大多数交易是在发电企业和省电力公司之间进行,后者是唯一的买主,并且拥有省内大多数输电和部分配电电网。B.7.2.3 价格、交易时段和表计目前,交易价格需要有关物价局的批准。B.7.3 零售竞争目前,用户不能选择供电商。电监会目前监管权力的主要限制是在定价方面。

电力行业现状及监管问题分析

我们在本部分阐述对电力交易发展现状的理解。首先讨论系统运行,然后讨论电量交易安排。

B.7.1 系统运行

总体看来,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全国范围的系统运行,其中南方电网是个例外,由南方电网公司负责系统运行。因此,国家电网公司作为系统运行商和唯一的买家,负责电网的运营,电量安排和调度,以及购电和售电。

如前所述,在每个地区电网公司下面,都有几个省电力公司,拥有和运营输电线路和配电电网。

对于系统运行,1993年发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对调度中心、中央和省政府、发电企业和电网/电力公司及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其中调度的主要原则是“集中管理,分五级运行”。也就是说,调度中心分为五个等级,有各自的范围、权利、义务,这五个等级为:国家、地区、省、市和县。

在实践中,调度中心根据负荷预测和政府(省经贸委)分配给发电企业的发电量制定出一个计划。在我国从来就没有实行过优先顺序调度(按单位边际成本的顺序进行调度),尽管这是世界各地的普遍实践。因此,系统调度人员到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优化,以及怎样给发电企业分配运行时间,这些都很不清楚。

目前,大多数发电企业都与电网公司签订了“上网协议”。协议中约定发电企业有义务按照电网运营者的要求供电。总的来说,除了1993年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网协议以外,没有其他有关调度程序的规范或规则,尽管每个区域以及每个省的电力系统都有自己的调度规则。

B.7.2 电量交易

目前,电量交易主要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也就是说,政府批准价格,给发电企业分配发电量。交易的电量很小,由双方协商,主要形式是两个省电力公司之间的交易。对于输电损耗或者辅助服务等问题没有特别规定。

但是,电监会目前正在建设区域电力市场,其中东北、华东区域电力市场已分别进入试运行阶段,南方电力市场进入模拟运行阶段,华中华北、西北电力市场正在按计划推进市场建设。这些将在后面作详细阐述。

B.7.2.1 省内电量交易

目前,大多数交易是在发电企业和省电力公司之间进行,后者是唯一的买主,并且拥有省内大多数输电和部分配电电网。年度和月度交易量基本由省政府决定(省经贸委),每天的发电计划由省电力公司根据限额制定。

B.7.2.2 省间交易

通常两个省之间的电量交易由相关的省电力公司和区域电网公司安排。跨区域交易由相关的区域电网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安排。到目前为止,只有少数几个发电企业向所在地以外的区域售电,而且都经过国家发改委的批准。但是,西部地区一些大项目将会大量增加电量的跨区域流动,例如三峡工程。

B.7.2.3 价格、交易时段和表计

目前,交易价格需要有关物价局的批准。在未来的区域电力市场上,电量交易将通过集中招标方式形成,并按照交易安排进行调度。(www.xing528.com)

目前大多数电量交易都是按年度或月度进行,仅仅在某些地区有很少一部分是按小时交易。我们了解到这种按小时交易主要是省电力公司之间,部分是区域电力公司之间,根据自己的需要共同协商在较短的时间内采取这样的方式。华东和东北地区新成立的区域电力市场还是模拟运行,不进行按日竞价或实际结算。

B.7.2.4 华东和东北区域建议的交易安排

我们了解到,华东和东北区域将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交易安排),目前的模拟运行是以月度为基础,发电企业需要配备小时计量表,以支持市场运行。另外,交易安排将考虑到输电阻塞问题,也就是说,由于特殊地理位置而受到输电堵塞的电厂将会在交易安排中给予特别对待。

我们还了解到在未来的区域电力市场上,输电损耗的影响将在竞价交易中给予考虑,将会在损耗参数中得以反映。

我们还了解到,根据电监会“第21号文”,在新的交易安排中,辅助服务将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由发电企业提供的强制性服务;另一类是可以补偿成本或得到“市场价”而提供的商业服务。

B.7.3 零售竞争

目前,用户不能选择供电商。电监会和国家发改委最近发布了关于“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暂行管理办法”的文件。其中规定了此类试点项目的一般原则和目标,但是没有对具体做法制定详细计划。吉林省准备开展一个大用户的试点项目。

B.8 地区行业和市场安排的监管

从上面的阐述可以清楚地看出,电监会对全国范围电力市场的监管行使中央职权。具体来说,根据国务院“5号文”,电监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发展电力批发市场,包括制定电力市场整体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电力交易的市场设计,决定交易安排。

(2)监控电力市场的运行以确保有序和公平竞争,监管输电、配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3)给在电力行业运营的公司发放营业执照

电监会“21号文件”是这一过程的重要开端,因为它提出了区域市场发展的基本框架

电监会目前监管权力的主要限制是在定价方面。根据现行法律,电价是由政府物价部门(国家发改委)来决定,尽管电监会有权审查电价水平和对电价调整提出建议。但是,电监会在决定辅助服务收费标准方面有特殊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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