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4.1 电价现状
B.4.1.1 发电电价
目前,所有的上网发电企业售电都按照物价机构确定的“电价”,这个电价一般在电厂最初建立的时候就确定了。最初,电价是在以下基础上确定的:
(1)对于电厂的总发电量有一个每千瓦时的单价,以电厂最小运行小时数为基础,后者确保收回固定成本。
(2)在相对短的时间内收回投资成本,之后电价就会下降。过去,这种电价被认为是电厂整个生命周期的“合同”,但是,近几年来,这种定价出现了以下几个变化,动摇了把电价当作准合同的依赖:
1)对于新成立的发电企业,设定的电厂经营期延长,因而投资回收期也延长了。
2)有些电厂电价提高,以反映煤价的大幅度上涨。
3)因为缺电导致了运行时间增加,对最小运行小时以外发电量的价格进行特别调整。
国家发改委制定了新的电价文件(于2004年6月15日发布),改变了新建发电企业的定价基础,对区域电网的新增能力实行统一电价,并对每个省份规定了统一的电价标准。这种定价方法仍然建立在“正常”发电小时数的基础上,但根据电厂的边际成本,对于正常发电小时数以外的发电量规定了较低的电价。
与此同时,一些新的电量交易规则也使发电企业除了直接向区域电网公司售电以外,有了其他收入来源。从目前的规定看,没有关于这些收入的具体规定。但据称这些交易规则(例如华东月度市场)对发电企业竞价上网的报价有效设置了限价。
对于实际电价水平,不同类型的发电企业使用不同的电价,以下是2005年的数字:
(1)核电企业平均电价为0.41元/(kW·h)。
(2)火电为0.36元/(kW·h)。
(3)水电为0.30元/(kW·h)。
B.4.1.2 用户(零售)电价
2005年全国平均零售电价为0.50元/(kW·h),基本是东高西低。下面举例说明2005年不同省份的电价差异:
(1)最终用户平均电价最高的省份是:海南、上海和广东,均超过0.6元/(kW·h)。
(2)最终用户平均电价最低的两个省份是:贵州和青海,约为0.35元/(kW·h)。
省内的零售电价也随不用类型的用户有很大差别。例如,以下是2002年各类用户的平均电价:
(1)商业0.7元/(kW·h)。
(2)非居民照明0.6元/(kW·h)。
(3)非一般工业0.45元/(kW·h)。
(4)居民,大工业企业0.4元/(kW·h)。
(5)农业0.33元/(kW·h)。
(6)贫穷区县的灌溉和排污用户0.16元/(kW·h)。
根据以上数据,很显然居民、农业、灌溉和排污用户的电价低于成本。实际上,不同类型的用户价格之间存在交差补贴。零售电价还有以下一些其他特点:(www.xing528.com)
(1)目前,针对一些地区的大用户存在分时电价,但是分时电价使用的范围较窄。另外,也没有实行可中断电价。
(2)同样没有规定零售电价随不断发展的电量交易安排中产生的价格信号而变化。
B.4.1.3 电网使用费
到目前为止,无论是输电还是配电,都没有专门的电网使用价格。实际上,电网使用费是向用户售电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发电企业以后的剩余部分。大体来说,这个电价表明,2002年发电企业得到总收入的66%,而电网公司得到34%。我们调研过的企业一致认为,这样取得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目前电网的运营和维护,以及电网的进一步扩充。
B.4.1.4 未来定价结构的预测
近期(未来12月内)的定价呈现以下趋势:
(1)由于近期电力需求增加,燃料(特别是煤)价格持续上涨,发电电价将有一定程度的继续上涨,各省存在差异。
(2)零售电价的平均水平将整体上升,尽管不同季节、不同时段会有差别。这主要是因为过去的零售电价中发电成本占了很大比例,而电网所占比例有限。但根据新的电价政策,预计电网公司的利润将有所增加。
(3)根据有关价格调整政策,消费者价格应更反映成本,零售电价的结构也将发生变化。
至于远期的电价,国家发改委的官员告诉我们,他们认为,政府决定的发电容量电价和市场决定的电量电价两者相结合的改革仅仅适用于过渡阶段,从长远来看,两个因素都可以由市场来决定。
B.4.2 价格监管权力和程序
中国现行的价格法规定,国务院的政府价格部门是主要负责价格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机构。与此相一致,从“7号文”中可以明显看出电监会在价格监管方面的地位有限,在“5号文”中对此有详细的阐述。
B.4.2.1 价格批准过程
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检查、批准和设立电价,以及监督和检查电价的实施。它的电价监管的责任包括检查和批准发电价格,检查和批准省目录电价,以及检查和批准所有的电力附加费和建设基金。国家发改委电价监管系统的执行程序如下:
(1)企业一般向当地物价局提出申请,物价局经过协调,上报到上级物价部门批准。
(2)省物价局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批准。
正如“5号文”中所述,电监会可以行使以下职责:
(1)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提出电价调整的建议。
(2)监督和检查电价以保证实施。
据我们了解,国务院已经制定和批准了电价改革计划,但至今只有零售价格部分得到了实施。另外,这一计划主要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实施。
B.4.2.2 程序问题
依据我们对价格监管权力和过程的理解,目前的价格监管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主要有:
(1)尽管国家发改委不是电力行业的专业监管机构,它仍然在电力行业的价格制定方面行使主要权力。
(2)电监会行使其他一些与电价有关的职权,由于电监会不能在价格方面作决定,可能会给这些职权的行使带来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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