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负有保证电力供需平衡的责任,那么在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答案是显然的——由市场机制来负责。价格机制被认为是可以促进有效供给和合理需求的,但是在很多市场中这种作用并不是总能有效发挥。而且,电力市场比大多数市场更复杂,所以政府总是担心市场调节的过程中会出现电力短缺。
吸引新的投资的问题通常出现在新的或过渡期的电力市场中,而且已建立了一些机制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目前所知的是,中国的电力市场试点中还没有采用这些机制。不过到目前为止,一方面看上去在中国投资新建发电机组的兴趣不是问题,而且有很多投资者希望继续投资建设比政府愿意批准还多的容量。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事实上所有那些投资者都是国有公司,如果是私有部门投资的话,就不会有如此高的投资热情。因此,从长期考虑来看,应该考虑采取一个可行的过渡性的容量机制。
5.4.1 模式2中的投资监管
基于其他地方的一些实践经验,在模式2中电力行业对于投资监管的长期安排如下:
(1)发电容量规划由相关电网公司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宏观经济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2)规划的批准发改委协同电监会负责。
(3)电网公司在电监会的监督下负责实施规划。
(4)新的发电容量通过竞争招标的方式签订新合同,招标工作应该由购电机构(在中国应该是电网公司)按照电监会明确的程序、在电监会的监督下来执行。电网公司根据对输电成本的测算指出哪里需要建设电厂。(www.xing528.com)
(5)这些购电合同在向模式3转变的过渡期可以继续存在,这些合同可能销售给新的投资者(大的电力公司),但是这些合同电量必须向市场报价,或者是由新的投资者来报价,或者是由电网公司或者合同的购买者来报价。
5.4.2 模式3中的投资监管
在模式3下,确保具有充足投资的机制将可能不同。在未来可能存在的更加市场化的环境中,保证发电和输电投资决策之间的协调是非常重要的。
(1)从长期看,理想化的方式是市场决定系统所需的容量,但是应该考虑,是否需要容量机制来保障市场有足够的容量。
(2)在模式3中对于电网公司来说最难的规划问题是,如果发电公司不遵循一个集中的发电规划,电网公司难以计算出未来需要多少装机容量。理想的做法是,发电公司必须承担其连接到电网的所有费用,以及该部分新增装机容量所引起的需要加强电网的全部费用。但是由于电网中所有电厂的电力流相互作用,很难确定这些费用。
(3)不同的地方解决这个问题有不同的方法。在大多数地方,电网公司公布3年、5年或7年预测,包括发电容量的增长,以及不同地区新建电厂需建设新的输电线路的费用等。电网公司在发电公司的要求下,有义务提供新发电厂的接网价格的报价。该报价必须根据经确认的成本计算,并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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