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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电力企业监管措施分析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价格与成本监管中,为合理确定和控制成本,避免消费者不合理的负担,平衡电力企业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监管机构应该对被监管的国有电力企业员工,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最高额度做出限制。现阶段,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电力监管主要对象在所难免。

国有电力企业监管措施分析

如前所述,就其历史起源和在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情况看,经济监管的对象主要是私有的公用设施企业。原则上,监管机构对公、私两类企业都应该而且能够公平对待,但国有企业因其激励机制不同而对同样的监管措施会有不同的反应。

4.5.1 监管国有企业的困难所在

监管控制一般是通过经济激励和制约发挥作用。私有企业希望利润最大化,这一假设是现代经济学的基础,也是主张竞争能够提高效率和更好地利用资源的逻辑基础,进而构成了引入市场经济的充分理由。原则上讲,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对价格的监管或施加财务惩罚而影响一个企业的盈利,从而激励和制约企业按照理想的方式运作,这是因为私有的公用事业一般会对监管机构的决策做出较为敏感的反应,以使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获利最大化。

但是,国有企业可能并不在乎利润的最大化,其经理人可能更愿意追求其他目标,例如:

(1)浪费资金,不适当地将成本做大。

(2)短期行为,忽视长远目标。

(3)盲目投资,把企业人为地“做大”而不是“做强”。

(4)经理人仅对上级任免者负责,过分重视上级对个人职位的任免,不重视企业效率,不重视行业监管机构对所任职企业实施的经济监管。

国有企业的这些问题在几个国家都出现了。当然,这不是说对国有公共事业企业不需要进行监管,而是说如果没有意图或者不可能将这些国有企业转化为私有性质,就必须认识到,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将大受影响,监管的效果可能大打折扣。(www.xing528.com)

4.5.2 监管国有电力企业的特殊方法

国有企业的上述问题还说明,要实现有效的电力监管,仅仅考虑标准教科书中所给出的方法是不够的,还必须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情况使用其他一些手段,包括:

(1)把成本或其他参数与“基准”数据进行对比,或者限制收回成本的程度,而不是直接用利润激励来提高效率。在难以对国有企业成本进行审计、特别是某些国有电力企业的关联交易比较隐蔽时,这种方法比较有效。

(2)对违规的企业予以公开通报。一般情况下,由于国有企业经理人对于个人声誉比经济处罚更为在意和关注,因此可以有效地使用这一措施影响企业的行为。这一措施使用得好,可能直接影响经理人的任免,因此可能很有效。

(3)对被监管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参与其职务任命。从衡量专业能力和经营绩效的角度来看,监管机构可能更直接地了解什么人适合被监管企业的高级管理职位,更直接地了解有关人员管理企业的才能、专业能力和经营绩效,因此建议监管机构对上级任命制的被监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参与其职务任命。例如在被监管电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程序中,可规定必须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听取监管机构的建议或征求监管机构的意见。

(4)监管被监管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水平。如在第2节所述,监管的目标和原则通常表述为平衡三个主要方面的利益,这三方分别是用户、公用事业投资者(国有企业当然包括其经营者)和政府。在价格与成本监管中,为合理确定和控制成本,避免消费者不合理的负担,平衡电力企业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监管机构应该对被监管的国有电力企业员工,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最高额度做出限制。

现阶段,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电力监管主要对象在所难免。但从长期看,要想使电力监管完全发挥效力,明显提高电力行业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必须在电力领域引入包括私人资本在内的多种成分的投资,优化电力企业和投资结构,实现产权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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