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发电投资监管
对于谁应该决定发电投资的争议比输电和配电领域更为激烈。在世界各国也各不相同。在纵向结构的体系中,主要是确定以取得一定程度安全性为目标的发电规划标准,并要求企业遵循这些标准。这些标准也适用于单一购买者模式。在那些引入发电竞争的国家,做法各不相同。例如,在英国,投资类型和规模的决策完全由市场力量决定,没有其他因素刺激或限制新的发电投资规模。在其他地方,例如美国的部分地区,出于对发电投资是否充足的考虑,针对“负荷承担主体”,即零售商,引入了发电容量需求。
在中国,那些发电仍然是垄断业务的地区,上面有关输电和配电的规划和批准方面的论述是适用的。在竞争情况下,围绕容量需求或容量支付的有关问题将在本章第5节进行讨论。这里提出关于发电投资具体核准的几点意见:
(1)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发电企业仍然要遵从技术标准,并同意遵守市场规则(交易安排)。
(2)发电企业仍然需要取得许可,这样,如果他们没有遵守规则,许可证就会被吊销。
(3)发电企业还需要取得厂址(土地使用)批准、环境批准、水资源批准等。
但在竞争条件下,应该不需要审查投资的经济性。竞争性市场的存在就应该确保发电企业自我决策,即如果认为自己能够盈利才进入市场,竞争压力也会使发电企业确保发电质量,而且不会过度支出。但是,这要求交易安排的定价机制可以发出需要投资的信号。这就是“容量支付”的问题,将在下一节进行讨论。
4.3.2 输电和配电投资监管
理论上,输电和配电投资也可以实行竞争,但是实施起来非常复杂。集中统一进行网络扩展仍是所有国家或多或少使用的方法。
其他国家监管投资的典型的做法是,针对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新设备,系统运行机构或网络所有者(常常和监管者一起)拟定一套鉴别、评估、建设和收费的规则。在英国,对输电企业实行输电规划标准,这些标准所要求的投资计划在价格监管中得到确认。在阿根廷,私人投资者可以建设输电线路;在美国,有几条输电线路已经提出建议书,一条已经实际建成,但私人建设输电线路不是主流趋势。在这两个国家,监管者都需要很高程度地参与扩建计划和价格制定。
对于网络领域的投资监管,有两个单独的方面需要讨论:决定必要投资的过程和批准具体投资建议的过程。因为在第3节已经讲过投资核准的程序,这里只讨论决定什么是必要投资的过程。
4.3.3 议定的投资标准和责任
明确垄断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方式以及它们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很有必要的。由于它们是垄断企业,因此为了保证消费者能获得符合标准的服务,非常有必要使网络的运营符合一定的行为标准。这些方式方法包括:
(1)可以建立一些指标,如允许停电时间,或者频率波动区间以及电压限制等。这些业绩指标是输电和配电企业的义务,并且应在许可证中明确(根据不同地区电气化的程度和类型,可以允许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
(2)在新的市场环境下,确保发电和输电投资之间的协调。发电投资者可以决定何时何地建设新电厂,电网公司有责任为这些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输电网架的支持。
但是,仅仅有这些义务和业绩标准要求,对于保证适度投资来说并不够,必须通过监管投资计划来加以补充,需要以下几点作为支持:(www.xing528.com)
(1)议定的规划方法和标准,遵循系统发展的需要。
(2)对有关整体和各地区经济增长速度、利率和通货膨胀变化等的宏观经济预测要达到一致看法。
(3)公认的评价方法,决定进行哪些明确的投资,该方法适用于宏观经济预测。
(4)这种方法可能采取标准的成本收益分析的形式,通过其避免的缺电状况、减少输电阻塞和线损而节约的燃料成本来对提出的投资建议进行评价。可能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提出并证实哪些投资比较经济,应该予以实施,以及如何将成本分摊给市场参与者。
(5)按照以上规则和方法,监管机构修改和审核投资项目和计划。
(6)实施这些计划,对特殊部分按照预先准备的进行投资审核。
4.3.4 对中国现阶段系统规划和投资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议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关于系统规划和投资监管,建议采取以下的分工和协调方式:
(1)由于电监会负责电力安全,投资所需达到的安全水平的决定权应归国家电监会,但需要与国家发改委协商。
(2)电监会应制定与许可有关的义务和运行标准。
(3)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宏观经济预测应当成为编制电力发展规划的依据。
(4)电网公司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宏观经济预测的基础上编制电力发展规划。
(5)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电力发展规划的最终审批,包括听取其他行业和政府部门的意见。
(6)一旦能源主管部门审批电力发展规划之后,电力发展规划将在电监会的监督下,由电力企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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