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 中国监管职权纵向分配的重要意义
从第2节所述的国际实践和附录B的内容可以看出,在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的职权分工非常明确。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大部分一线监管任务尤其是配售电监管任务不可能由国家电监会及其6个区域派出机构就能完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中国不仅幅员辽阔、地理区分非常大,而且电力行业规模及经济总量也相当庞大,显然单靠中央一级及其6个区域派出机构不可能行使有效监控。
(2)中国是典型的地区间差异性突出的国家,不同地区电力企业的运行条件大不相同,要做到“因地制宜”,必须要让地方的监管机构承担较大的责任。
(3)配电(目前包括售电)为垄断经营,电力供应的价格、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服务质量等都需要有效监管,这些业务分散在众多甚至远离省会城市的市、县,电力行业监管的最终效果将在这一环节体现,国家电监会及其区域派出机构(即便是省级监管机构)往往鞭长莫及。目前这些具体的监管职责大都分散在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职责分散,而且这些部门监管手段和方法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电力监管的要求有很大差距,有的监管职责甚至还是缺位的。
3.5.2 对中国监管职权纵向配置的具体建议
图1-1所示为我们设计的中国电力监管机构纵向设置框架,包括本部、区域、省级、市县四个层级。
图1-1中的市县办公室执行和强化对当地电力企业的监管。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地域范围较广、人口较多的省份,非常有必要设置这些市县监管办公室。此外,这些办公室还是电监会在基层的代表机构。根据我们的观点,这些市县办公室的规模可以相对较小,只需配备3~5名经验丰富的合格监管人员即可。(www.xing528.com)
图1-1 中国电力监管机构纵向设置框架建议
我们强调,根据上面和其他类似的框架安排,国家电监会制定通用的监管方法、框架和市场规则时,应该有区域和省级监管机构的普遍参与,并要有开放的讨论程序和过程。
详细的职责分配应该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省份的具体环境来制定。例如,在已运行或者在积极筹划中的区域性电力市场中,区域监管局应负责市场和输电系统的监管工作。在没有区域性电力市场时,区域监管局的权力要小一些。这时,省级和市县办公室应该在省内输配电系统和售电市场的监管中起作用。
一般而言,配售电监管应由省级监管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监督,执行可以由省级来完成,但若由市县执行可能会更有效。同样,质量监管的具体执行也应该由市县来进行。
电力监管详细的职责划分,如图1-2所示。
图1-2 建议的电力监管具体职能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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