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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中国电力监管职能的建议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本节前述分析讨论的基础上,这里将对中国电力监管职能的横向配置提出一些建议。与此同时,电监会应逐渐承担电价监管的主要责任。建议电力行业具体的价格与成本监管职责由电监会统一承担。

优化中国电力监管职能的建议

在本节前述分析讨论的基础上,这里将对中国电力监管职能的横向配置提出一些建议。

3.4.1 建立专门的能源政策制定机构

在改革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价格司等相关机构职能配置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尽快成立一个能源政策机构——能源部,其主要负责:

(1)为中国能源部门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相关政策、发展战略和规划。

(2)协调电力与一次能源煤炭石油及天然气的发展,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3)负责起草有关电力法规,制定电价政策等有关指导电力监管的政策。

但是应当强调的是,该机构不能既制定基本规章,又作为这些规章的具体执行者。

只要能与中国实践相兼容,也可以采取其他不同的机构组织形式,但基本原则是相对集中监管职能、“政监分离”、责任明确。

3.4.2 界定投资监管责任

目前,电力行业的全部新增投资都由国家发改委归口管理,理由是它负责经济发展。同时应建立一个恰当的协调机制,使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同电监会、地区电网公司(购电公司)进行有效的协调和互动。为此,要更明确地界定发展规划与投资监管各自的责任(关于电力投资监管的协调机制,我们将在第4节中详细叙述)。从监管功能的角度看,电监会应被赋予以下的职责:

(1)规定电网企业在其专营区的义务,要求其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基础设施和相关服务。

(2)要求被监管企业设立合理的预测、计划和执行程序,使他们能够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需求的方式履行其职责。

(3)要求被监管企业投资的项目支出必须讲求效率,不能由此形成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4)要求被监管企业承担提供电力充足供应的义务,并监督这一义务的履行。

(5)如果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强制执行投资义务。(www.xing528.com)

3.4.3 逐步调整电价和成本监管职责的配置

如前所述,电价监管是电力监管的核心内容,电价监管也不属宏观经济调控范畴,而且中国已经成立了专责的电力监管机构,从政府职能配置规范化、合理化要求出发,价格监管职责显然应划归电监会。

我们也理解,价格监管职责的全面转移,不仅仅是国家发改委与电监会两个机构之间的事情,可能涉及中国整个政府行政体系的调整。因此确实需要一个统筹安排的过程。随着电力体制和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相关的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目前是国家发改委)可以逐渐放弃对电力行业进行具体定价的监管角色,而将其职能转换为制定包括价格政策在内的能源政策、发展战略和宏观规划。与此同时,电监会应逐渐承担电价监管的主要责任。

我们也建议,即使将来电监会已承担起电价监管的主要责任,主要的监管方法和价格传导路径,应该会同国家发改委(或新成立的能源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改革的其他机构(包括我们建议的工作小组)共同规划。

我们建议财政部负责制定各行业均适用的财务成本政策、通则和标准等,电监会根据这些政策、通则和标准制定电力行业具体的成本准则、规则等,并具体负责监督电力企业实施。

必须强调的是,电力企业尤其是电网企业价格监管与成本监管不可分割,目前中国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分头实施具体监管的状况必须尽快改变。建议电力行业具体的价格与成本监管职责由电监会统一承担。

3.4.4 协调反垄断(竞争政策)的职能分工

如果政府成立一个专门的竞争监管部门,电监会有责任与之相协调,在其竞争政策的指导下实施监管工作。

但由于电力系统运行的整体性很强,在建立了竞争性电力市场后,电监会不仅要监管垄断性企业,对电力部门中有关竞争政策的事务,也应该起以下主导作用:

(1)对于潜在的竞争领域(发电和零售供应),电监会应制定有助于促进竞争的规则,防止任何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力,以确保向竞争性电力市场的有序过渡。

(2)电力企业间的购并问题,电监会也应有权予以干预,若由电监会和专门的竞争监管部门两家联合处理,电监会也应具有主导权。

3.4.5 落实技术和质量监管责任

目前,在技术和质量监管职权配置方面,部门间尚无大的争议,而服务质量监管“缺位”的问题很严重,这是电监会短期内能够发挥作用、树立良好形象和体现其价值的一个平台和机会。电监会应尽快制定相关的规章和法规,同时要建立一个电力企业和消费者都能真正参与的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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