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电力行业监管职能配置很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1 政策制定和监管职能不分
如前所述,很多国家设有能源部(或同等部门),它负责制定电力工业的上层政策和决定市场结构,包括行业竞争的程度。这些部门通常还负责需求预测和市场分析,并就燃料及电源结构、能源和环境平衡发展等问题做出规定和提出指导意见。这些部门还对监管机构提出政策指导意见,如推进行业市场化的步伐、公共补贴和电价政策等。
在那些已成立了专责电力监管机构的国家,过去政府部门履行的监管职能如运营许可证管理、电价监管、质量监管等,都转移到了监管机构。在有些国家,虽然监管职能已转移到了监管机构,但政府相关部门还保留制定监管规则的责任。
中国已经有了专责的电力监管机构,但中国没有专门负责制定能源或电力行业综合政策的部级机构。目前,国家发改委似乎承担着制定能源或电力行业综合政策的职能,但它同时还承担电力监管机构的核心职能如电价监管职能等,政策制定能力明显受到影响。结果是政策和监管职能的界限比较混乱,直接导致了以下结果:
(1)电力工业宏观政策制定和行业规划能力严重弱化。
(2)国家发改委与国家电监会职能交叉重叠,降低监管效率。(www.xing528.com)
3.2.2 规划审批与投资监管职责混淆
如上所述,在中国,除了国家发改委外,没有相关的“政府部”或其他类似机构专门负责制定能源或电力行业综合规划和政策。同样,电网公司也没有制定和执行系统扩展规划的责任。而国家发改委的主要精力并未用于政策制定和规划审批方面,因为它负责具体项目的投资核准,后者琐细且面广量大,当然要占用主要甚至全部精力。其实,具体项目的投资核准因与电力成本、系统可靠性等用户利益直接相关,通常被看作是监管的一个主要内容,可由监管机构负责执行。特别是在有了专责的电力监管机构后,仍由同一个政府机构既管规划审批又管投资项目具体核准,结果不只是规划管不好,投资核准也因不能与监管整体内容及目标有效协调,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2.3 电价监管职责配置不当
在中国,虽然已经成立了专责的电力监管机构,但在电价监管方面,这个机构在绝大多数事项上只能提参考性建议,而国家发改委几乎保留着所有的电价监管权力。
在很多国家,相关的政府部门(也包括财政部)与监管机构一起参与电价监管方法的确定。对于新成立监管机构的国家来说,这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但在这些国家,只要建立了专责的监管机构,具体的电价监管决策通常由监管机构负责。因为正如前所述,针对垄断性电力企业的监管而言,电价监管是各项监管的核心内容。专责的监管机构没有电价监管决策权,在逻辑上难以想象。所以,像中国目前这种做法,导致对监管理解的混乱及部门间争执不断的现象是很正常的,因为它显然违背了“避免职能重叠”、“责任明确”等行政体系设计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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