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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成立后电力体制改革小组人员变动概况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监会成立后,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组成人员有所变动。

电监会成立后电力体制改革小组人员变动概况

在中国,除电监会外,目前还有多个政府机构负责电力监管,但影响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本节中我们将对各机构及整体情况进行分析。首先我们对这些机构及其对电力监管的影响作些评述,由评述可以看出当前监管体制的主要问题是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集中行使明确的监管权力。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当前监管权力的分散和不明确等问题无疑对民营投资者投资该领域构成了障碍

3.1.1 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

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于2001年成立,其成员来自政府多个部门,“5号文”明确规定了其职能。

电监会成立后,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组成人员有所变动。现在的组长由国家发改委主任担任,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电监会副主席担任,办公室也设在电监会。这种将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组长单位和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单位分属不同部门的安排,可能使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效率不会很高。

虽然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电监会,但似乎电监会在电力体制改革中不具主导地位,除电力市场设计外,电监会不负责设计和领导整体改革进程,也不负责电价改革等核心内容的改革设计和执行。

“5号文”正式实施以来,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似乎也不太活跃,不清楚改革的领导机构是否还会有新的变动,但无论是否有新的安排,电力体制改革领导机构的构成和作用,将从根本上影响中国电力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

3.1.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改委)于2002年改组成立,是负责宏观经济调控的部门。但与其他多数国家不同,中国目前没有能源部或类似的专业部级机构负责能源工业,这一职能主要由国家发改委的能源局和价格司负责。就电力工业而言,发改委能源局不仅负责长期规划,还批准所有重要的投资项目,包括发电和输电项目。国家发改委还履行其他一些通常由政府能源部(或类似的专门政策机构)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中国总体的能源政策、预测需求、提供能源选择指导意见等。

国家发改委同时还具有微观经济监管机构的一些核心职能,如发改委价格司不仅主导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电价改革,还审批发电公司、电网公司的电力销售价格。(www.xing528.com)

3.1.3 财政部

我们理解,目前对电力企业某些财务准则、财务成本标准等与电力企业相关的事项,财政部有决策权。这意味着一些应该属于电监会的职能与财政部的部分职能可能会出现重叠。不过,我们也了解到,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财政部有着广泛的工作职责,难以顾及行业特点十分突出的电力财务成本(主要指垄断环节财务成本)监管问题。对于这种部分职能重叠的问题,财政部与电监会可以按照工作的性质以分工协作的方式加以解决。

3.1.4 省级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已经改组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而许多省还保留有经贸委,充当着履行地方工业监督和协调的角色。

在实践中,它们似乎在许多方面都履行着应由当地监管机构履行的职能。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国家电监会当时还没有开始省级监管办公室的建立工作,现在也只在少部分省设立,市县级监管办公室的建立工作更是遥遥无期,而地方经贸委填补了这一空缺。长期看,电监会在各地区分支机构建立起来后,如果省级经贸委继续在电力工业发挥作用的话,职能冲突不可避免。

3.1.5 国资委

国资委是2003年成立的一个委员会,负责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国资委的职能包括监督国有企业业绩、任命和撤消企业高管人员、建立审计要求、批准重大决策等。

由于中国大多数电力企业(包括所有的电网公司)都是国有独资公司,对于电监会而言,国资委的影响不可忽视。在企业并购、业绩评价和高管人员任免等问题上,这两个机构的看法可能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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