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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电价改革:破解垄断、降低成本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其资源限制,日本的电价水平比其他发达国家都高。可见,日本与美国的电价水平差别不大,与英国、法国、德国相比依然较高。目前,对于家庭等非自由化对象供电,仍然由日本的10家大型电力公司实行地域垄断。

日本电价改革:破解垄断、降低成本

受其资源限制,日本的电价水平比其他发达国家都高。根据日本内阁府调查研究显示,从日本标准家庭每月用电量(280 kW·h)所需费用的内外价格差来看,以2001年11月为基期,以日本东京电力收费水平为100,根据当时汇率测算,美国纽约是94、英国伦敦是55、法国巴黎是46、德国法兰克福是68。可见,日本与美国的电价水平差别不大,与英国、法国、德国相比依然较高。

日本对电力根据不同用途而制定多种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主要类型有:以居民为对象的家庭用电;以办公楼、商店等为对象的商务用电;以工业为对象的高压电及大规模工业企业用的特别高压电等。近年来,日本在电力收费制度改革方面的措施包括:实施供电合同收费确定申请备案制;引入地域间竞争;实施燃料费调整制度;大规模用户供电零售收费自由化;实施供电合同收费下调申请备案制等。目前,对大规模工业企业、商业大厦等特定单位的用电收费管制已经放开,实行了自由化对象用电收费政策;而家庭、商店、办公楼、医院、普通企业等用电收费仍然实行严格的管制,称为非自由化对象用电收费政策。下面就分别介绍不同用途的电价体制和电价管制方面的改革情况。

1.5.1 非自由化对象用电收费定价方式

对于家庭等非自由化对象用电收费一般采用的是两部制定价方法,即由与用电量无关的基本收费加上根据使用量收取的费用所组成。家庭用电收费采取的是“用电量分档累进两部制”,主要划分为120kW·h(每月生活必要使用量)以内、120~300 kW·h以内、300kW·h以上等3个档次。第一档收费水平较低,第二档按平均收费水平收取,第三档收费水平相对较高。这种收费方式反映了费用的累进倾向,即用电量越多,单位用电量收费也就越高。

在普通的收费目录中,还包括分时电价(夜间用电、收费较低)、季节电价(夏季以外的季节用电、收费较低)等种类。另外,为了减轻电力公司的成本费用压力,增加收入,根据用户个性化的需求,在向政府经济产业大臣申请备案后,可制定多样化的收费目录。例如,以扩大用电量为目的、面向特殊条件用户的优惠措施(包括全电气化住宅收费优惠政策、账户划转优惠措施等)。

目前,对于家庭等非自由化对象供电,仍然由日本的10家大型电力公司实行地域垄断。为了防止利用垄断地位制定高收费标准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此类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下调时除外)必须经过经济产业大臣的认可。由于10大电力公司间的竞争关系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日本经济产业省还制定了“标准查定”政策,在电力企业提出提高收费申请时,经济产业省要对电力企业成本进行“标准查定”。要核查的电力企业供电成本包括:发电成本、送电成本、一般费用三个方面。根据10大电力公司目前的效率水平,经济产业省制定电力企业“同业对标”标准,经济产业省还需要充分考虑10家公司不同的地域特性及用户结构,在此基础上对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经过“标准查定”后确定的收费标准应由符合效率经营基础上的适当成本加上适当利润构成,即在不实行价格歧视,能够保证供电企业持续供电的成本并获得适当利润的前提下,采用完全成本定价法进行收费水平的确定。

1.5.2 自由化对象用电收费定价方式

从1995年12月开始,日本经济产业省针对特殊规模电力用户等特定单位(具体到一处建筑、一个机构)供电制定了“特定电力事业制度”,其收费水平在供求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确定,只要向经济产业大臣提出申请备案即可。

从2000年3月开始,日本电力收费实行了部分零售供给自由化、对于大规模工厂特别高压用户的用电可以由10大电力公司以外的供电企业提供等改革措施。这种情况下的供电价格可以由用户和电力公司之间通过协议自由决定。(www.xing528.com)

1.5.3 电网转运服务费的确定方式

由于电网设备投资巨大,新进入供电企业一般难以承担高额的电网投资费用,而且各自建网,势必造成重复投资、对于经济效益的提高无益。所以,日本经济产业省规定新进入的供电企业必须使用10大电力公司电网进行供电,这被称为“转运”。

为防止10大电力公司依靠电网垄断优势,制定较高转运价格,排挤竞争者,影响电力行业效率的提高,经济产业省规定转运合同的确定必须得到经济产业大臣的认可。如果该转运合同条款对某些企业有不适当的歧视对待行为,经济产业大臣可以命令其改正。

日本经济产业省规定:转运收费的确定也采用两部制,由与转运电量无关的基本收费加上根据转运电量而计算得到的费用所组成。新进入的供电企业对10大电力公司所支付的转运费用根据该转运所必需的费用来确定,费用确定不仅要参考过去的费用实际情况,还要将预期经营效率提高、技术革新、可预见需求变化等因素考虑进来,以便确定适当的费用。

为了保证10大电力公司的电网转运合同条款公平、中立,转运价格合理,解决10大电力公司与新进入的供电企业之间,以及营运者之间的冲突或纠纷,经济产业省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出台各种政策法规,如向经济产业大臣申述权益制度、“电力业务纠纷处理办法”、“电力业务指南”等。转运业务目前已涉及9家新进入的供电企业,它们的供电总量在所有自由化对象用电总量的比重2002年3月已达到0.5%。

1.5.4 燃料费调整制度

由于日本发电企业过分依赖国外石油与天然气的进口,因而燃料进口价格变动对10大电力公司经营业绩有着巨大的影响。为了使非自由化对象部分电力收费能够迅速反映原油价格、汇率变动等情况,从1996年1月开始,推出了对应于燃料费的变动,收费每3个月进行一次自动调整的“燃料费调整制度”。每次调整以海关统计所公布的上上季度各种燃料进口价格3个月平均值为依据。例如,某年度7~9月的电力收费价格反映的是1~3月的海关统计的价格水平。这个制度还规定,为了避免收费价格频繁地小幅度变动,根据燃料进口价格计算后的供电价格比原价格变动幅度在±5%以内时,不进行调整。同时为了防止供电价格过度波动,经济产业省规定了调整上限:无论燃料进口价格变动幅度多大,供电价格一次调整的上限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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