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电力工业改革是以一系列法案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进行的。美国电力工业改革的立法进程如下。
1.1.1 公共事业管制政策法案(1978年)
1978年,公共事业管制政策法案(PURPA)出台。颁布此法案的目的为:减少对外国石油的依赖性,提高环境质量,鼓励非化石燃料发电,包括使用再生能源发电。PURPA法案鼓励了商业性电厂(非公用事业发电厂NUG)的建设,并授予发电资格。此法案提高了电力市场发电侧的竞争性。
1.1.2 能源政策法案(1992年)
1992年,美国通过了能源政策法案。能源政策法案规定公用电力公司必须对独立发电商IPP(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提供转运服务,并且有义务建设提供转运服务所需要的输电设备。能源政策法案禁止零售转运业务,批发转运服务的价格则采取逐级相加办法,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1.1.3 第888号法令(1996年)
1996年,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出台了888号和889号法令。这两个法令规定了互惠的开放准入输电服务价格和辅助服务价格,并且规定发电和输电必须从功能上分离,所有的发电商得到一样的待遇。这在美国电力市场发展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888号和889号法令规定的电网开放(Open Access)必须提供的输电服务包括:发电计划、系统控制和调度、无功支持和电压控制、负荷调整和频率控制、旋转备用、补充备用、电量不平衡调整。888号和889号法令还要求输电服务商负责建设电力批发交易实时信息系统(OASIS),OASIS必须实时更新。(www.xing528.com)
888号和889号法令的颁布产生了显著的效果:批发市场的交易量显著增加,电价制定的透明度提高,电力交易安排得到很大的改善,增大了期货市场的交易量。
1.1.4 第2000号法令(1999年)
针对888号法令颁布后电力市场开放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FERC颁布了2000号法令,在市场设计和规则制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在2000号法令中,FERC提出了建立区域输电组织(RTO)的设想。
2000号法令要求RTO最少有以下特征:独立于电力市场参与者;具有区域的规模;拥有调度操作权;负有维持短期可靠性的权力。
2000号法令也明确了RTO的8个功能:输电费的管理和设计;阻塞管理;并行潮流处理;辅助服务;确定总输电容量和可用输电容量;市场监督;规划与扩建电网;跨区协调。
2000号法令要求所有拥有、操作、控制州际输电设备的电力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输电设备置于RTO的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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