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可从事的行业
根据国务院1987年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如下行业的经营。
1.工业、手工业
是指从事自然淘汰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维修业等。
2.建筑业
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业等。
3.交通运输业
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4.商业
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贮存业等。
5.饮食业
是指从事饭店、菜馆、冷饮店、酒店、面馆等。
6.服务业
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业等。
7.修理业
8.其他行业
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对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如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二)不允许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www.xing528.com)
国家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行业,主要有军工业;严重污染城乡生态环境的行业,如电镀、漂染等;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批发业务;黄金的开采、选冶、加工、收购、销售;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卷烟、雪茄烟的生产、收购、批发,手工卷烟生产;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剧毒化学危险品和民用爆炸品的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生产,农药、化学试剂生产;贵重、稀缺、特优矿产开采;珍贵稀有动物的收购、销售等。
(三)个体工商户的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合法收入占有权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务院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营户的正当经营、合法权益和资产。”
2.生产经营权
个体工商户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
3.商标权
个体工商户对自己的产品有使用商标的权利,有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卖、转让已注册的商标。
4.签订合同权
个体工商户在经济活动中有和其他组织、单位、个体签订合同的权利。
5.字号名称权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名称,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转让、出卖字号名称。
6.名誉权
个体工商户对根据自己的经营作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技术才干、职业道德形成的,有关经营素质、品德、信誉的社会评价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7.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有抵制不合法的摊派、收费,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四)个体工商户的义务
包括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守法经营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履行合同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费用的义务,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义务,有服从国家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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