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小是一种自然存在的外在条件(国家经济规模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本书也假定它是自然存在的),所以实际上它所决定的是该国自然的均衡经济开放度水平或最优经济开放度水平。但是,对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而言,它们的利益追求和世界的利益追求并不完全一致,如果在经济不够发达的时候就达到自然的均衡经济开放水平,这可能会使本国的经济利益受损。所以,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它的最优经济开放度水平并不完全相同。当前有众多文献分别从贸易开放和金融开放的角度,分析了发展中国家的最优经济开放水平问题。
首先,从实体经济来看,经济开放可以促进一国经济增长。但是,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存在的情况下,这种增长的可持续性和自主性都可能受到极大的损害。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大国而言,如果在开放的同时不能够保证一定程度的保护以发展本国相对独立的经济体系,那将可能使本国陷入依赖型增长或贫困型增长的陷阱。汉密尔顿最早提出了发展本国制造业的贸易保护理论。李斯特则更为明确地提出应当对本国的“幼稚产业”进行保护,以给予本国有可能获得发展的产业机会。超贸易保护理论更是提出了“比较优势陷阱”理论。该理论指出,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如果它们按照当前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而不是在一定的贸易保护的基础上使本国的比较优势向生产链的上游演进,那么该国在国际分工中将会永远处于其当前的地位,从而使本国经济获得无发展的增长,并使本国经济处于发达国家经济的从属地位,在世界经济增长收益的分配中一直处于劣势地位。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贸易时,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有限,更容易受到国外经济波动的冲击,甚至会遭受发达国家转嫁经济危机的风险,所以必须在开放的同时保证一定的保护水平,也即相对于发达国家保持较小的贸易开放度水平。(www.xing528.com)
从金融经济来看,首先,由于金融经济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所以其开放程度要和实体经济的开放程度保持基本一致。其次,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最优金融开放的基本理论依据在于,过度金融开放容易导致一国过度的经济、金融波动,甚至会导致经济、金融危机的爆发。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国内金融体系不健全,因此抗金融风险能力有限,为了保证本国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就必须要保证对本国金融一定程度的保护。Stiglitz(2002)一直反对发展中国家过早的金融开放,指出金融开放(对于发展中国家)是“没有回报的风险”,不但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经济增长,反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波动,穷国承担了更多的风险,特别是缺乏安全保障的国家。再次,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本国金融体系不够完善,投资机会有限,本国的金融开放容易导致本国资本的大量外逃。根据传统理论,金融开放会使资本从资本富余的国家流向资本稀缺的国家,从而可以弥补发展中国家资本积累不足的问题,但是如果考虑到市场失灵,更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发展中国家不但不会吸引到外国投资,其高风险反而会导致本国本来就稀缺的资本外流,从而加重本国投资的不足。所以,发展中国家应当保持相对较低的金融开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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