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法(管理条例)》大体上可分为三大部分:总则、分则和罚则。
5.2.1 总则部分
(1)立法目的
加强我国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与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促进道路交通顺畅。
(2)停车场类型及名词解释
停车场指的是供停放机动车使用的室内、地下或露天场所。主要包括三种,即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面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又称建筑物附设停车设施,是指新建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如住宅、办公楼、商业场所等),依据有关规定在此建筑物或附属范围内必须建设的停车场。它具有永久性、对应性、广泛性等特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规划许可的条件下,经营主体就停车场的位置、规模、结构、设备及其他必要事项,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设立的路外停车场,它具有经营性、开放性、集合性等特点。
路面停车场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它具有挤占性、方便性、临时性等特点。
(3)建设原则
停车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计、有序实施、差别管理的原则,逐步形成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规划停车场为辅,路面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采取有偿方式对外开放和错时利用停车场资源。
在城市周边区域的交通枢纽站附近规划建设大型的低收费甚至免费的公共停车场,以实现私人交通和公共交通顺利对接。
鼓励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探索把停车场证明作为购车前置条件,变行政性限购为凭车位证明购车。
(4)管理架构
针对我国现行的停车管理存在部门混乱、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探索成立专门的停车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检查监督。其他的有关职能部门在“统分结合”的原则下,协助、配合开展工作。
(5)停车场用地
在法律或条例中,关于城市停车场用地有两点必须明确。第一是用地的保证。停车场用地必须同时纳入相关的城市发展和建设规划,在规划中明确预留停车用地。第二是用地的性质。公共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属于城市公共产品的范畴,就像城市道路一样,因此,它的建设、经营与管理除了要讲究经济效益之外,更要讲究社会效益,讲究为城市公共服务的效益。
5.2.2 分则部分
(1)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1)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其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由于配建停车场一般是和建筑物实行一体化投资的,不需要政府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它的核心问题是政府要从法律或条例上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不同区域、不同性质的建筑物配建标准。标准的制定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并根据停车需求的发展和停车策略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①对住宅区要在平衡社会停车需求和开发商利益的基础上,提高新建住宅小区或原址重建小区的停车配建标准,做到一户家庭一个停车位。
②对于办公用、商业用建筑的配建标准采取上限阶梯式管理方式,即越靠近城市市中心配建上限越低,从而降低市中心对交通流量的吸引,反之,则提高配建上限标准。
2)配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一般情况下由建筑物的物业公司统一进行,其经营收费要符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
3)配建停车场应与主体建筑进行一体化建设,不能一体化建设的也要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单独配建的停车场很难达到规范设计要求的,可在获得批准后进行集中统一配建。在城市市中心,配建停车设施要尽量采取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库的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做停车场。
4)对于酒店、饭馆、娱乐场所、百货商场、超市、办公楼、医院等易吸引大量出租车的公共建筑,应设置相应数量的专用候客位。在小学、幼儿园等有接送需求的教育建筑附近,应设置相应的临时停车泊位。
5)配置停车场设置的出入口不能直接与城市的道路相连接,而应该按照内部交通组织的运行要求,在建筑物主体的内部道路上进行设置。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其数量与停车泊位总数成相应比例。
(2)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路外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要按照“离心”建设的原则,在市中心实行低水平供给,而且主要解决老居民区的旧账问题,以避免吸引过多的交通流而影响动态交通。因此,在市中心路外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选址上首先要以服务居民区为主,办公区、商业区则不是考虑的重点;而对于市中心以外的地区则逐渐加大停车供给,特别是在城市周边区域的交通枢纽站附近要更多地规划建设大型的低收费甚至免费的公共停车场,以实现私人交通和公共交通顺利对接,在进入城市中心区时引导驾乘人员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城市中心区道路交通压力。
2)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是政府土地政策、投融资政策、财税政策支持的重点,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分类扶植”的办法。①公建公办型。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社会综合效益的一些停车场,政府要采取直接土地划拨、直接投资兴建的方式进行建设,在经营上采取低收费甚至免费的方式,如“停车转公交”式停车场等。②公建民办型。政府负责建设停车场,再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社会转让其所有权(由经营单位买断产权)或经营权(由经营单位租赁经营),政府只对收费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然后,政府把新获得的资金进行停车场的再建设,形成良性循环。③公助民办型。经营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在政府出让的土地上修建停车场,负责资产和设备运作、管理成本和收入。政府对经营方式不加干涉,但在土地出让金及税收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3)在市区建立公共停车场要采取立体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方式建设。要充分利用像城市立交桥下的闲置区域等设立公共停车场。在建立公共停车场周围的一定范围内,严禁设立路面停车场。
4)在实行车库证明作为购车条件时,主要服务于居民区的公共停车场,可以以长期租赁的方式租给居民做自用车库,享有作为购车时的车库证明权利。(www.xing528.com)
(3)路面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利用城市非主要道路设置部分路面停车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停车场不足问题和满足临时停车需求。鉴于我国目前城市停车状况,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设置一些路面停车场也不失为现实选择之一。
1)设立路面停车场占用的是公共道路资源,几乎是零成本进入,因此,要尽量避免把解决停车难和临时停车需求的问题变成了利用公共资源牟利的手段。为此,路面停车场的设立必须要经过多个相关部门严密科学的论证,有的甚至可以采取社会听证会的方式;必须确立严格规范的申报审批程序;必须设置权和收费权相分离,从而尽量减少设置的随意性和趋利性。
2)明确禁止设立区域。在城市主干道、城市核心区、办公场所和商业场所比较集中的区域、附近设立了路外公共停车场的区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能设立停车场的区域,严禁设立路面停车场。
3)明确禁止时间。由于我国过去的住宅小区建设很少考虑到停车问题,而新建住宅小区停车场配建标准又不高,因此,在居民小区周围客观上存在着严重的占道停车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另一方面则可以明确禁止停车时间。例如,22:00至第二天早上6:00或7:00(节假日除外)允许停车,其余时间则禁止停车。
4)路面停车场的设置应随周边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的增设或道路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废止,以维护道路的原有功能。
5)实行细分时段、累进收费和严格限时停车相结合的办法,加快路边停车场的周转。例如,可以根据不同区域规定不同的停车时间上限,而且在一定时间内不得重复停车,否则视为违章停车。
6)加强对路面停车场收费的管理,并建立专门的管理账户,路面停车场的收入要专款专用于停车场的再建设。
(4)停车场收费管理
1)根据合理匹配需求、科学调配资源、规范管理收益的原则,考虑资源成本、建设成本、经营成本、交通结构调控成本等综合因素,提升停车场价格体系的规范性、合理性,完善停车收费管理。
2)停车价格实行三种定价方式,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直接定价相结合。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区域和停车场的类别,会同交通行政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停车需求两年内应进行评估和调整。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时,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3)通过差别化的价格策略在停车需求与停车资源间进行调控管理。从市中心到郊区的停车场收费价格采取降序方式,与车流、人流规模成正比。对于同一地区停车场,停车收费采取室内低于室外、地下低于地上、路外低于路内的定价方案,引导停车资源合理配置使用。
(5)推动停车设施新技术的应用
1)建立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收集、掌握本市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情况,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分布、具体位置、使用情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2)推广城市停车信息诱导系统,鼓励停车预约服务,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以及通信技术的应用,有效减少因盲目寻找停车位而产生的无效交通流,保障交通顺畅和规范停车秩序。
3)提高停车收费的自动化水平。一方面可有效减少收费的时间,提高收费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可避免由人工收费所引起的主观波动,提高收费标准的透明度。特别是对路面停车,要更多地采用“咪表”收费装置。
4)依靠科技的不断发展,结合实际的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占地面积少、成本投入低、实际成效明显的机械式停车设施。
5)随着电动汽车的发展,在今后的停车设施改造、规划和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到电动汽车的新需求。
(6)停车场监督与管理
1)已建好的停车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或停止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撤除或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符合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内铺设障碍阻止他人停车。
2)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以及《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 761—2008)的标准。具备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要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3)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库)标志牌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车辆停放信息公示牌。
②制定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③具有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佩戴统一的标识,持证上岗。
④配置完备的照明设备、通信设备、计时收费设备和停车诱导等信息管理系统。
⑤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开具专用发票。
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5.2.3 罚则部分
1)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加强公众对执法情况和结果的监督,做到执法过程“可监测、可核查、可报告”。
2)重点加强对下列行为的处罚力度:擅自改变停车场用地规划的;擅自改变停车场实际用途的;擅自设立停车场进行收费的;违反停车收费政策乱收费的;违章停车、乱停车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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