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生的环境污染主要来自于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燃料的成分和燃烧方式直接决定了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也关系到尾气后处理技术的开发、应用和尾气净化的效率,使用清洁燃油能有效降低汽车尾气的污染物排放。为适应最新开发的高效排放净化处理技术的应用,内燃机使用的汽油和柴油类燃料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低硫(<50×10-6)和无硫(<10×10-6)。中国曾经实施了全世界最有效的淘汰含铅汽油计划行动,仅用三年时间就全面禁用了四乙基铅。但在车用汽、柴油的低硫化和无硫化推进方面却进展缓慢,一方面,已实施的车用燃油标准执行情况较差,另一方面,更清洁的燃油标准严重滞后于汽车排放标准的实施。这不仅影响到了排放标准的升级,更导致了先进的尾气后处理装置无法使用,使许多在发达国家已经广泛应用的内燃机技术和后处理技术难以在我国推广(高硫燃料将使排放后处理装置失效)。
1.4.1 车用燃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
车用汽油方面,2000年7月1日,北京、上海和广州等三大城市率先执行了GB 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强制性国家标准,2003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强制执行。该标准将汽油硫含量降低到800×10-6以下,还首次对汽油中的苯、芳烃、烯烃等含量进行限制性规定。在此之前,我国对汽车产品排放标准升级完全因油品落后而不能进行。后来,车用汽油标准又相继出台并实施了更为严格的GB 17930—2011(国Ⅲ阶段、国Ⅳ阶段)和GB 17930—2013(国Ⅴ阶段)。2014年1月1日,全国开始实施车用汽油国Ⅳ标准,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地区已提前实施车用汽油国Ⅴ标准。国Ⅳ标准汽油要求硫含量值在50×10-6(体积分数)以下,国Ⅴ标准汽油要求硫含量值在10×10-6(体积分数)以下。车用汽油标准实施情况如表5-2所示。
表5-2 车用汽油标准实施情况
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2016年全面供应国Ⅴ标准汽、柴油。
车用柴油方面,2003年之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车用柴油标准,车用柴油均执行轻柴油标准GB/T 252。2003年为了提高车用柴油质量、控制车用柴油对环境的污染和加强对车用柴油的管理,我国参考欧Ⅱ标准制定了国家车用柴油推荐标准GB/T 19147—2003,该标准规定把硫含量从以前的2000×10-6降低到500×10-6。在2009年,我国又把GB/T 19147—2009标准升级为强制标准,即车用柴油国Ⅲ标准,国Ⅲ标准要求柴油的硫含量应在350×10-6以下。2013年2月7日,国家颁布了车用柴油国Ⅳ标准,国Ⅳ标准要求硫含量在50×10-6以下。2013年6月8日,颁布了车用柴油国Ⅴ标准,硫含量值降低至10×10-6。车用柴油标准实施情况如表5-3所示。
表5-3 车用柴油标准实施情况(www.xing528.com)
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要加快清洁油品生产供应,力争提前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任务。一是将2016年1月起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的区域,从原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扩大到整个东部地区11个省市全境。二是将全国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的时间由原定的2018年1月提前至2017年1月。三是增加高标准普通柴油供应,分别从2017年7月和2018年1月起,在全国全面供应国Ⅳ、国Ⅴ标准普通柴油。虽然我国已经出台相关的车用燃油标准,但当前国内成品油市场销售的车用燃油质量参差不齐,尤其是车用柴油,目前,大部分地区市售车用柴油的标准低于国家已强制实施的标准,相当大一部分地区目前仍在执行普通柴油标准,柴油质量总体水平低于正规厂家生产的柴油质量。2011年,德国博世公司对中国柴油油品市场的调查表明,约75%的柴油样品硫含量超标,没有达到GB 19147—2009的要求。国务院此次决定升级普通柴油的质量标准,将有力促进车用清洁柴油的使用。
1.4.2 燃油标准滞后于汽车排放标准
我国长期存在车用燃油标准与汽车排放标准不同步、其标准制定和实施时间均落后于汽车排放标准的问题。早在2008年,我国已经在全国实施汽车排放国Ⅲ标准,但是到2011年才开始执行车用汽、柴油国Ⅲ标准。汽车排放标准(尤其是轻型汽油车)和车用燃油标准升级不同步,导致具备先进排放控制性能的车辆无法使用与之匹配的车用燃油,很多车辆由于使用低质油品,引发车辆非正常损耗、汽车尾气排放不达标等问题,很多柴油乘用车(包括进口)也由于油品较差提前报废。一些进口汽车,因为油品原因在国内销售困难,很多先进的清洁燃烧技术、发动机技术和后处理技术,由于油品原因难以推广。图5-12、图5-13是我国汽车排放标准和燃油质量标准实施时间,可以看出,车用油品标准滞后于排放标准的问题较为严重[16]。
图5-12 我国汽车排放标准实施进度[12]
图5-13 我国车用汽、柴油标准实施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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