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
交通运输部门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警察部门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参与协作部门。美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特点是:虽然针对客观需求,围绕交通安全而构建的组织机构多,但职责不乱,协调不乱,执行不乱。
美国在国家一级设有交通部,各州有交通厅(以及车辆管理局),各市县设有交通局。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运输基础设施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运输行业管理、公路设施管理、交通安全、车辆管理(包括新车认证、车辆注册、发牌发证、车辆检测)、驾驶人管理(包括驾驶人考试、驾驶标准、驾照发放)、驾培行业管理、交通监控、交通信号、道路标志标线管理。
美国道路交通与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具有如下特点。
①依法行政与科学行政的高度统一。行政管理既需要法律管理又需要科学管理。
美国的道路交通管理特点一是管理模式比较科学,二是职责划分比较科学,三是依托专家团队,四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关系。
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内在属性的认识与管理方式已发生根本转变。
交通安全管理在本质上是一项综合管理,这种本质要求国家把设计交通安全的各个环节所应负的职责给予总体的划定,并从国家立法的角度对各部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总体的协调,然后根据各部门的组织特点与管理优势,确定所承担的具体职责。
在这种统一规划下,美国总统的执行机构——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运输部的三个内设机构、警察部门、非政府部门机动车管理协会,具体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职责。其职责分工特点是,国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经济技术领域的管理,警察部门负责现场执法。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观念与交通安全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也发生了变化。
在道路交通设施与车辆安全防护措施落后,混合交通普遍存在的时代,“人的行为”是诱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而用强制手段去纠正人的违章行为是警察的优势,警察部门执法的强制性奠定了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伴随着车辆持续不断的增加、车速的不断提高、道路的不断拥挤,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发因素已从“人的行为”这个单一要素发展为“人、车辆、道路、环境”等多种要素,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法与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必须改变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观念,采取新的管理方式。
1966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交通部法案,将原来的管理交通运输事务的8个管理机构并入交通部,国会将原来隶属于商业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转移到交通部。1967年美国运输部将上述两个机构进行合并,成立国家公路安全局,隶属交通部的联邦公路署,专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确立了道路交通运输部门主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地位,完成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由警察部门向交通部门的转变。
美国交通部门不断加强对道路安全的管理。1970年3月,美国交通部把国家安全局从联邦公路署中独立出来,成立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署。同年,国会通过国家公路安全法予以确认。
2000年1月1日,美国交通部又从联邦公路局中将商用车辆管理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了一个新的内设职能机构:联邦机动商用安全署,专门强化对大货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辆与驾驶人的管理,以便有效降低这两类车辆的交通事故。
(2)英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现状
英国现行的交通管理主要由英国环境、运输和地方事务部(即运输部)负责。在近年来的政府行政改革中,英国普遍实行了“大部制”机构模式,将业务相近或相关性强的部门尽可能进行合并,以利于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政府资源的有效利用。运输部即是以前的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地方事务三个部合并组成的。(www.xing528.com)
“大部制”改革以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架构有了较大的改变,主要体现在实行“决策执行”相分离的行政管理体制上。1988年,英国政府在各部之外设立若干“执行局”,专司行政执行职能,负责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目前,运输部内部只保留一些核心部门,负责有关道路交通的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监督以及财政资助等事务,有关交通运输方面的具体事务,大都通过下面的“执行局”和非政府部门的“公共团体”来完成。运输部现有这类“执行局”和“公共团体”20余个,其中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的“执行局”有5个。
公路局负责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设施及其交通的管理、运营和改善等。驾驶标准局负责驾驶标准制定、驾驶人考试,驾驶人教练登记注册、驾驶人培训的监督等。驾驶人和车辆许可局:负责驾驶执照发放、车辆许可登记、车辆税征收等。车辆认证局负责按照欧共体制定的车辆安全、环保标准,为汽车生产厂商提供认证服务等。车辆检测局负责车辆的法定检测、路边或定点检测、特殊检测、调查车辆事故和故障。
“执行局”本身仍属于政府部门,其雇员保留公务员身份,领取公务员工资,但资金来源却不完全由政府财政来提供。
(3)德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
与英国的“大部制”改革类似,德国将原来的联邦运输部与联邦土地规划和建设部、联邦房屋合并为运输部,主要职责是管理全国整个运输行业,包括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
运输部主要负责运输、交通方面的法律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具体管理工作一般通过“委托合同”的方式由各个州政府来执行。在实际的执行中,联邦拥有联邦长途公路(包括联邦高速公路和联邦公路)的立法权,各州拥有自己的州级公路、县市级公路、乡镇公路以及农用经济道路的立法权,各个州实际承担联邦长途公路的行政管理任务。
同样,对于道路交通管制、驾驶人考试和驾照发放、车辆检测等事物,联邦运输部门一般只负责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监督这些标准的执行,具体的行政管理、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配置,一般也由各地方政府自己决定。
此外,在德国许多技术工作委托给半官方的工业协会和民间机构来承担。这些机构既承担政府委托的事务,又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资金来源也是多渠道的。
美国、英国和德国交通管理模式比较如表4-7所示。
表4-7 美国、英国和德国交通管理模式比较
(2)在交通管理机制中,未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第一,交通基础设施现行投资融资体系、建设和运营管理体制均难以适应“经营城市”发展模式的需要,不利于产业化和市场化运作。投资主体与建设主体、运营主体之间长期产权不清、法律责任不清,没有建立经济合同约束关系,加之投资回报机制尚未建立起来,项目收益与投资主体权益未能真正挂钩,资产运作尚未真正启动。
第二,各项交通设施的服务收费,没有按照实际发生的社会成本建立合理的比价关系。高速公路、停车、公共交通服务收费比价不合理,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公共汽车与轨道交通票制票价缺乏整合,比价不合理,使得轨道交通资源未能有效利用。
第四,路内停车和路外停车费率比价不合理,既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又不利于停车设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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