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关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心理和生理等方方面面,是一个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的概念。对贫困的解释,学者们从不同学科和视角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早期,贫困被看作一种经济现象,在经济学视角里,贫困被看作是由于收入不足而导致的生活匮乏状态。英国学者朗特里(Seebohm Rowntree,1901)在《贫困与进步:对于约克镇的第二次社会调查》中,最先对“绝对贫困”这一概念进行研究和表述。他认为,一个人处于贫困状态是因为他所拥有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其生理功能的最低需求,这种最低需求包括食品、住房、衣着和其他必需品。美国的劳埃得·雷诺兹在《微观经济学》一书中这样定义贫困:“所谓贫困问题,是指在美国有许多家庭,没有足够的收入可以使之有起码的生活水平。”保罗·萨谬尔森对贫困下的定义是:“贫困是一种人们没有足够收入的情况。”坎贝尔·麦克康奈尔对贫困的定义是:“贫困指的是个人或家庭没有必要手段来满足对食品、衣物、住房和交通等基本要求的境况。”欧共体委员会对贫困下的定义是:“贫困应该被理解为个人、家庭和人的群体的资源如此有限,以致他们被排除在他们所在的成员国的、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方式之外。”
随着对贫困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研究者开始接受贫困是一种社会现象,不仅意味着物质上的匮乏,也意味着情感上、社会权利以及能力上的缺失。英国的奥本海默(Oppenheim)在《贫困真相》一书中定义:贫困是指物质上的、社会上的和情感上的匮乏。它意味着在食物、保暖和衣着方面的开支要少于平均水平。挪威的艾尔泽(Else,2000)的定义是:贫困是经济、政治、社会的等级格局的一部分,穷人就处在这个格局的底部。阿玛蒂亚·森(印度)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指出贫困不仅仅表现为收入的低下无法满足其生活需求,同时也表现在基本行为能力的缺失。[6]汤森在他的著作《英国的贫困:家庭财产和生活标准的测量》中这样定义贫困:“所有居民中那些缺乏获得各种食物、参加社会活动和最起码的生活和社交条件的资源的个人、家庭和群体就是所谓贫困的。”世界银行在《198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对贫困下的定义为,贫困是指某些群体没有足够的资源去获取他们那个社会公认的、一般都能享受到舒适的衣食、生活条件和参加某些活动的机会。1990年,世界银行在其年度发展报告中,对贫困的概念进行了如下表述:贫困状态是部分个体、群体或家庭缺乏充分的资源来获取其所在社会所共同认可的、普遍能够获得的食物、用品等物质资源及社会活动机会等精神享受的情况。[7]在2000—2001年的发展报告中,世界银行对广义福利贫困这一概念进行了科学表述。该报告将福利的丧失定义为物质匮乏以及教育及健康服务的缺失,同时也表现为个体缺乏充分有效的应对风险的能力以及无法充分表达其诉求、缺乏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8]
我国对反贫困的研究起步较晚,比较有影响的研究是:1994年在由童星、林闽刚所写的《我国农村贫困标准线研究》一文中,贫困被定义为:“贫困是经济、社会文化落后的总称,是由低收入造成的缺乏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质和服务以及没有发展的机会和手段这样一种生活状况。”[9]随着研究的深入与推进,学者对贫困的界定与认识进一步深入。如康晓光(1995)指出,贫困首先表现为特定的生存状态。在贫困状况下,个体的合法活动无法获得其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及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机会,使得个体的生活水准低于社会文化公认的水平。[10](www.xing528.com)
1998年《中国城市居民贫困线研究》中唐均认为,贫困体现于三个不同的层面:“第一,贫困作为一种社会客观存在的生活状况,是与‘落后’或‘困难’联系在一起的。第二,贫困作为一种社会上普遍公认的社会评价,是低于‘最低’或者‘最起码’的社会水准的。第三,贫困作为一种社会环境造成的社会后果,与‘缺乏’有关,其实质是缺乏‘手段’、‘能力’以及‘机会’。”[11]桑志达指出:“贫困还包括文化贫困、精神贫困。”[12]胡鞍钢等人(2000)认为,人类贫困实质上是对人类基本权利或能力的一种剥夺,而不仅仅是通常意义上的收入低下,这种剥夺是导致人类贫困的深层根源。人类贫困主要包括四大贫困,即收入贫困、权利贫困、人力贫困、知识贫困。收入贫困是指最低收入和支出水平的低下;权利贫困是指缺少本应享有的公民权、政治权、文化权以及基本的人权;人力贫困是指缺乏基本的人类能力,包括识字水平、足够营养、预防疾病、健康长寿;知识贫困则是指获取、交流、创造知识和信息的能力匮乏,“消除贫困的次序是知识贫困、权利贫困、人力贫困和收入贫困等”。[13]
综合学者们的研究,不难发现贫困至少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贫困是因资源匮乏(不仅包括物质资源,也包括文化和社会资源)而使得人们生活水平低于社会可接纳的最低标准。二是贫困是因缺乏手段、机会和能力所致。基于此,社会不应该被动的保障贫困者的最低生活水准,应该主动为贫困者提供更多的必要的手段、能力和机会,从根源上消除贫困。因此,贫困是由于缺乏物质、文化和社会资源而处于一种社会不可接受的最低生活水平或生存状态,以及因缺乏必要的手段、能力和机会而不能摆脱这种最低生活水平或生存状态。
2015年10月4日,世界银行组织对贫困的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贫困状态的国际标准由此前的2005年购买力平价每人每日生活费1.25美元,上调至2011年购买力平价1.9美元,增幅高达52%。世界银行在一份题为《消除极端贫困与共享繁荣——进展与政策》的报告中预测,采用1.9美元新贫困线的标准,2015年全球极端贫困人口将从2012年的9.02亿人减少到7.02亿人,占全球人口的比例从12.8%下降到9.6%。[14]“与此同时,中国农民的贫困标准仍然采取2010年所确定的标准,即人均年纯收入为2300元。此外,贫困标准也会根据每年物价变化及生活指数的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目前,我国的实际贫困标准为每年纯收入2800元,基于同等购买力,这一标准约为2.2美元/天,与世界银行所制定的1.9美元/天的贫困标准相比稍高,即我国对贫困的认定起点要稍高于国际水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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