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般以发出商品、收入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的时间作为依据确定商品销售的入账时间。在商品已经发出,收到货款或者虽未收到货款,但已办妥结算手续或取得购货方的收货证明即可作为销售入账。根据货款结算方式和商品交接货方式不同,商品销售的入账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采用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等结算方式,在收取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等结算凭证并发出商品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②采用送货制销售方式时,以发出商品并取得购货单位的收货凭证或收到货款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③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时,以发出商品后,实际收到货款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④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时,以实际发出商品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⑤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以办妥委托银行款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⑥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以发出商品并取得运输部门的商品发运证明且收到汇单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https://www.xing528.com)
⑦商品出口销售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以收齐有关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时间作为入账时间。
企业商品销售的入账价格应是出售商品的价格。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批发价。批发价是指从事商品批发的企业将商品销售给零售企业或其他企业的价格。
②零售价。零售价是指从事商品零售的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个人或集体消费者的价格。
③出口商品的入账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包括明佣和暗佣)和银行财务费等,以红字冲减收入。不宜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收支,列入销售费用。出口商品发生的对外理赔,应以红字冲减收入。
企业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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