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稚产业的界定
幼稚产业的概念是依据产业发展的四个阶段而延伸出的。由于产业的发展需要经历四个阶段:幼稚、扩张、成熟和夕阳,所以相应的产业也被划分为幼稚产业,扩张产业,成熟产业和夕阳产业。针对幼稚产业的界定,以下三种观点具有较强的代表性:19世纪苏格兰著名经济学家穆勒认为,幼稚产业的平均成本曲线一般更加的陡峭,如果给予一段时间的贸易保护以后,平均成本曲线将会变得平稳,并且具备同国外同产业竞争的成本优势;巴斯塔布尔在穆勒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判断一种产业能否被看做是幼稚产业,其具有未来具有竞争优势还不够,还需要判断保护成本是否大于将该产业未来所能获得的预期利润的贴现值。只有在满足保护成本小于贴现值时,这个产业才能被称作是幼稚产业;著名经济学家坎普结合了穆勒与巴斯塔布尔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强调了外部示范效应的重要性。即当某种新兴产业能够对其他的产业或者社会带来额外好处时,即便不满足前面的两个标准,政府也应当对该产业实施保护和大力扶持。
幼稚产业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①幼稚产业是该国尚未发展成熟的新兴产业,它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
②幼稚产业具有潜在的比较优势,即具备成本递减、经济规模递增的特征。(www.xing528.com)
③幼稚产业并非独立存在,它与其他产业具有较大的相关度,即具有较强的外部效应。
④幼稚产业的发展需要国家的推动,提供贸易保护。
2.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内容
18世纪末,刚刚独立的美国为了提高自身工业竞争力以摆脱英国的经济控制,美国的财政部部长汉密尔顿批评反对政府支持新兴产业的主张[92],提出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内工业的干预,促进国内工业的发展,实施必要的关税保护政策。1841年,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出版了《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本书提出了保护幼稚工业论的整个体系,对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做了细致的表述。李斯特认为“财富的生产力比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它不但可以使已有的和已经增加的财富获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经消失的财富获得补偿。”[93]即李斯特反对按照比较成本原理购买国外价格低廉产品的观点,他更主张关注经济的长远效益,保护本国幼稚产业的发展。同时,李斯特将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可分为五个阶段,并认为每个阶段应采用不同的贸易政策,比如某国在农工业阶段,工业刚刚起步,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力较差,如果此时依然采用自由贸易政策,则会让国内工业的发展受到重创,因此,该国政府有权从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积极制定适当的产业保护政策,如利用关税政策来保护国内市场。在对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研究上,李斯特的观点具有跨时代的意义,在他之后诸位经济学家关于该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幼稚产业的界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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