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或代理办理收结汇
跨境出口电商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登记手续,然后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需通过境外账户或者离岸账户的事先取得外汇局的批准)以办理收结汇手续。
例如,出口电商在银行开立美元账户,货物出口后收到跨境汇入的美元货款资金,则该电商应该按照不同外汇分类管理的出口贸易企业[1]对应的要求办理收结汇手续;如该电商委托某代理方进行收汇,则资金入账后,代理方应向银行提交汇款指令,将美元收汇划转给该出口电商,或者代理方向银行提交结汇申请,将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划转给该出口电商。
(二)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收结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参见附录七),支付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可开展外汇业务,即可以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支付机构为电商交易双方办理外汇业务应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因此,如果跨境电商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资格,则境外买家的付款在进入银行的外汇备付金账户之后,该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在收到资金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内为出口电商办理结汇业务。
(三)迟延结汇或将出口外汇收款留存境外
考虑到从事出口贸易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频繁,境内机构可根据《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账户中的外汇收入。目前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如国际版支付宝,也支持平台上的出口电商企业选择“收外汇、不结汇”的方式,直接将相应的外汇汇入境内卖家的银行账户。(www.xing528.com)
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出口电商企业可以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在境外银行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出口收入、账户资金孳息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贸易项下支出、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等。
(四)人民币跨境收款
为便利跨境贸易并降低汇率影响,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推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从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适用范围从上海、广东(广州、深圳、珠海、东莞)5城市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参与主体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扩大到境内所有从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等六部委先后下发《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等文件,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并明确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境内银行可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直接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
除了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以在人民银行的批准下办理电子商务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具有必要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经备案可以依托互联网,为境内外收付款人之间,基于非自由贸易账户的真实交易需要转移人民币资金提供支付服务。
根据上述政策,境内卖家在跨境电商平台上也可以直接以人民币作为收款币种,只要该笔交易符合一般结汇条件,收款后可通过银行或者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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