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正式公布我国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称为“四八新政”。根据新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及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16年4月,财政部、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一批和第二批,即所谓跨境电商的“正面清单”,要求2016年4月8日以后启运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需满足清单及清单备注要求,不在清单内的商品,不得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口。2018年11月,财政部等13个部门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公布了2018年新版清单(参见附录六),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前两批清单同时废止。
2018年1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和年度交易限值及税收政策,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通知》要求,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按一般贸易管理。
(二)税款缴纳(www.xing528.com)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参见附录五)进一步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