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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联结与专卖制度探析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协调产销,严格准入,避免同业恶性竞争加剧,中日火柴业协商成立了几个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联合团体。各公司随即“改弦更张,共同维持”,“营业稍见转机”。就其内容来看,关于销售范围,该条例第4条规定“非专卖局所卖之火柴,不得在东北四省境内行销及使用”。在“东北火柴同业联合会”和“火柴专卖局”的限制和打击下,自1929年以后,瑞典火柴业开始连年亏损,1931年年末,其亏损额高达43.5万余元,实际影响力大大削弱。

同业联结与专卖制度探析

(一)火柴同业联合体的成立和强化

随着中、日两国火柴业的发展,火柴供货量迅速增加,出现了供过于求的现象,“至民国十一二年间,生产已有过盛之嫌,因竞争销路之结果,多数工厂,均左支右绌,颓唐已极”[64]。为了协调产销,严格准入,避免同业恶性竞争加剧,中日火柴业协商成立了几个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联合团体。

1923年,吉林、长春一带的中日火柴公司成立联合组织,“对于出品,指定公共之售价,并限制联合各厂之出品,订定批发价目,强迫各联合厂每箱必售日币六元五角,并禁止私售”。次年,“各厂重行组织,成为一种联合大团体”,定名为“北满火柴有限公司”,不久又与沈阳、营口等地火柴厂联合,共同发起成立“满洲火柴联合会”。[65]

1925年7月,奉天惠临及营口甡甡、三明、关东4家华资火柴公司鉴于“工厂开设既多,货品充斥”,“供过于求,均亏成本,实业前途颇堪顾虑”,发起组织“奉天火柴同业联合会”,[66]采取一系列具有垄断性质的措施。如统一火柴售价,在奉天省城设立总批发处,在营口、四平、开原洮南、锦县等地设置分处,“经理售货”。各公司随即“改弦更张,共同维持”,“营业稍见转机”。[67]该会还与吉林等地华资火柴厂达成协议,“订立售货公约,共同遵守,以昭划一而谋匀[均]衡”[68]。这一时期,因“中日同业,有强固之联合”,故“颇能保持均衡,弗相倾轧”,官方亦能注意履行保护职责,“对新请设立者不与[予]核准,不致同归澌灭也”。[69]

不过,瑞典火柴业的强势介入,打破了这一均衡态势。瑞典虽为一不起眼的小国,但该国火柴业曾一度称霸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一战”期间,瑞典国内火柴业结成庞大的垄断组织——瑞典火柴公司,在战后10余年间,通过与美国钻石火柴公司的联合,逐渐发展为国际性垄断组织,占据了东南亚、印度支那和南洋群岛的广大市场,“印度之加尔各达、孟买以及南洋阿拉梯、马得拉斯、科仑布、仰光等地之旧有火柴工厂,多数被其收买,攫得其利权”[70]

20世纪20年代以后,瑞典火柴业还向东北亚拓展势力,“欲囊括东亚火柴市场”,先是趁着关东大地震的有利时机,“吸收日本火柴工厂十分之四”[71],继而对日本在中国东北的火柴资本展开全面进攻,如以高价收买、逐步蚕食的手段,挤压吉林燐寸株式会社中的日本股份。3年之后,瑞典股份高达70%,跃居首位;而日本股份则退居23%,日方负责人被迫辞职,由绰号“白大马棒”的瑞典资本家取而代之。公司随即新招340名工人,扩大生产规模,大量生产“白梗支”(火柴半成品),“其产品是工厂生产火柴用量的八倍,远销上海香港、澳门、阿拉伯等地”。与此同时,“其它日本在华各‘燐寸株式会社’股份相继被收买”,[72]该国火柴业通过“出大资本以支配大连、吉林、日清、增昌等火柴公司”[73],全面取代了日方资本在东北的地位。时人评论道:“在东北四省,从来就是日本制火柴的独占市场的,顾自瑞典火柴托拉斯侵入日本内地之后,日本在东北四省的火柴市场,亦便轻轻的转至瑞典火柴托拉斯之下了。”[74]

为了协力对抗实力强劲的瑞典资本,1927年,奉天、吉林、长春、齐齐哈尔等地华资火柴工厂,联合新建的两家日资工厂,共同组织“东北火柴同业联合会”,以“维持同业公共利益,矫正营业之弊害,及协力抵制外货之侵入”[75]为宗旨,划定销售区域,规定批发价格,统筹协调各厂产量,勉力维持供需平衡,并“恳令行奉、吉、黑三省省长公署,转饬实业厅,通令各县查照,限制中外商人,不准再有火柴工厂之增设,破坏联合大局,致有物品过剩之虞”[76]。该会维护民族产业利益的呼吁,得到了政府方面的积极回应,如“奉天省当局为保护本国火柴业,常拒发瑞典工厂所用制造原料的护照,并不许扩大奉天的工厂”,然而“这种协助,仍不能阻止资本雄大的瑞典火柴公司的压迫”。[77](www.xing528.com)

(二)专卖制度下华资工厂的崛起

为彻底打破瑞典火柴资本的垄断,1930年8月,东北政务会员会颁发《东北火柴专卖条例》38条,决定在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4省设立“火柴专卖局”,以“维持中日火柴业共同利益,以抵御瑞典火柴势力之侵入”为宗旨,[78]严格控制东北地区火柴业的生产、销售和准入。就其内容来看,关于销售范围,该条例第4条规定“非专卖局所卖之火柴,不得在东北四省境内行销及使用”。关于产量调配,第5条规定“各厂每年之制造火柴种类及数量,由专卖局按市场需要状况为标准,[按]比例支配之”。关于资本准入,条例第21条规定“凡在东北四省境内设立火柴制造厂,须经专卖局之许可”;第23条规定“火柴厂之许可设立,以其制造火柴为专卖局必须收买之数为限,如火柴产量已足供给市场需要之时,即不准添设新厂”。[79]该条例的实行,有效地遏制了瑞典火柴公司低价倾销火柴、吞并华资火柴厂的活动。

在“东北火柴同业联合会”和“火柴专卖局”的限制和打击下,自1929年以后,瑞典火柴业开始连年亏损,1931年年末,其亏损额高达43.5万余元,实际影响力大大削弱。相应地,华资火柴厂则渐渐占据优势地位。1931年年底东三省火柴工厂之国籍、资本、产量等情况,详见表7-3:

表7-3 东三省火柴公司一览表(1931年统计)[80]

由表7-3可知,东北地区18家火柴公司年总产量770122箱。其中中国12家公司年产火柴515102箱,约占总产量的66.9%,拥有绝对优势。瑞典4家公司年产15万箱,约占总产量的19.5%。日本2家公司年产105020箱,约占总产量的13.6%。此外,就平均投资额来看,华资公司亦丝毫不落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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