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时期,一些开明官员重视践行发展林业、植树造林,“在倡导植树方面,不少省的督抚发挥了积极作用”[3]。在东三省突出表现为制定、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植树造林的法律法规。
在时任东三省总督锡良的授意下,1910年奉天省劝业道颁布《奉天保护森林章程》,该章程第5章第14节规定“凡人民有能于采伐迹地或[其]他土地施行造林者,地方官当视其所植面积之多寡,赏以相当之林地”[4],鼓励民众从事森林补植。
同时颁行的还有《未有森林地方劝民兴办栽植奖励章程》,该章程主要分为三部分:
其一,“栽植树种之预备”。要求“各府厅州县向无森林者”,应于城郊一带附设苗圃,种植适宜本地生长之树种,“以木签书明树种及下种时期,每年将所种树秧,即在圃内移栽一次”,待树苗长成后,供民众栽植之用。民众在选用树苗时,“必择本地所有之树种”,“其有种实者,则按时采集而播种之;其无种实者,则斩伐枝条插植之”,不得轻易尝试其他树种,以免难以成活,徒劳无功。
其二,“植树方法”。除适宜耕种者而外,各级地方政府应将境内荒地“一律编作林地,分定年限,逐渐播植”。每年冬、春两季,地方官督促民众赴苗圃领取树苗,“其领取树秧时,须由各村镇之村长社首,按本地之林地大小及家户之多寡,分别颁给”,由各村长、社首督促民众及时栽植,“不得稍涉推诿,致误时期”。此外,地方官还应张贴植树告示,广而告之,“谕令人民按时栽植”,待植树完成后,“须勘验一次,以杜虚冒”。(www.xing528.com)
其三,“植树奖励与罚则”。奖励方面,民众在应栽额度以外,“复能自行植树至千株以上者”,由地方官酌情予以奖励,呈报劝业道查核。超额1万株以上者,由地方官查验属实后,“呈请本道酌给奖励”,“其种树万株以上,而卓著成效者”,由劝业道呈请督抚予以重奖,“以昭激劝”。处罚方面,民众领取树苗后不事栽植,致使苗木枯槁者,处以秧苗价值2倍之罚款。如有损坏新栽树苗者,地方官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一定罚款,“仍令将损害之树种重行培植”。[5]
以上两个章程,是近代东北地区最早颁布的植树造林法律规章,体现了奉天省借助于植树造林振兴地方林业的意志和决心。
官方对植树造林的倡导,还表现为种树公所、森林公所等植树机构的建置,这些机构成立后,对地方林业发展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如1908年时任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在奉天省城南门外设立种树公所,聘请德国技师为技术顾问,广泛采购中外树秧,“仿新法试种”,以“究其物土之宜”。先将青岛等地购来的19万余株树苗分别栽植,编为第一官有林;继将城南正红、镶红两旗界内的2段官荒共计101亩,编作第二官有林;又将正红旗界内约2673亩之官荒1段编为第三官有林,“以后次第分布,各属挨列号数,仍编作本省官林,为模范林之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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