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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中东铁路沿线林区,盗伐国有林现象严重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接手中东铁路沿线林区1917年俄国爆发革命,沙皇的专制政府被推翻了,俄国在远东的统治陷入一片纷乱之中,呼伦贝尔蒙古族上层的“独立”活动失去了靠山。[90]日本决定抓住这一机会,趁机向中东铁路沿线地区扩展势力。第3条规定双方折半出资,财产“按同一比例”归双方共有。[94]该契约的签订,意味着满铁最终获得了大兴安岭森林和财产的共有权,日人终于实现了插手中东铁路沿线森林的夙愿。

接手中东铁路沿线林区,盗伐国有林现象严重

(一)接手中东铁路沿线林区

1917年俄国爆发革命,沙皇的专制政府被推翻了,俄国在远东的统治陷入一片纷乱之中,呼伦贝尔蒙古族上层的“独立”活动失去了靠山。1919年11月,北京政府不失时机地宣布取消呼伦贝尔“特别区”,将该地区纳入黑龙江省管辖,并任命了知县。次年1月,宣布废除《中俄会订呼伦贝尔条件》,着手收回利权,通知据有大兴安岭林区的伏伦佐夫、依希马科夫等人“同呼伦贝尔政厅签订的合同无效”。[89]

俄国林商收到通告后,惶惶不可终日,“为自保计,均向日人酌商,或组织日俄合资公司”,有的直接将林场让予日人。如1919年11月,感到情况不妙的谢夫谦克开始寻找新的靠山,“殷切地希望找个有力的合办者,以便使将来的事业能稳若磐石”,于是建议满铁哈尔滨公所所长庄司钟五郎成立日俄合办的“西部兴安岭采木股份公司”,并通过庄司“向日本资本家提议,拟将该森林的一切权利核价为8000万日元,请日本资本家出资一半”。[90]日本决定抓住这一机会,趁机向中东铁路沿线地区扩展势力。1920年12月,庄司与谢夫谦克签订《关于大兴安岭西部林区契约》,其第2条将谢氏所获林权定价873万日元,第1、3条规定“庄司钟五郎于签署本契约之同时,对谢夫谦克兄弟商会交付上述山林事业价款之一成”,其余款项应于5年内,即1925年12月前全部交齐,待交清后,“日本臣民庄司钟五郎以平等权利参加谢夫谦克兄弟商会在兴安岭林区经营之采木事业”。[91]这标志着日人势力开始介入大兴安岭林区,成为中方利权收回的障碍。1921年3月,黑龙江省长吴俊升再次重申“取消谢夫谦克木植合同”,并命令谢氏“停止林场工作,听候派员接收”。[92]此时日方竟以谢夫谦克保护者的身份跳了出来,公然干涉中方的接收行动。日本外务省指示驻北京公使小幡与各国驻华使臣通气,声称:“取消呼伦贝尔自治不能取消个人私有的既得权益;谢夫谦克的权利已经中国政府承认,并已根据1915年11月6日俄华条约第八条审查完毕”,谢氏的权利和庄司的投资合同“都是正当的”。结果,“尽管中国方面提出异议,日本方面对俄人的既得权利和日人的投资利益仍尽力予以保护”。[93]为巩固双方的“合作”关系,1921年7月,满铁会社社长早川千吉郎又与谢夫谦克签订《关于大兴安岭西部森林日俄共同出资契约书》15条。第1条规定满铁投资大兴安岭林区,“按其价格之半数出资”,仍以谢夫谦克兄弟商会的名义签约。第3条规定双方折半出资,财产“按同一比例”归双方共有。第4条规定双方各出资10万日元作为事业资金,所需周转资金“由承包贷款银行借款充之”。第13条规定满铁继承庄司在《关于大兴安岭西部林区契约》中获得的权利,“本契约署名同时……原契约失其效力”。[94]该契约的签订,意味着满铁最终获得了大兴安岭森林和财产的共有权,日人终于实现了插手中东铁路沿线森林的夙愿。

中国政府看到日本势力的进入已成定局,完全回收利权已不太可能,只得退而求其次,谋求与日本方面合办林业。1921年8月,张作霖致电日本驻奉天总领事赤塚正助,表示“由于已经取消了‘谢’的森林合办的权利,我希望日本方面,同我方商定适当的条件改成中日合办,如果日本方面确有同我方合办的意见,关于商定条件方面,我想可以给予各种方便”。日方审时度势,亦开始考虑“以将森林合办改为日中俄三国合办为目的,尽快地开始进行交涉”,认为这样才是“解决本问题的归宿”。[95]1922年4月,中、日、俄代表议定《扎免采木公司办法大纲》(又称《奉天协定大纲》),三国共同出资600万元,合办扎免采木公司。该公司林地面积约合6600方里,材积量约10亿立方尺,以“在黑龙江省呼伦县札敦河免渡河城内采伐树木及经营关于木材上之附属事业”为业务范围。虽然公司理事长由黑龙江省政府派人充任,“而林地采伐、商场经营,大权均操于日人”。[96]

日人介入谢夫谦克林场是其“经营中东路线森林之始”,其最终目的是吞并中东铁路沿线的所有森林,继而将利益范围延展至整个“北满”地区。如驻哈尔滨俄国领事所言:“日人实欲乘我之弱,及中国之不察,而欲遂其吞并之野心。”[97]1924年日本东洋拓殖会社又与吉林省政府签订《中日合办中东海林公司章程》,重新成立中东海林公司[98],设总公司于哈尔滨,“分公司于东铁东线之海林站,此外并在各林区设分所若干处”。[99]公司资本300万元,中日各半,中方资本先由日方垫付,“由中国按年给予利息六厘”。公司设理事长1名,理事、监事、董事各4名,两国各占半数,理事长以华人充任。不论事业进展如何,公司每年应支给中国理事薪俸2400元,监事、董事各1200元,日方每年须报效吉林省政府10万元[100]。其采伐区域位于吉林省宁安县境内,计有两处:一为大海河林区,面积约130华方里;二为大北沟林区,面积约200华方里。[101]

日本势力进入沿线林区后,所办公司不时有停业倒闭者,即便勉强支撑营业,其收益亦不甚佳,如中东海林公司营业“近年殊为不振”[102],“现在也有忧虑失败之苦”[103],因而暂时无法撼动俄人资本在这一地区的支配地位。不过,日人并没有就此放弃扩张,“其所有企图,均为将来计”[104]

(二)盗伐国有森林

如果说创办合办公司尚可称为“合法”行为,那么日本林商勾结中国不法木把,盗买盗卖国有森林,不断蚕食东北林权,则为不折不扣的非法行径,“违犯法令,莫此为甚”。虽然中国政府三令五申予以制止,然而在日人的唆使、利诱下,此类行为依然层出不穷,难以禁绝。据奉天实业厅1919年12月呈报,该省安图、抚松两县森林“有外人暗中投资,令各木把前往砍伐,转售渔利情事”,该厅所属抚松林区驻在所亦曾发现吉林黄川公司日籍职员与中国不法木把沆瀣一气,盗伐抚松境内石湖沟、细鳞河等处林木[105]同年5月,临江县知事报告,境内有两名日本人牛尾、山口雇用华把于洞云、高明珠等人私伐木杆,业经砍伐,“既至江岸者六千二百五十一根”,经该知事予以扣留,“变价充公充赏在案”。[106]

另据1920年奉天省实业厅本、桓、宽林区驻在所呈称,日本平洋行等8家林商,雇用中国木把入山偷采,大量购买私伐木材,间接控制本溪、凤城等县境内国有林区多达39片。该所发现后,一面转请东边各县“将该商等所买林区,立即禁止砍运”;一面晓谕民众,应遵照法令报领后,方准采伐出售,违者将受严惩。该所预计“该日商等所买木材,一经禁运,难免不起争执”,拟请交涉员照会日本领事:凡日商购运木材,“必须该林区业经通例报领,执有执照或省厅征收管理费票据,方准交易”,否则无论有无契约、是否支付木价,一经查觉,即行没收,“以重法令而保主权”。[107](www.xing528.com)

也有一些日本财团试图直接从华人手中违规购买伐木执照,从事采伐。如吉林延边森林允许国人砍伐,“均经官厅发给营业执照,不得擅自售与外人”,日人虽垂涎三尺,却一时无计可施。1925年媒体揭露日本朝鲜银行“对于该项森林,现已变更方式谋取,竟私与吉边人民交易,以贱价收卖此项执照,意在间接营业”。中国政府获悉后,特别正式照会日使芳泽,声明:“[中国]人民出售森林执照,并未经政府许可,作为无效。”[108]

(三)日人攫取森林权益之统计

日人究竟非法谋取多少国有林利,已经难以找到确切统计数字,不过仅就其通过“合法”途径,以中日合办的形式在东三省创办的林业公司,以及从俄人手中接管的中东铁路沿线林场来看,其掠取的森林权益已经非常可观了。据时人描述,“年来日人在三省所设之采木公司,几如水银泻地,无孔不入”[109],主要有东洋拓植会社、满铁株式会社、英泉采木公司、鸭绿江采木公司、中日丰材公司、兴林公司、三井物产会社、富林公司、三菱会社、华森公司、中东海林公司、吉林木材株式会社、鸭绿江制材无限公司、共荣起业株式会社、吉林采木公司等。[110]

徐嗣同对日人在东北的森林投资情况有着更为详细的记录,详见表4-6:

表4-6 近代日人投资东北森林一览表(1932年统计)[111]投资额单位:千元

(续表)

(续表)

由表4-6可知,日人在东北投资的主要林场有26处,总资本多达27624000元[112],其投资地域远远超出最初的鸭绿江流域,散布于松花江流域、中东铁路沿线等各大林区,几乎遍及整个东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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