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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合办的森林公司开业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合办”公司的密集开设吉林省是日本林业资本流入的重点地区。日方还通过借债注资的方式,在该省成立森林公司。此处以吉林省桦甸县的丰材公司为例,略窥“中日合办”森林公司的本质。引起吉林省长的关注,责令所属展开调查。调查员所称丰材公司系日人组织,是与公司性质有所误会。再以1917年签订的《中日合办华森制材公司合同》为例,该合同规定:公司资本共200万日元,中日双方各出半数。

中日合办的森林公司开业

(一)“合办”公司的历史渊源

中日马关条约》允许外人在华投资设厂后,外国资本开始涌入中国境内。在各类不平等条约掩护下,这些纯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具有很强的奴役性、侵略性,其宗旨在于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加强对腹地资源的掠夺。近代日人通过投资创办义盛公司、鸭绿江采木公司,尝到了合资开办森林公司的甜头,于是决定追加投资,“根据公司法也好,根据契约的也好,或者是根据条约的也好,其中多数是属于借贷资本的输出”,[71]在森林更为茂盛的吉、黑二省增开合办企业,以进一步掠夺东北森林资源。

日人联合中国政府或商人共同采伐,亦有获取“合法”身份之现实需求在内。遵照《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承领三省国有林者,必须是中华民国国民,或“依中华民国法律成立之法人”,以此维护国有林权、避免利权外溢。这给野心勃勃的日本林业资本家们造成了不小“困扰”,只得由华人出面承领森林、担任公司法人,他们则在幕后出资策划、操纵一切。“中外合资”为这些企业披上了合法外衣,成为日本林商间接掠取东北林利的不二法门。

吉、黑林矿借款为日资进入东北提供了新的契机。日人发起该借款的根本目的是“掠夺吉林省延吉地区的森林资源和黑龙江省的金矿[72],借款成立后,日方成为债权人,有了对中方颐指气使的资本,不断要求地方政府与之签署合办协议。正如吉林省政府公文所言:“近年以来,欧战告终,时局剧变,远东势力递相转移,嗣因森林借款问题发生,日本官商遂得乘机崛起,藉欲取而代之”[73]

(二)“合办”公司的密集开设

吉林省是日本林业资本流入的重点地区。1916—1918年,日本各大财阀大举进军该省,掀起一股合资办厂的高潮。据《满蒙全书》记载:“大正七年(1918年——引者)以来,财政连续好转,以富宁、华森、丰材三大日中合办会社为核心,三井、三菱两出张所,南昌洋行及其他个人经营的多达二十余个,以形成支配今日吉林木材界的势力。”[74]该省南部松花江、牡丹江上游一带林场,大部为日资所控制,“以大仓系统及王子制纸公司系统所投下者为最多”,其主要者有丰材股份有限公司、兴林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华森制材公司、富宁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黄川采木公司、合资会社富林公司等,开采面积共约150万町步。[75]这些公司在申请立案时,“虽有声明,非中日合办者”,但深究起来,“无一不有日商之股,且无一而不日商之股居大多数”。[76]因日人在该省投资采木,设厂众多,原有林场渐至不敷采用,甚至“拟向毗连奉界林区扩充”[77]

日方还通过借债注资的方式,在该省成立森林公司。自1922年起,满铁开始利用桦甸地方豪族韩家的资金困境大做文章,先后贷给其91万余日元,将包括韩家全部12个林场在内的财产作为担保,随后将这些林区“作为兴吉公司而独立”,“计划在该公司桦树林子一带的林场,探伐枕木,作为贷金的偿还”。[78]满铁方面对此高度重视,认为“韩家的资源‘开发’是日本发展满蒙的试金石”,“对韩家资源的森林、耕地和矿区有必要采取全面而积极地加以利用的方法”,[79]此为日本对桦甸森林的一次大规模掠夺。总之,在时人看来,当时吉省采木业“几全为日人势力”[80]

一些具有日资背景、实际由日本控制经营的铁路如吉会铁路等,其两侧林区亦成为日本林商的重点侵渔对象,他们既可获得铁路运输之便利,又可享受各种运价优惠政策。1918年6月,日本通过与北京政府签订借款合同,获得了吉会铁路的修筑权。因该铁路“将会大大拉近日本和吉林的距离”[81],开发沿线森林变得有利可图,日本林业资本不待铁路完全通车便蜂拥而至。其投资情形如表4-4所示:

表4-4 吉会铁路沿线日本森林投资统计表(1930年统计)[82]投资额单位:日元千元

以上投资共计21笔,金额总计18636000日元,单笔投资较大者为三井物产、东拓会社。这些日人资本几乎完全垄断了沿线森林。

吉敦铁路作为吉会铁路一段,沿线情况同样如此,如表4-5所示:(www.xing528.com)

表4-5 吉敦铁路沿线林场承领统计表(1928年统计)[83]

不难看出,沿线木材商人以日本人居多,其中“亦有以中国人出名者”,处于垄断地位,华商则显得微不足道,“不免相形见绌”。时人评价“吉敦沿线木业,全为日人所操纵”[84],并不为过。

(三)中日“合办”公司的本质

那么,这些中日合办公司内部实际运转究竟是怎样的,中方管理层又处于什么地位,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多少话语权?此处以吉林省桦甸县的丰材公司为例,略窥“中日合办”森林公司的本质。

1921年,吉林省派出的森林调查员报告:“桦甸为产林之区,近年以来,半为外人所垄断,如丰材公司系日人组织,在松江流域上颇占势力。”引起吉林省长的关注,责令所属展开调查。丰材公司获悉后,特向吉林森林局提交申诉书:

查公司于民国七年九月间,由中日商人出资合组制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是年九月十一日遵照民国公司条例之规定,呈请长春县公署,转呈吉林省长公署,咨农商部注册,当于民国七年十二月三日,奉实业厅第三六九号训令颁发注册执照在案。调查员所称丰材公司系日人组织,是与公司性质有所误会。公司既系民国法人,法律所赋之权利,似应同等享受,惟公司为慎重主权起见,并未承领林场,开业迄今三载有余,而所营事业,限于批买木材、贷款收木两种,凡此事业,与森林采伐权不生直接关系……此种办法,吉林一般木商频年为之,未闻其有干禁令者,故公司亦仿而行之,谅不为过。调查员所称在松花江流域上颇占势力,想系传闻失实之故。[85]

由以上陈述可以看出,日人打着中国林商的旗号在农商部注册,获得法人地位后,虽然没有直接出面承领桦甸一带森林,但一直牵头从事“贷款收木”“批买木材”等事业。具体通过发放贷款的方式组织中国木把砍伐森林,并大量收购所砍之木,从中获取巨利,是桦甸一带森林产业的组织者和控制者,中方职员、木把仅仅充当公司“普通员工”“临时劳力”而已。该公司在申诉书中百般狡辩,却掩盖不了其垄断当地林业的事实。

再以1917年签订的《中日合办华森制材公司合同》为例,该合同规定:公司资本共200万日元,中日双方各出半数。设中、日督理各1人,中、日经理各1人,中国督理、经理均由吉林省长委派,“其余公司重要职员,双方各享同等之权利”。公司每年所得纯利润,除“提取百分之二分五”作为农商部造林经费外,其余中日双方均分。公司对于各项木材捐税,“悉照本省向章完纳”。就以上内容看,中、日双方的权利、地位似乎是完全均等的,但合同第3条却规定“代表人(吉林官办濛江林业局——引者)之采伐制售等事业,均委妥本公司代为办理,代表人仍负监督之责,但不干与[预]营业事务”,[86]事实上将中国官方排除在公司管理层之外,由日方独揽经营管理大权。

总之,所谓中日合办森林公司,其实际权力牢牢攥在日方手中。时人认为日人“利用中日合办之美名,以实行其喧宾夺主之阴谋;故虽名为合办,实无异日本包办”[87]。对于这一点,一些日人著作亦予承认,如园部一郎认为,就松花江、牡丹江流域中日合资林场而言,“依中国法律,由日本人及中国人合办或中国人名义而设公司着手经营者,因其资金出之日本,经营实权为日本人所握者居多”[88]。除了创办中日合办公司外,日本还抓住时局变动的有利时机,伺机接手中东铁路沿线的俄人林区,并伙同中国不法木把疯狂盗砍国有森林。如此“多管齐下”,意欲将东北森林悉数纳入自己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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