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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商占领铁路沿线广袤森林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9]俄国把头“将就近之森林,斫伐净尽”[60]后,为了获得更多木材,决定深入腹地扩大采伐,他们与地方官厅订立伐木合同,承领铁路沿线大片森林。[61]从此该林商开始承揽大兴安岭一带森林采伐权。第8条特别规定,该商承领林区如有他人采伐,由蒙古政厅负责驱逐。这位俄国把头在大兴安岭林区长期经营,成为中东铁路西线地区最主要的木材供应商。经长期开发后,中东铁路沿线两侧林场密布,大部分为俄国林商所霸占。

俄商占领铁路沿线广袤森林

1898年俄人获得中东铁路森林采伐权后,即着手开发沿线森林,铁路修筑到哪里,森林便砍伐到哪里,“中东铁路建筑之初,凡路料所资,汽车(即火车——引者)所用(中东路车向以木柈代炭),以及桥站营建,莫不取之于山林[56]。待上述《伐木合同》、《木植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订立以后,“东省境内森林,为俄人所攫取者,不一而足,由铁路公司之采集材料,渐变而为私人营业;由中国官厅之授予,渐变而为私人授予……山巅水涯,皆有俄工师之足迹焉”。[57]俄人对东北森林的侵略方式,开始由铁路公司直接采伐为主,转变为以私人承领、经营为主。公司将手中掌握的绝大部分林场租给私人,一般由俄国把头承领,此为“租借林场”,特点有二:其一,地域较大,面积往往超过《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数字的好几倍。其二,期限较长,一般长达20—90年,“实际是无限期的”[58]。这些林场承领人“都是接受东省铁路公司的定货合同后才开始采伐的”,“不问定货的多少,只要是有利可图,他们就进行生产木材”。[59]

俄国把头“将就近之森林,斫伐净尽”[60]后,为了获得更多木材,决定深入腹地扩大采伐,他们与地方官厅订立伐木合同,承领铁路沿线大片森林。在大兴安岭一带,1906年谢夫谦克与镇守呼伦贝尔等处副都统定下为期3年的采木合同,合同规定:“自免渡河起至兴安岭止,铁路两旁及蒙古地方所有树林,准其益凡舌夫成古(即谢夫谦克——引者)一个人在彼砍伐木植”,该商须每3个月缴纳税款一次,“另由益凡舌夫成古呈缴羌钱五千吊永远作为押款,如有短税,准由此款内抽除,至五年期满税款缴清之后,其羌钱五千吊应发还益凡舌夫成古收回”。[61]从此该林商开始承揽大兴安岭一带森林采伐权。

1914年初,谢夫谦克又与蒙古呼伦贝尔(此时该地区处于“独立”状态)政厅签订《大兴安岭地方山林采伐契约书》,进一步明确对大兴安岭森林的采伐专有权。契约第1条规定:“从兴安岭山脉分水岭起迄于扎敦河、乌诺河流域及本河川水源以及支流一带免渡河站西方信号柱地区,贷给俄商人谢夫谦克。”第3条规定,该商所采木材数量,每3个月由蒙古政厅官吏计算一次,“关于采伐木材数量,应据实报告蒙古政厅,上缴相当金额”。第4条规定,该商在承租林区内,有权建设“暂时的、规模不大的”运木铁路、住宅及仓库等,并可利用河流运材。第6条规定,蒙古政厅派出官吏1名、骑兵5名,监督该商采伐木材,“对派遣人员之费用,由谢夫谦克每年交纳1000卢布”。第8条特别规定,该商承领林区如有他人采伐,由蒙古政厅负责驱逐。[62]从划定区域上看,较之原有林区扩大不少,值得注意的是,契约并没有规定采伐期限,实则允许谢夫谦克永远承租。这位俄国把头在大兴安岭林区长期经营,成为中东铁路西线地区最主要的木材供应商

经长期开发后,中东铁路沿线两侧林场密布,大部分为俄国林商所霸占。据满铁调查统计,截至1924年5月,沿线主要租借林区如表4-2所示:

表4-2 中东铁路沿线主要租借林区一览表(1924年统计)[63]

(续表)

表4-2中,除了中东海林公司、中东制材公司为日资企业外,其余均为俄人租借林区,共有林场14处,总计面积为10267平方俄里。

另据1930年统计,哈尔滨木石税总局所辖中东铁路东线林场共有35处,其发放时间、林场四至及营业情况如表4-3所示:(www.xing528.com)

表4-3 哈尔滨木石税总局所辖中东铁路东线林场一览表(1930年统计)[64]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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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4-3亦不难看出俄国林商在沿线森林中的优势地位,其占据了35片林场中的20片,如果算上由中、日资本承领,后转归俄商葛瓦斯领取或代领的中东海林采木公司、华商张玉堂林场等,俄商的优势就更大了。就林场四至来看,俄商所领林区面积普遍较大,边界相互衔接,基本连成一片。以上林场承领权处于不断变动之中,有因木材砍伐殆尽不再换领砍票,因而自动放弃者;有因时局不靖、土匪作乱,不能继续作业者;也有因重复发放,被发觉后遭到取消者。长期坚持换票砍木之林区“不过尚有二十四五处而已”。

较之俄人的强势地位,中国林商不免相形见绌,其资本既不及俄商殷实,亦不能享受中东铁路提供的种种便利和特权,在激烈的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正所谓“小商已归并于大商,我国商人则归并外商,一则非资本雄厚不办,二则非中东路局予以资助及便利亦不能办也”[65]。俄方还想方设法排挤、打压中国伐木公司,其手段有二:“(一)其林厂凡在中东路范围之内者,俄人即重索运费,使其运出不能得利。(二)其林厂若在松里两江流域内,欲运至欧美销售,一至伯力等埠,俄人即苛勒关税,使其运出亦必大为赔累。”[66]这使得先天不足的华人公司更为雪上加霜,难以逃脱被兼并的命运,“中东路沿线木材之利遂尽归于外人”[67]。总之,就中东铁路沿线林区而言,“在九一八前,采伐权多落于俄人之手:或俄人商办,或东铁自办,或中俄合办,总是离不开俄国的势力范围”[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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