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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绿江采木公司的成立与运行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章程》的签订及鸭绿江采木公司的成立,标志着鸭绿江沿岸森林彻底落入日人掌握之中。其二,日方意欲取得永久经营权,中方主张将采伐期限定为17年。翌年,外务部会办大臣那桐偕奉天巡抚唐绍仪,与日本公使“磋商再四”[24],最终议定《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章程》13条。(二)鸭绿江采木公司的成立与运行1908年9月,采木公司正式开办、营业,日方遵照合同要求,将木材厂撤废,并将营林厂改组为新义州营林署。

鸭绿江采木公司的成立与运行

日本鸭绿江流域拓展森林利权的同时,不断与清政府交涉,谋求与之订立条约,急于将所获侵略利益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章程》的签订及鸭绿江采木公司的成立,标志着鸭绿江沿岸森林彻底落入日人掌握之中。

(一)《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章程》的订立

鸭绿江采木公司缘起于日俄战争结束后签订的《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即《中日满洲善后协约》)附约第10款:“中国政府允设一中、日合同材木公司,以采伐鸭绿江右岸之森林。其地区年限,与公司如何设立,及一切共营章程,另订详目规定,总期两国股东,均分权利。”[21]次年,日本驻京使臣林权助将其所拟《鸭绿江木植公司章程要目》提交外务部,请求约定时间,双方会商。外务部认为“木植一项,关系商民生计,应由奉天将军北洋大臣详查核议”,要求其转赴天津,与北洋大臣磋商一切。

1907年,日本公使携带11条草案,与时任北洋大臣袁世凯等人会商,双方意见出现分歧:其一,日方坚持将包括浑江流域在内的整个鸭绿江右岸森林划为采伐区域,中方认为应“限定一部分”,将浑江流域森林排除在外。其二,日方意欲取得永久经营权,中方主张将采伐期限定为17年。其三,日方认为森林公司所获纯利,应双方均分,而中方倾向于“先以二成纳税政府”,然后再行均分。其四,关于公司职员,日方希望中日两国各选一人充当总办,中方则提出“职员全部或一部,均归中国委任”。[22]日本公使所提各条,遭袁世凯“逐条辩驳”,因“日本使臣以鸭江右岸牵引浑江,始终固执毫不松动”,故“悬岩[宕]经年,屡议屡阻”,[23]谈判一度陷入僵局。翌年,外务部会办大臣那桐偕奉天巡抚唐绍仪,与日本公使“磋商再四”[24],最终议定《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章程》13条。其要点如下:

(1)中日合办木植公司定名鸭绿江采木公司,资本定为300万圆,由中日两国各出半数,总局设在安东,如公司认为有必要,在呈报督办获准后,可于各处设立分局;

(2)公司创办伊始,先由两国派员设局开办,待1年后公司事务整顿妥当,再由两国招商承办,其专采区域“划定鸭绿江右岸自帽儿山起,至二十四道沟止,距鸭绿江面干流六十华里为界”,由中日双方共同勘测,立标为界;

(3)公司营业期限为25年,期满后,“如中国政府视公司经营事业尚为妥协”,公司可呈请中国政府酌情延长营业年限;

(4)公司对华人木把生计应予维护,“除第一条声明划定界内准公司采伐外,其余界外暨浑江之森林,仍归中国旧业木把采伐”,木把所需款项,应向公司借贷,其所采木料,“除江浙铁路公司所需枕木,及沿江人民自用木料直向木把采买外”,其余全归公司收买,“公司应按市价发卖,不得任意垄断”;

(5)公司应设督办1员,由奉天督抚委派东边道台兼理,监督公司经营事务,另设理事长2员,中、日两国各派1员,“经理公司一切业务”,其余理事、技师等员“由理事长会同选派”;

(6)公司营业所得,“除一切费用外,以纯益百分之五报效中国国家”,所余净利由中日两国股东均摊,至于应纳税项,“俟在奉天商议详细章程时,两国委员查明向章数目,商准地方官酌为减少”;

(7)公司限于章程议定后3个月内开办,开办后,日本政府将此前所设木材厂等机构一概撤去。[25]

该章程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日本在鸭绿江右岸地区的森林采伐、经营特权。从条文上看,中方官员的反复交涉似乎起到了一定效果,林权损失降低了不少。如采伐区域并不包括浑江流域,公司在该流域只有收买之权,华人生计亦以贷款采伐的方式得以保全。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日方恃强蛮横,不顾劝阻,不断扩大专采范围,非法掠取森林权益,这些保护性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遵行,实为一纸空文。

除该章程外,两国还签署了若干相关文件,如根据《章程》第11条的规定,1908年4月日本使臣冈部三郎与奉天度支司使张锡銮签订《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办事章程》21条,又于同年8月制定上述办事章程之备考书《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办事章程副章》7条,兹不赘述。

(二)鸭绿江采木公司的成立与运行(www.xing528.com)

1908年9月,采木公司正式开办、营业,日方遵照合同要求,将木材厂撤废,并将营林厂改组为新义州营林署。开办8个月后,中方以“界外之木把,谣喙纷纷,群忧失业,且迁延不办,将来如有侵越,亦复无从辨证”,特通告奉天日本总领事派出委员,与沙河税捐局总办李凤年一道前往划定专采区域界限,并“绘图立标”,“以便彼此遵守”。[26]

公司遵章设置督办、理事长等职,民国以后,“理事长由本省(奉天省——引者)长官委派”[27]。日常营业事务为“自营采伐、贷金采伐、收买木材、贩卖木材、贮存木材、保管木材、整理漂木等”。组织架构如图所示:

图4-1 鸭绿江采木公司组织架构示意图[28]

该公司于总局内分设4课。其中调查课负责采伐事业的规划、执行,营业课专司木材贩卖,会计课分管“财政、出纳经济、统筹”等财务工作,秘书课则管理公司内部机密文件。[29]1915年进行改组,将调查、营业两课并为总务课,会计课改为度支课,秘书课改为秘书系。

该公司在鸭绿江流域设置3个分局,在浑江流域设立2个分局、1个分所,另在安东地区成立2个分所、1个贮木所。这些分局的地理方位、管辖区域及主管事务,详见表4-1:

表4-1 鸭绿江采木公司分支机构一览表[30]

(续表)

根据上表,各分局主要负责管理采伐、放篺,并按章程规定,收购中国木把之木材。此后,各分局有所变动,因业务减少,十三道沟分局归并于长白、帽儿山两分局之内;通化分局撤销;八道江分局“因匪乱移于通化”,名曰“驻通八道江分局”,其分所设于距安东30里之马市台。[31]

公司在安东六道沟设有贮木所,主要掌管木材检收、支付、贮存、保管事宜。1912年开始建筑篺坞,坞中可容纳木材300万立方尺,“虽洪水泛滥,亦无流失之虞”,各类水陆设备渐趋齐整。该所不但保管公司自有木材,而且对外承接贮木业务,征收一定数额的保管费,“更应寄主请求,将所有交付保管之木材,估价发给保管证券,可流通于市面”。[32]

漂木管理局系该公司附设机构之一,设于安东六道沟,负责捡拾、整理及返还鸭绿江右岸漂流木,“其经费定为公司特别会计”。该局于长白十三道沟、帽儿山及通化之各分局内附设支局,“浑江口、马市台、沙河镇各分所内亦同时附设焉”。[33]自该局设立后,“酌定返还费用,交漂木于原主,鸭江漂木之整理,至是始见绪端”[34]

由上可知,鸭绿江采木公司内部机构复杂,功能全面,是一所半官方半企业性质的,兼具经营、管理职能的特殊机构。其权限极大,“该公司森林产业,所开采者,固独得贩卖之权,即非该公司产业,而其所开采之森林,贩卖权亦归该公司所有”[35]。更何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不再遵守专采区域60华里界限的约束,“其采伐地点,亦不止远在二百里以外”[36],“并侵入浑江流域”[37]。1924年,公司将辑安、临江两县林木采伐殆尽后,又将长白、安图、抚松三县森林纳入专采范畴[38]

该公司名义上归东边道管辖,但实际经营、管理大权稳操日人手中。公司日籍职员自理事长以下,“皆以出身大学之林学专家充之”,而中方除了新聘一名专家外,余皆门外汉,故技术层面日方占据主导地位。[39]此外,日方还在交通运输等方面拥有绝对优势,时人指出:“南满地方鸭绿江右岸及浑江一带之林业,与黑龙江省及吉林省林业经营不同之点,即南满林业完全在鸭绿江采木公司监督下,而经营之也。按照条约规定,对于采木公司,中日两方利权均等,但日本方面在鸭绿江林区中具有出路,安东有日本租借地,并有安奉铁路,故日本对于鸭绿江林业之势力,其实远在中国之上也。”[40]

中国政府也曾计划将采木公司改为商办,但因日人在此经营有年,根基已固,哪里肯轻易放弃,最终都不了了之。如1915年农商部鉴于新颁《森林法》第4条规定“国有林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归农商部直接管理,一关系江河水源者,二面积跨越两省以上者,三关系国际交涉者”,而鸭绿江右岸森林“既属水源,又关交涉,不得不首先整理”,敦促采木公司尽快兑现“开办之始,由两国派员设局开办,一年后一切事务整顿妥协,即由两国招商承办”之承诺,迅即改为商办,“庶得适用公司条例,不致漫无约束”。[41]然而,公司对此置若罔闻,农商部亦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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