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国有林资源

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国有林资源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私伐,是指木把未经申领执照,私自砍伐已放、未放国有森林的行为。如发现私伐行为,一般予以严厉打击。无奈之下,只得提请宁安县署派出数名警察,协助该局入山查禁。一般情况下,国有林承领人在取得林照后,应呈请地方政府发布公告,明示林场四至,将所领林区置于地方政府保护之下,以免私人盗砍滥伐。省府接到申请后,除令县知事发出布告外,并转饬所属警团“随时严禁盗伐,妥为保护,以维林业”。

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国有林资源

所谓私伐,是指木把未经申领执照,私自砍伐已放、未放国有森林的行为。清末,“因林政紊乱”,“无票入山中采木者,亦往往有之”,[45]“凡失业之流氓、地痞,罔不视山林为利薮,视木材为无主之物,竞相采伐”[46]。政府禁不胜禁,索性听之任之。民国以后,政府痛感“若非严令禁止,则执照之采伐权徒为虚文,而商[民]历年经营之血本无所取偿矣”[47],为确保国有林税费收入,维护承领人的合法权益,开始重视对私伐行为的打击。

(一)专业机构的缉私举动

各省专业林政管理机构多能重视查缉私伐。如吉林森林局曾迭次敦促属下各分局注意缉私,其所发第60号训令指出:“兴利除弊,为政所先,林政大端,斯乃急务,本局驻珲春第二分局暨驻延吉第三分局,与本局一体同功,均宜力加整顿,所有局务之进行,部留林区之保护,以及查禁盗伐有无弊混……合亟令仰该股长,驰往各该分局,实地确察,详晰具报,以凭核夺而资策励,勿得瞻徇,有负委任。”第68号训令指出:“案查宁安、珲春、延吉各分局所属境域,土地广袤,森林繁蜜[密],比年以还,虽经部留暨发放多处,其未经发放之国有林,各该分局暨地方行政长官,对于保护是否周密,禁止盗伐是否励[厉]行,应即随时具报,毋得滋扰,致干咎戾。”[48]对缉私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如发现私伐行为,一般予以严厉打击。如1917年,吉林宁安林务分局鉴于辖境森林多为国有,而民众私砍盗伐已成习惯,长此以往,“郁郁苍苍者,势必一变而为童山之濯濯”,决定将境内森林分为小片林区,先将三道河子划为第一林区,并制定《宁安第一林区管理暂行规则》,设置稽查1人,巡差4人,专司巡察保护之责。[49]除于伐木场所详细检查外,专业机构还在木材运输通道上设岗盘查。如1920年2月,吉林森林局驻延吉第三分局拟在百草沟、六道沟两地设置临时检木所2处,由该局派员常驻监管,对编篺下放之木料逐一加以检查。该局亦将驻地移至延吉县城,就近监督各检木所工作,“且可检查布哈通河之木料”。如此“罚款加多”,希望“来年私伐木把,亦可视为前鉴,无复希图”。[50]

不过,这些专业机构常因经费不足、人手有限,不得不借力于地方官厅。如据1921年1月吉林森林局驻宁安第一分局报告,在该局治理之下,辖区木把盗伐曾一度有所收敛,“入山盗伐者实属无几”。不久后因经费缩减,运转困难,“各职员及林警悉数裁撤”,不法木把“似觉无人调查之势”,纷纷复出蠢动,盗伐者逐渐增多。无奈之下,只得提请宁安县署派出数名警察,协助该局入山查禁。[51]又如1920年黑龙江省森林局出示晓谕,一面告诫民众“对于官林不得私行砍伐”,一面请求当地警团“随时随地加意保护”。[52]

(二)地方政府的缉私努力(www.xing528.com)

当专业机构困于经费、行动受限时,各级地方政府的缉私作用开始凸显。一般情况下,国有林承领人在取得林照后,应呈请地方政府发布公告,明示林场四至,将所领林区置于地方政府保护之下,以免私人盗砍滥伐。如1919年11月,林商盛梦琴获准承领额穆县张广才岭西金沙沟森林后,呈请省长公署转令该县发出布告,面向公众声明:“照得乌林沟南山一带林区,东至庆岭,南至大黑山,西至泥鳅沟,北至乌林河,东南到平顶山,西南到富太哈,西北到小青岭沟,东北到张广才岭,业经盛梦琴承领,并经吉林林务局派员勘测报部在案,兹因主权攸关,特派专人看守……一切外人毋得自由砍伐运行”。省府接到申请后,除令县知事发出布告外,并转饬所属警团“随时严禁盗伐,妥为保护,以维林业”。[53]

各级政府不时发布命令,禁止各类私砍行为。额穆、敦化、舒兰、五常等县林产蕴藏丰富,因清末以来“林政不讲,保护未周”,致使“年久腐朽者有之,民间私伐者有之,以至天然大利,消灭无形”。吉林省行政公署有鉴于此,于1914年初训令各县知事妥善保护境内森林,严禁民众私伐行为。[54]1928年,奉天实业厅训令东边道所属长白、临江、通化、辑安等县知事,对于未领采木执照或森林许可证之木把、商民,“应即一律不准砍伐”,倘有违反者,即予查拿法办。[55]1929年,吉林全省公安管理处认为各县森林甚多,“虽经林警保护,仍恐不周,难免无人砍伐,有失林权”,命令各县公安局对于境内林区加强巡查,以资保护。[56]

为激发属下实地巡查的积极性,政府专门制定《缉私提成充奖规则》。深入密林稽查私伐,路途遥远且充满艰险,“林密山多,胡匪充斥,查禁盗伐,实非易言,非冒险不足以进行,即任劳亦必有积怨,是以每派一员、遣一警,莫不如入虎穴,视同畏途”。1921年5月,吉林森林局驻珲春第二分局局长建议省政府,于取缔盗伐收入项下提出三成作为奖赏,以资鼓励,如此“费款不过十之三,而收入加增,盗罚加少,似于林政前途,裨益非浅”,[57]经省长批准后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在各方努力下,缉私行动取得了一些效果。如1920年9月,抚松县知事委派巡官查获并封存把头王玉发私自盗砍之木料300余副。[58]1929年6月,辽宁省农矿厅在该县设置林区驻在所后,林木缉私更加有力,“森林得以管理,私伐得以禁止”。[59]然而,东北森林区域广阔,林区交通不便、治安复杂,给查缉工作增添不小困难,各管理机构倍感有心无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